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权与制衡:论附条件不起诉中的权力配置
2016-01-24谢登科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1期
关键词:监督
谢登科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集权与制衡:论附条件不起诉中的权力配置
谢登科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附条件不起诉有利于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贯彻“教育优先”原则,但却将公诉、处遇决定、社会调查、监督考察等多项职权集于检察院,检察官在附条件不起诉中享有巨大裁量权,背离了现代检察制度权力制衡的理念。附条件不起诉中权力配置有“一体化”和“分立化”两种模式,两者各有利弊。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实行“一体化”模式,扩张了检察官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的自由裁量权。裁量有利于确定个别化处遇措施,但却存在滥用风险。为防止权力滥用,有必要对附条件不起诉中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控制。
附条件不起诉;权力配置;自由裁量权;监督考察
现代检察制度是刑事诉讼中权力制衡的重要途径,它废除了纠问式下法官集侦查、追诉、审判等多项职权于一体的诉讼模式,将追诉、审判职能分别配置给检察官、法官,保障了审判中立性和公正性。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则在某种程度背离了现代检察制度权力制衡的基本理念,将公诉、处遇决定、社会调查、监督考察等多项职权赋予检察院,使其成为一个“集权的制度载体”,检察官在附条件不起诉中享有巨大裁量权。在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模式,加大了附条件不起诉集权程度。为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优先”原则,这种集权有其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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