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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借贷你担保 一旦违约需担责

2016-01-31周秋元李信江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7期
关键词:赵某信息工程利息

□周秋元 李信江

别人借贷你担保一旦违约需担责

□周秋元李信江

2013年1月14日,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与江西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授信协议》,同日,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又与汤某、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赵某、赖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汤某、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赵某、赖某担保主合同下的债务本金270万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按约向江西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开出银行承诺汇票54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江西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拒不按期还款。为此,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江西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授信270万元(截止2014年7月16日)至被告履行全部拖欠利息时止;2.被告汤某、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赵某、赖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六被告连带承担。

被告江西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汤某辩称,被告江西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名义上的借款人,实际借款人系赖某,借款由其使用,故江西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汤某作为自然人没有经济实力,原告在审查其保证人资格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被告汤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赵某、赖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江西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授信协议》及《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原告与被告汤某、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赵某、赖某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开出了出票人为被告江西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被告江西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原告垫付票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汤某、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赵某、赖某作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江西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清偿所欠贷款本息及要求被告汤某、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赵某、赖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对被告江西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汤某的抗辩不予采纳。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借款本金2678662.76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2月28日的利息为309158.14元,自2015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678662.7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汤某、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赵某、赖某对被告江西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项债务向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汤某、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赵某、赖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3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某信息工程有限公、汤某、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赵某、赖某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点评】有关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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