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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部门购买事务性管理服务的若干思考

2016-01-07李宗富

档案管理 2015年6期

李宗富

摘  要:向社会购买事务性管理服务,是解决各级档案部门人少事多问题的出路之一。笔者分析了档案部门向社会购买事务性管理服务的依据、范围、内容、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如何买以及买得是否值等问题,提出了档案部门购买事务性管理服务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档案部门;事务性管理服务;购买服务

2014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指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规范并支持档案中介机构、专业机构参与档案事务[1]。此前于2013年12月27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档案局(馆)长会议上,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有针对性地提出,向社会购买事务性管理服务,是解决各级档案部门人少事多问题的出路之一。各级档案部门要对全部事务进行研究,把可向社会购买的事务性管理服务,从由档案人员进行改为以购买服务方式进行[2]。2014年5月8日,杨冬权指出《意见》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决议新精神的集中体现,今后要在档案部门全面贯彻;要求各级档案部门积极按照这些新要求,把自己的工作系统梳理一下,排排队,看哪些服务可以向社会购买,用社会力量来开展,以解决档案部门多年来只增任务不增编制、人少事多、人手不足的突出矛盾[3]

中央两办印发的《意见》和杨冬权局长的讲话,表明了国家档案部门坚决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积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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