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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失业保险金给付制度的就业效应分析

2016-01-25时金芝郑永武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1期

时金芝++郑永武

摘要:由工作闲暇模型和工作搜寻模型可知,失业保险金对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兼有正负双向的激励效应。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计发以失业者失业前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以与缴费年限正向相关的给付期以及与实际领取时间负向相关的替代率水平,可以做到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同时又对其再就业积极性的负效应降到最小程度乃至产生净的正向就业效应。目前,河北省现行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方法是以最低工资为计发基数、与缴费年限正向相关给付期和替代率,就业负效应大、正效应不足,应予以调整。

关键词:失业保险金;给付制度;替代率;就业效应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1-0000-03

一、引言

失业保险金给付制度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指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等待期、给付期(指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替代率(指失业者失业保险金与失业前工资之比)和月(或周)标准以及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等的设计规则。失业保险金制度的主要功能即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进而使得失业者能够比较从容地去接受再就业的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以及寻找新的工作机会。所以,失业保险金制度保障生活功能的发挥,除了对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提高劳动力市场运行效率、稳定社会有积极作用外,也对在业者努力劳动、失业者高质量地再就业和失业者再就业后再失业的预防等有正向就业效应。但是,失业保险金制度还可能对劳动者就业积极性带来负面影响,一定时期失业保险待遇水平越高所带来的负向就业效应可能越强。在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失业保险金的不同计发方法(包括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计发基数选择、计发比例的设计),可以对失业保险金上述负向就业效应的大小产生影响。理论上讲,存在着一套科学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方法进而得出一个恰当的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水平,可以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同时又对其再就业负效应降到最小甚至有正向的就业效应。目前,学界对该问题的系统研究不多;对最佳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实证研究更是鲜见。本文将部分地弥补该问题的研究不足,首先运用劳动经济学的工作闲暇模型和工作搜寻模型阐释失业保险金制度就业效应的形成机理,进而以河北省为例,对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计发方法进行评价,最后提出调整的建议。本研究结论可以对正在修订中的失业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设计,尤其是对河北省失业保险条例或办法的相关条款设计提供借鉴。受文章篇幅所限,关于失业保险金给付条件、等待期和失业保险金月标准调整规则等就业效应不作为本文研究内容。下文中讨论的问题均是基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条件的情形。

二、失业保险金就业效用的形成机理

1.工作闲暇模型对失业保险金就业效应的解释

工作闲暇模型是关于一定假设前提下劳动力是否参与劳动力市场活动(即工作)以及参与劳动力市场工作时间的行为决策理论。图1用工作闲暇模型直观展示了一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其劳动参与决策的过程。该模型基于如下合理假设:失业者是理性的,他(她)喜欢闲暇而厌恶工作,其是否工作和工作多长时间出于效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失业者可支配的资源即失业保险金和时间资源是有限的;他(她)的偏好一定,表现为图1中凸向原点的无差异曲线的形状;失业者失业前的单位时间工资收入为OE0亦即AC。该模型的基本观点是,对于一个偏好既定的劳动参与决策主体,其决策的依据即是在其既定的预算约束下,通过合理配置市场工作时间与闲暇时间以实现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目标。对于一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会给其带来间接效用,同时,不工作而享受闲暇会给其带来直接效用;如果他(她)实现再就业,会获得劳动报酬从而带来间接效用,但同时,他(她)不得不放弃与工作时数相同的闲暇时间,而且,按照现行失业保险规定,其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也会丧失,这两个方面均表现为效用减少。如果失业保险金较高(如图1中,单位时间失业保险金标准高于AG),而再就业后工资水平不够高(如图1中,单位时间工资收入在AC之下),则可能出现失业者再就业后效应水平(如图1中U0)小于失业期间效应水平(如图1中U1)境况。所以,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失业保险金制度会对就业激励产生负面影响。具体来看:首先,失业保险金的获得,因其纯收入效用,会诱导失业者延长闲暇时间而减少工作时间,即对失业者的劳动供给产生负激励影响;第二,在既定的工时制度下,失业保险金标准过高,会抬高失业者再就业的保留工资,导致失业者再就业的动力不足,形成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产生“养懒汉”现象。

理论上讲,恰当的失业保险金水平并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多项举措相结合,可以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同时,防止失业者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并激励失业者积极主动地谋求再就业。从图1直观地推断,这个恰当的失业保险金水平应该在失业前单位时间工资率AC的一定百分比即AG之下的某一点,如D点。美国学界的研究,在美国,当失业保险金的工资替代率为65%时,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寻找工作的积极性最高;如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有限,最佳替代率的值应在60%以上;如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无限延长,最佳替代率的值可以仅为24%[1]。对于该问题,国内学界所做的实证研究还很不足。

从工作闲暇模型可知,在失业者失业保险金给付期内,一次性发放全部失业保险金产生的激励再就业效应会高于逐月(或周)发放失业保险金,因为前者使得失业保险金受益人的边际闲暇(失业期间的单位时间)价值为零,也就是不能因持续处于失业状态而获得任何边际利益;逐月(或周)发放失业保险金,按照替代率递减的规则发放所产生的激励再就业效应会高于均一替代率水平发放的情形,因为前者使得失业保险金受益人的边际闲暇(失业期间的单位时间)价值递减,也就是因持续处于失业状态而获得的边际利益在减少。

2.工作搜寻模型对失业保险金制度就业效应的解释

工作搜寻模型是关于一定假设前提下劳动者失业成因的理论。工作搜寻模型论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上,求职劳动者的技能和偏好存在着差异,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对于追求效用最大目标的劳动者而言,工作搜寻本质上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通过在劳动力市场上流动以找到更好的工作、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寻找工作的时间越长,花费的成本越多,得到满意工作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工作搜寻与失业是同时存在的,工作搜寻被看做获得有价值的经济产品(即劳动力市场信息)的自愿和有效的时间利用。对于在劳动力市场寻找工作的失业者而言,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越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越长,职业搜寻的支付能力越强,职业搜寻的持续时间也就可能越长,找到最满意工作的可能性就越大,一旦找到工作后工作稳定性可能越高。由此可以推知,对于失业者而言,持续一定时期的失业保险金待遇,一方面使得失业者工作搜寻的时间亦即失业的时间有可能延长,因而对失业者再就业有负向激励效应;另一方面又可能因使得失业者一旦就业,就业质量更高,就业稳定性更强,再次失业的概率下降,从而对失业者再就业有着正向激励效应。同时,考虑到搜寻新工作所需时间的边际成本,相对于均一的失业保险金替代率,随领取时间延长而递减的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将会增强对失业人员搜寻新工作的激励。

三、现行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就业效应评价

一个失业者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有的国家是按周领取失业金)决定于月计发基数和计发比例,即: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月计发基数×月计发比例。失业者失业期间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不仅仅取决于月标准,还取决于其可领取期限即给付期。由工作闲暇模型和工作搜寻模型可知,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以及在一定的领取期限内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计发比例的不同设计对劳动者就业的激励效应是有差别的。积极的失业保险金制度应该是通过计发方法的设计弱化其负的就业效应、强化其正的就业效应。

1.关于失业保险金的计发基数

国际上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约70%是按照失业者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失业保险金,仅有6.5%国家参照最低工资计发。关于失业前的工资如何界定,各国有别,目前,四种:一是失业前的最后一个月工资;二是失业前一定时期内的最高月工资;三是失业前一定时期的平均工资;四是整个参保期内的平均工资。因为,平均工资不仅排除了参保者参保期内工资水平高低的偶然性,还更准确地反映了失业前工资收入的经常水平,所以,以失业者失业前参保期内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方法为较多国家采用。[2]

目前,包括河北省在内的国内多数省市,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是以失业保险统筹区的最低工资为计发基数;个别省市以失业人员失业前一定时期的工资为计发基数,例如,江苏省。

相对于按照不同参保人统一的计发基数(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言,实行与失业者失业前工资直接挂钩的计发方法,体现了失业保险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对参保者收入补偿以保障失业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且也体现了失业保险制度多缴多得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劳动者就业有更大的正向激励作用。根据工作闲暇模型,劳动者考虑到自己的就业和缴费经历将直接影响到日后失业时的待遇水平,提高了闲暇(失业期间)的机会成本或价格,也就是提高了就业及其劳动报酬对劳动者的价值,工作对闲暇的替代效应发生作用,会提高劳动者积极性。

本人认为,与我国现行的当年的失业保险缴费以参保者上一年平均工资为基数相一致,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计发基数也应与失业者失业前上一年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一致,而且,这样做还可以解决以最低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可能出现的失业保险金计法标准调整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不同步问题。显然,如果以最低工资为计发基数,那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就应该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步进行,但是现实是,在河北省二者并未同步调整(参见表1),这有违法规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原则。

2.关于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

目前,世界各国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大多在3至12个月之间;给付期确定的影响因素,最主要的是参保缴费期限;有的国家还考虑失业者的年龄、家庭经济状况、失业率因素等。[3]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我国失业保险给付期的确定主要考虑了失业者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长短,缴费时间越长,给付期越长,由最低的3个月到24个月不等。目前各省给付期的具体标准是对《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的细化,表2展示了河北省的情况。这一规定体现着失业保险制度长缴、多得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但是,根据工作闲暇模型,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给付期越长、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越多,失业者失业期间的效用水平也就越高,失业者再就业的动力也就会越小,因而给付期对就业的负激励效应也就会越大。不过,如前所述,由工作搜寻模型可推知,一定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对失业者再就业既有负向影响,也有正向影响,前者是指可能延长失业者失业的时间,后者是指提高失业者再就业后的质量。对比其他国家,我国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给付期明显偏长,给付期对失业者再就业的负激励效需要关注。

3.关于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比例

国际上,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的确定一般综合考虑失业者的缴费年限、失业期限、年龄、家庭收入状况等因素。目前,包括河北省在内的国内大多数省市,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计发比例主要与失业者累计缴费年限直接相关,缴费时间越长、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越高,从而月标准越高(参见表2),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失业保险的权利义务对待原则。但是,因失业者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实行均一计发比例,没有考虑失业者的实际领取期限,这种计发方法对失业保险金给付期较长的失业者的再就业正向激励不足。

根据工作闲暇模型,在计发基数既定的情况下,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比例(亦即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越高,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就越多,对失业者再就业的负激励作用就越大。同时,如前所述,工作闲暇模型和工作搜寻模型均可推知,相对于均一的失业保险金替代率,随领取时间延长而递减的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将会增强对失业者搜寻新工作的激励、促进失业者尽快再就业。西方国家中,美国的失业保险金替代率采取在可领取期间内逐步递减的方法计发。[4]

目前,河北省失业保险金月标准计发规则在这方面体现不明显,只是对于连续缴费5年以上和不满17年的,如果失业期超过1年,其所领取的失业金标准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会略低于其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额。对于领取时间在1年内的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水平没有显现与失业期长短的关系,有调整的必要。

4.关于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水平

国际劳工组织168号公约对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的规定:不能低于失业者失业以前收入的50%或不能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 50%;不能低于满足最基本生活需要的最高水准。目前,发达国家失业保险金的月标准,一般为本人失业前工资的50%~60%,发展中国家一般在失业前本人工资的40%~50%[5],以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为目标。从河北省的情况来看,2005年3月1日《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施行之前,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75%与85%之间;该办法施行之后,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仍然为最低工资,计发比例各年有变化,2015年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计发比例为54%与63%之间。

考虑到:一方面,目前河北省最低工资水平较低,不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比如,2014年12月1日至今,河北省上调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1480元,占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53.25元的38.41%),低于国际公认的最低工资应该占社会平均工资40%~60%标准;同时,按目前河北省的规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参保者上年平均工资,如果参保者上年平均工资低于上年统筹区社会平均工资60%,则以统筹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也就是说,即使是领取最低工资的参保者,其缴费工资基数实际上大于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断言,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河北省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是比较低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所可能带来的负向就业效应问题亦即“养懒汉”问题,在河北省目前是不存在的。不仅如此,在经济下行、失业人员增加、物价指数稳重有赠的情况下,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占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比例还不到40%(2013年为39.32%、2014年为38.51%),说明河北省失业保险金的月标准有过低之嫌。

实际上,过低的失业保险金不仅违背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也不利于失业者高质量的再就业。因为,在失业保险金相对于失业前工资的较低替代率水平的情况下,失业者为维持较为体面的生活不得不急于找到新的工作,甚至放弃接受培训提升就业能力的机会,其再就业后的收入和稳定性相对于失业前可能会下降。

四、结论与建议

从劳动经济学的工作闲暇模型和工作搜寻模型可知,失业保险金制度对劳动者就业有着正负双向的激励效应。通过失业保险金计发方法的科学设计,可以确保失业保险金制度实现其如下目标: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同时,避免失业者道德风险的出现,即减少在业者自愿失业,防止失业者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促进失业者尽快再就业。

从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并促进就业角度出发,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方法和替代率水平有调整的必要。以河北省为例,作者提出如下建议:目前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计发基数由最低工资调整为失业人员失业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应缩短,一般情况下最长为1年;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与缴费年限正向相关,平均控制在40%和50%之间;细化给付期内逐月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水平,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水平应随实际领取失业金时间的延长而递减;对于给付期内提前就业者,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允许其一次性领取,或累计到下次失业期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失业者失业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还可以解决目前以最低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可能出现的失业保险金计法标准调整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不同步问题,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侯立平.美国失业保险:特点、绩效与问题[J].上海保险,2007 (02):46.

[2]郑秉文.和春雷.社会保障分析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118.

[3]宫春子,秦悦.国外失业保险的启示与思考[J].辽东学院学报(社科版),2008(01):48.

[4]黄涧秋.失业保险制度的工作激励政策——中美比较[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5):23.

[5]吕学静.社会保障国际比较[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193.

作者简介:

时金芝,女,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劳动和社会保障。

郑永武,男,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讲师,河南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劳动经济和人力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