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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消费税制比较

2016-01-21解昭君

时代金融 2014年3期
关键词:改革

【摘要】消费税是流转税中具有一定宏观调节作用的税种,中国与美国在消费税设置方面有一定差别,本文分别从立法原则、征税范围、税率设计和税与价格的关系方面对两国消费税差别进行比较,并通过比较对中国税制建设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中美 消费税 改革

一、引言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我国于1994年1月起开始施行《消费税暂行条例》,现在消费税有14个税目,虽然起到一定的宏观调节作用,但作用微弱。相比较而言,美国的消费税制对中国的消费税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下面本文就通过中美两国消费税制的比较,对中国消费税改革提出几点建议。

二、中美税制差别

(一)立法原则

税法的立法原则决定了税收的征收范围、负担、征税环节等,处于税收制度的核心位置。它不仅在税收制度的建立及贯彻执行中作为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也是判断一国税制优劣与否的标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消费税法总的立法原则是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相比于中国消费税的立法原则,美国的立法原则就比较简明、规范,且强调宏观调节这一经济职能,并易于贯彻和实施。具体包括:受益原则,即以是否受益为依据,受益者纳税,不受益者不承担税负;限制性课征原则,即对那些法律规定禁止或者应限制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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