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限制制度于诚信体系制度建构的意义
2016-01-20董文晶
老区建设 2015年24期
关键词:诚信
[提 要]罗马法人格制度对现代民法影响深远,其设计出两种用以变更自然人权利能力范围的制度,其中一种为“人格变更制度”,另一种则为“人格限制制度”。人格限制制度的基本法理就是对可预见范围内的不诚信行为设计相应的法律规制,给予背信行为以相应法律制裁,运用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对诚信机制予以维护,建立一种制度化的诚信体系,而不是单一的传统伦理道德中的诚信理念。而今我们已经身陷于普通的社会诚信危机之时,本文意图分析此制度之法理并引入诚信建设之中,以对改善诚信现状发挥功用。
[关键词]罗马法;人格限制;诚信;失信惩罚
[作者简介]董文晶(1978—),女,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民法,公司法。(山东泰安 271018)
[基金项目]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J14WB62);山东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课题青年项目(13XSKC004)
一、何为人格限制制度
(一)罗马法人格限制制度概述
作为古老文明的代表之一,罗马曾极其强盛辉煌,但最终也陨落于历史长河。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是,罗马文明却在历史的洗礼中变得愈发璀璨夺目,对后世影响深远。西方学者认为,古代罗马社会传给我们有形的精神文化遗产,最著名的有两项:一项是《圣经》,另一项就是罗马法。[1]罗马法曾被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2],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3]。耶林在其《罗马法精神》中指出: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分别以武力、宗教和法律,但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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