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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受贿犯罪主体资格的法律认定研究

2016-01-24吾采灵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1期
关键词:医院

吾采灵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医药受贿犯罪主体资格的法律认定研究

吾采灵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在多种职务交叉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认定受贿主体的身份,一直是医疗贿赂案件认定的重要疑难。结合多个案例来看,最具争议的主体是有处方权的医生与有统方权的技术人员。不难发现,与医药行业受贿主体的扩大趋势一样,刑法上受贿主体的整体范围都在剧烈扩张。对此,在学理上须进行审慎反思,对受贿主体做出限定解释。总体的认定顺序应为,先判断医疗机构的法律属性,再对医务与行政人员的职责与行为予以辨析。

医药贿赂;受贿主体;处方权;统方行为

医疗领域层出不穷的贿赂案件,使得医药贿赂逐渐形成一种新的腐败类型。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专门点名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商业贿赂案件。[1]葛兰素史克公司为了扩大药品的销量,向全国多处医疗单位的相关人员行贿,被判处罚金30亿元。这是迄今我国司法领域罚金刑额度最高的判例,凸显了医药行业腐败问题的严重性。

医药行业贿赂现象的出现,除了制药公司的恶意行贿之外,受贿主体医院的工作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以人为本、对症下药本应是医生的基本职责,但不少医生却在经济诱惑之下反其道而行。不少医生违背职业道德,在开药时不重点考虑疗效,亦不顾病人及家属的经济承受能力,只是一味地选取医药代表推荐的、定价高昂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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