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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2016-01-14李纪恩李一行陈平

教育教学论坛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应用

李纪恩 李一行 陈平

摘要:案例教学法最早在美国被运用于法学教育之中,以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作为其存在的基础。由于案例教学法有独特的实践优势,我国法学教育领域也将其引入,出现了传统的讲授教学法与其相融合的趋势,并形成一种新的案例教学法。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案例教学法的历史渊源,接着对案例教学法的本土化应用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最后较详细地阐述了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应用环节和应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学教育;应用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03-0146-02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中,以使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为主,这种教学方法非常注重法律理论知识的解析和传授,但对理论的实际运用无法深入关注,从而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法的引进是我国法学教育中关于教学方法改革的重大举措。案例教学法主要应用于课堂教学中,是指教师在课堂授课环节有目的地安排一些典型案例,有效组织学生针对案例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并加强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充分了解案例教学法的历史渊源,关注并解决其本土化过程中的问题对于理解和实际运用案例教学法都有重要意义。

一、案例教学法的历史渊源

追根溯源,案例教学法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以及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问答法”教学。在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就大量采用民间的故事来阐述事物的内在规律。在古希腊,苏格拉底的教学则是围绕一定的问题,根据学生所学到的知识,结合他们所了解到的情况,以求教的口吻平等地进行讨论,从而引导对方得出结论。其主要目的是启发学生思考问题,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学生自己的分析与讨论,找出问题的真正解决办法。后来,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师承了这种教学方法,将他的“问答法”编辑成书,通过一个个故事来说明一个个道理,从而开创了历史上最早的案例教学法。[1]1870年前后,时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德尔将案例教学法运用到了法学教育之中,由此开启了案例教学法应用的先河,他编著的《合同法案例》被誉为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他在书中指出:“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每一个原理都是通过逐步的演化才达到现在的地步。因此,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如果不是唯一的——途径就是学习那些包含着这些原理的案例。”[2]在教学过程中,朗德尔以大量法院判例作为教学内容,让学生充分地参与讨论,对判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从而获得和掌握相关法律原则或规则。由于案例教学法符合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主要渊源的法律特点,这种教学法很快得到美国其他法学院的效仿,进而成为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采用法院的实际判例作为教学教材,其中主要采用由上诉法院的判例汇编而成的案例教材;第二,采用苏格拉底讨论法(Socratic method)组织教学,即要求学生充分预习案例教材,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学生需要不断回答教师的提问和进行讨论;第三,采用判例分析式的考试检验方法,即考试的内容是要求学生对给出的判例进行事实分析、推理及得出判决结果,由此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3]

二、案例教学法的本土化应用问题

如上所述,案例教学法能够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并取得成功,成为一种居于主导地位的教学方法,是和这些国家所采用的判例法制度有直接联系的。判例法是以判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作为判例的先例对于其后类似的案件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成为日后法官审判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所以,在采用判例法的国家,法律的产生是由个别到一般的过程。同样,在法学教育中通过采用案例教学法,法律原则或规则也是由学生查阅大量的判例并分析比较,然后在课堂上通过教师的引导、追问、反问与学生间的相互讨论,逐步地分析辨别而总结出来的,同样也经历了一个由个别到一般的过程。[4]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归纳式的教学方法,是判例法制度在法律教育领域中的具体体现,而判例法制度则是案例教学法存在和发展的制度基础。众所周知,我国是采用成文法的国家,制定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较之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体系明确严谨而理论基础深厚。成文法的这些特点在客观上要求学生首先应系统掌握法律的基本理论,形成全面的观念和知识结构之后,再通过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将理论运用到具体的实际案例之中。所以,上述英美国家的传统式案例教学法是无法直接移植到我国,并实际运用于高等院校的教学之中,甚至是替代原有的讲授式教学方法的。作为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独特的优势在于其不仅可以让学生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分析案例有效培养学生实际运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使其具备专业法律工作者的基本素质。在我国,众多学者对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持有一致观点,即虽不能够直接照搬英美国家的传统式案例教学法为我所用,但其通过对案例剖析和解读,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思路却可以为我国法学教育所吸收和采纳。正基于此,近年来国内的很多学者对案例教学法在各个学科教育领域内的引入及实际应用进行了较为广泛和深入的研究。

三、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在我国法学教育引入并使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其内在的启发学生思考的核心思想与我国传统的讲授教学法出现融合趋势,从而最终“脱胎换骨”,形成了适合于我国法学教育的一种全新的案例教学方法。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通过讲授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的有效结合,在对相关理论知识进行讲解的同时,通过让学生分析讨论、最终解决案例的方式,既能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又能培养其获取法律知识的能力与法律实践能力。我国高等院校目前一般采用的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课堂讨论式、观摩庭审式和模拟法庭式等。

1.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环节分析。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环节主要可分为教学前的准备阶段、教学中案例的讨论与分析阶段和案例讨论后的总结阶段。①教学前的准备,无论是采用课堂讨论式或模拟法庭式教学方法,在教学前的准备环节中最重要的是相关案例的准备。在案例的选取上,应注重案例的专业性、新颖性和典型性。教师应根据授课专业选取不同的案例,根据专业理论课程的教学大纲、重点难点等选择有代表性和新颖性的案例。同时,选用的案例应尽可能地涉及多个法律知识点,并反映同类案例的一般特征,起到触类旁通的作用,能深入挖掘案例所包含的法律规则。除了准备案例之外,在此阶段中,教师还应认真备课,对案例的课堂讨论环节进行周密设计,并对学生提出认真阅读案例、查阅相关资料等具体要求。②教学中案例的讨论与分析,教学中的案例讨论与分析环节旨在通过剖析案例,依据法律,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个环节直接关乎课堂讨论的秩序和效率,对教师的要求较高。一方面,教师要营造一个良好的自由讨论的氛围,鼓励学生勇于发言,相互辩论;另一方面,适时合理引导学生,围绕关键问题进行讨论,以实现预期的教学效果。所以,教师应注意尽量少使用“我问你答”的问答方式,而应鼓励学生进行相互辩论或问答,或要求部分学生进行案例分析演示。对于典型案例,可以采用模拟法庭式教学方法,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并逐步培养学生的参与习惯和意识。③案例讨论后的总结,案例讨论后的总结环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评价过程,教师在本环节中要分析案例中所涉及的各个知识点,及各知识点之间的联系,更重要的是应通过总结,指出本案例应讨论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学生解决问题的途径、手段是否正确,以逐步培养学生正确运用法律的思维模式。

除上述三个环节之外,教师还可以根据案例的重要性及课堂讨论的情形,要求学生以作业形式对本次课堂讨论的内容进行归纳和总结,撰写案例分析报告,以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理论的理解,锻炼和培养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

2.案例教学法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案例教学法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这也是教师在使用这种教学方法时所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①案例教学法应视授课对象的不同而在应用时有所区别。比如,观摩庭审式和模拟法庭式案例教学法比较适合于已经掌握了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和有一定知识积累的大学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因为刚入学的大学生年龄偏小,缺乏社会经验而且欠缺法律知识,其法律素养与这些教学方法所要求的差距较大。对于这些低年级学生,主要应采用课堂讨论式案例教学法。②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较高,教师都需要仔细认真的课堂设计才可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同时,即便教师在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准备之后,也可能由于课堂教学中不可控因素的发生,而影响到教学进程,从而降低教学效果。③案例教学法还需要学生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案例的分析研究以及相关问题的准备工作,如果在同一学期内采用这一教学方法的课程较多,则需要相关课程的老师进行协调,以保证学生的案例准备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

[1]杨光富,张宏菊.案例教学:从哈佛走向世界——案例教学发展历史研究[J].外国中小学教育,2008,(6).

[2]Amy Raths McAninch,Teacher Thinking and the Case Method:Theory and Future Direction[M]. Teacher College Press,Columbia University,1993. 64.

[3]曾文革,唐仙丽,张燕,等.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探索与思考[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4]毛海利.亚案例教学法的创设:案例教学法的本土化[J].课程教育研究,2012,7(中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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