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义干涉的伦理基础
2016-01-24柯闻秀曾蓉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1期
柯闻秀,曾蓉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3;吉首大学军事教研室,湖南吉首,416000)
人道主义干涉的伦理基础
柯闻秀,曾蓉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3;吉首大学军事教研室,湖南吉首,416000)
人道主义干涉是不干涉原则的一个例外。不干涉原则禁止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管辖范围内行使权力,当然更不能使用武力。因此,在现代国际法中人道主义干涉很难找到依据。然而,有更古老的传统如自然法、基督教和世界主义思想,认为使用武力不仅在自我防卫时是正当的,而且出于惩罚恶行、保护无辜者这一目的时也是正当的。自然法中的“自然正义”、基督教的“邻人之爱”和世界主义的“普遍道德”之所以能为人道主义干涉进行辩护,在于它们都蕴涵着人权的普遍性、主权的相对性和国际社会的统一性思想。
人道主义干涉;伦理基础;自然正义;邻人之爱;普遍道德
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他国的国民在遭受本国政府大屠杀、种族清洗等生存危机时,一国对他国进行的以拯救生命为目的军事干涉。根据定义,人道主义干涉的前提条件是当一国内部发生了违反人权的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如遭受本国政府大屠杀、种族清洗等生存危机,拯救生命的唯一希望只能依赖于局外人即他国来进行解救。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与日常生活中人权悲剧性侵犯在程度上是不一样的,前者的程度达到了震惊了人类的良知。他国的人道主义干涉不是随意进行的,只有经过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干涉才是合乎程序的,单边干涉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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