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变与不变
2016-01-06王学东
红旗文稿 2015年24期
王学东
经过两周坚苦卓绝的谈判,备受世人瞩目的巴黎气候大会最终落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200个缔约方达成了一个长31页包含29项条款的新协定——《巴黎协定》。根据新达成的气候协定,与会国家一致同意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以确保全球平均升温不超过2℃,并努力争取将升温控制在1.5℃内,从而避免“更灾难性的气候变化后果”。《巴黎协定》还就减缓与适应问题、损失和损害、资金、能力建设和透明度等要素达成初步的一致意见。协定指出,发达国家应继续带头,努力实现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则应依据不同的国情继续强化减排努力。资金方面,协定规定发达国家应协助发展中国家,在减缓和适应两方面提供资金资源。根据协定,各方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其中的187个国家早已提交了自主贡献文件。协定还就此建立起一个准核查机制以及后续跟踪机制,要求各国应每五年上调一次承诺,以便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提高目标。
可以说,《巴黎协定》是一份全面、平衡、相对有力度、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协议。各方对于此次达成的新协定都给予积极评价。总体而言,该协定在气候变化问题的总体目标、责任区分、资金技术等多个核心焦点上取得一定的进展,被认为是气候谈判过程中历史性的转折点,为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延续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一、中国引领全球气候治理机制
巴黎气候大会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全球的高度重视,世界各国领导人纷纷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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