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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犯新罪“老账”“新账”一块算

2016-01-22饶建忠熊小辉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5年12期
关键词:罚金周某处罚金

饶建忠+熊小辉

2014年8月,张某化名刘洋在南昌市一足浴城内结识了樊某,当即向樊某谎称自己能通过朋友购买到连验钞机都无法识别真伪的高仿假币,并劝说樊某购买高仿假币使用,樊某表示同意。见樊某已上钩,张某喜出望外,马上打电话告知周某,两人相约共同骗取樊某财物。随后,周某又打电话联系杨某,要他来南昌市帮助其行骗。

2014年8月26日,张某、樊某与化名马老板的周某相约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酒店碰面,经过协商,樊某同意以1:4的比例用真币向周某购买高仿假币。次日,周某让杨某提着一内装51沓“白板”(用红色封皮套装、两端为百元面额人民币的复印件、中间为一沓白纸)的手提箱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酒店内等候,随后张、周将樊约至酒店六楼,樊用人民币80000元向周购买了上述一箱“白板”,后张、周、杨各分得人民币63200元、16000元、800元。

2014年11月4日19时许,张某在河南省济源市被民警抓获归案。2014年11月5日15时许,周某、杨某在郑州市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张、周、杨处收缴到现金人民币29300元、黑色手提箱一个、“白板”85沓等涉案财物。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周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8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间从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被告人周某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缓刑考验期间从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被告人张某、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原已羁押的日期和执行的罚金数额计算在新判决的刑罚以内。被告人张某、周某、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2)鱼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判决缓刑部分,即对被告人张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前罪所判处的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已羁押期限,共计折抵刑期六个月零六天,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扣除原已缴纳的50000元罚金,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法院缴纳)。

三、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2)西法刑初字第92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周某判决缓刑部分,即对被告人周某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四、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扣除原已缴纳的150000元罚金,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法院缴纳)。

五、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法院缴纳)。

六、追缴被告人张某、周某、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上缴国库。

【点评】依据有关法律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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