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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人的 隐私权高于一切?

2016-01-14

南方周末 2016-01-14
关键词:病毒感染者健康权艾滋病毒

日前,河南大河网的一则报道引发了极大关注。2015年3月,小新和女友小叶前往商丘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医生查出小叶疑似感染了艾滋病毒,单独叫住了小叶。但医生给小新的答复为一切正常。婚后(6月初),小叶接到永城市疾控中心打来电话,称她已经确诊为HIV阳性,而且小新很可能也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得知真相后的小新,状告永城市妇幼保健院和疾控中心隐瞒真相。这两家机构有无责任?艾滋病人的隐私权高于一切?

正方:

2006年《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见,艾滋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人享受结婚的权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育遗传比例是20%-30%,如用药可控制在4%以内。要关爱艾滋病人,不要谈艾色变。

反方:

这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纵然艾滋病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结婚,这也不意味着艾滋病人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以艾滋病人“结婚权”“隐私权”为由向另一半隐瞒病情。这种隐瞒的后果非常严重,可能导致另一半因性生活无防护感染艾滋病毒,也让两人生育的后代面临更高的感染风险。这是对另一半生命健康权赤裸裸的侵犯。相关人等的隐瞒毁掉了小新的大好人生。

正方:

即使小新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那也是小叶的责任,医院与疾控中心有什么责任?《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明文规定艾滋病人要把病情告知性伴侣,并告知医生与疾控中心,但并没有规定医生与疾控中心要把艾滋病人的病情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反方:

如果艾滋病人向性伴侣隐瞒病情,即使事后有法律惩罚,但被感染的人也永远失去健康了。所以不能寄希望于每个艾滋病人都心怀善意吧?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医生本着对生命负责的态度,当时把小叶的婚检境况告知小新,而不是说“一切正常”,这个悲剧本来可以避免,谈何医生没有责任?事实上,一些地方立法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了。例如2007年《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0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

正方:

在没有《艾滋病防治条例》及其他法律明确支持的情况下,医生要是向小新告知小叶的病情,可能会被小叶起诉侵犯隐私权。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医生的做法虽不高尚但也是可以理解的。小新要做的应该是追究小叶的民事刑事责任,而不是拿医院与疾控中心撒气。

反方:

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艾滋病是传染病防治法是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从法律位阶与效力看,立法机构通过的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要高于行政部门制定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生不把小叶的病情告知小新,已涉嫌违犯上述法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点评者说】艾滋病人的隐私权VS与其有性关系者的生命健康权,天平偏向哪一边是不言而喻的。支持小新起诉当地医院与疾控中心。希望以后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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