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民族地区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研究
2016-01-29卢智增刘启红
桂海论丛 2015年6期
卢智增 刘启红
摘要:为了解决环境利益者和经济利益者之间的扭曲关系,我国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当前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过程中,存在生态补偿执行偏差、补偿资金来源有限、补偿标准不尽合理、补偿形式单一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对生态效益补偿的宣传与引导不够、缺乏良性的投融资机制、缺乏科学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核算体系、相关法律政策滞后、错误政绩观蔓延等。为此,要强化政府生态责任,扩大财政生态转移支付,构建森林价值评估体系和补偿标准,实行多元化的补偿形式,建立森林生态补偿的保障体系。
关键词:西部民族地区;政府主导;森林资源;生态补偿;龙胜各族自治县
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5)06-0090-06
继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生态文明”概念之后,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又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详细的规划,并纳入我国“五位一体”建设中,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战略层面。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党的文件对我国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指导性意义,为民族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构建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价值。
一、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内涵及意义
(一)生态效益补偿的涵义
“生态效益补偿”一词最早出现在19世纪70年代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的生态文明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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