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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探索

2016-01-04彭军

文教资料 2015年24期
关键词:高校工会法治化

彭军

摘    要: 高校工会作为工会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坚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把高校工会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在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的进程中实现高校工会体制机制建设的全面提升。

关键词: 高校工会    法治化    现代大学    治理建设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全国总工会十六届执委会三次全会提出《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高校工会作为工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化建设中作用独特,即要坚决依法履行维权职责,切实保障教职工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等权益。目前,高等教育各方面改革正在深入推进,高校工会在此时代背景下的任务更艰巨,高校工会如何进行工作创新,全面构建教职工所需的工会模式更显得意义非凡。近年来,许多高校工会在组织建设、自身建设、维权帮困等诸多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就法治化建设方面而言,还存在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工会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一)高校工会普遍存在法治薄弱的现象。高校工会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而建。具体来说要依照宪法、工会法、教师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及与工会工作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工会法为工会所设定的权利都有一个共同特点是刚性不足,柔性有余。在高校实际工作中,工会工作经常会有行政领导并不按照《工会法》、《工会章程》办事。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第六章中专门规定了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这在社会法范畴的立法传统上并不多见。但法律责任在高校工会工作实践中却明显刚性不足,难以执行。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没有赋予工会真正的实权,而没有实权的高校工会是无法从根本上维护教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的。

(二)高校工会法人的民事法律责任不明确。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及社团法人四大类别。在我国,工会属于社团法人,高校工会也不例外。高校工会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高校工会法人通过自身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高校工会法人的资格一经取得,既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又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见,高校工会只有成为独立法人才能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而高校工会法人的民事法律责任是工会维权的重要保障。一般来说,高校这种事业单位的劳资矛盾并不是主要矛盾,高校特殊的人事制度、工资福利制度等情况特殊,高校工会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高校在解除教职工劳动合同时必须按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按《劳动法》给予教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在实际处理时却时常出现违法违规现象,这是高校工会最应当做的事情却没有做,维权成了一句空话。

(三)高校工会组织的行政化倾向相当严重。高校工会在高校整体工作中一直处在边缘的地位,基本被认定为“福利工会”,这是不争的事实。目前,高校工会常常是作为学校行政工作的一个执行者和落实者,一些高校领导甚至认为工会的主要工作就是配合做好帮困、送温暖工作,还有一些其他职能部门不愿做的事情都可以交给工会办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严重不清。教职工在遇到维权事宜时,经常是个人面对相关部门直接去交涉,往往不会找工会协调处理,容易引发教职工对学校的不满。另外,高校工会干部大多身兼数职,很难分清自己的角色和定位。

(四)高校教代会、工代会合二为一的“双代会”形式责任不清。高校教代会作为现代高校管理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重要任务。教代会是“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本质内容。但高校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实际存在明显缺憾,教代会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时作用发挥有限。例如,某些教代会代表只听取相关工作报告,在行使表决权时抱从众心理,评议领导干部时只谈优点回避缺点,使得教代会代表的评议监督权被虚拟化;教代会的讨论通过权流于形式的现象比比皆是,缺乏必要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而高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和批准工会工作报告、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基层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对基层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等。这与教代会职责有很大不同,如将二者合二为一、混为一谈,不分彼此,将对高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五)高校存在工会干部法律知识匮乏的问题。某些高校工会的干部往往由即将退休的教职工担任,年龄偏大、人员流动性大,干部队伍的稳定性差是普遍现象。从工会干部结构上来看,年轻的干部少,工会委员会和分工会主席、委员基本是兼职,他们的教学科研等繁忙,花在工会工作上的精力有限,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会的各项工作。同时,工会干部的工作能力及法律意识的普遍比较淡薄,处理维权问题时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教职工所反映的维权事也缺乏应对的办法和措施。此外,高校工会的依法维权呼声不大,依法维权工作往往是虚浮多于实际,维持大于维权,所谓依法维权苍白无力,这是高校行政型维权的致命弱点。

二、高校工会法治化是现代大学治理建设的重要保证

(一)高校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其法律地位的重要体现。我国没有高校工会的专门法律,一般以《工会法》的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要求为依据,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工会法》第三章规定的就是“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从第十九条到第三十四条共有16条。从《工会法》规定的权利归纳,大体上可分为参与权、监督权、维护权和独立自主工作权。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中,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民事案件中,应当依法确认工会的社团法人资格,并保护其独立性。高校工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相同,高校工会法人的权利能力应当从工会成立时开始,其范围要根据高校工会的宗旨和法定职责;高校工会法人资格一经取得即既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并在它的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内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以说,高校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确立对保护高校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高校工会各项工作意义重大。

(二)高校工会应是高校管理的一大支柱。高校工会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其社团法人资格的责任和义务,净化其基本职能的内涵,将其多余的权责属于学校党委的归于党委,属于学校行政的归于行政。采取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由高校所在地上一级工会领导为主、高校领导为辅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有利于在高校工会与高校之间保持合理距离,保障高校工会领导体制的科学性和独立性。具体做法:一是髙校工会要从法治的规范的高度,真正定位为一个社会团体,而不是学校的中层机构,真正成为维护教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二是要贯彻落实党政工联席会议制度;高校工会积极参与学校重大政策的制定,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党政解决职工群众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和利益诉求;三是高校工会要正确引导教职工积极参与校园民主建设,充分发挥职能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学校的根本利益及教职工的具体利益。

(三)高校工会应将维权工作从被动转向主动。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不仅是《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高校工会的职责,更是教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劳动法》第28条规定工会是必须介入调解与仲裁程序,《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总工发[2008]52号)已作为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高校工会具体权利包括保障权、帮助权、代表权、请求权、监督权、调查权、主持调解与参加仲裁权利、参与权等。因此,高校工会维权实际上就是合法地运用各种条件及资源,把工会和教职工的各项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通过维权机制,坚持源头参与和监督各种规章制度和分配制度的制定等,从而在根本上防止在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晋升、评奖中的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切实保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要认真研究和正确把握高校知识分子群体权益的特殊性,努力提高表达和维护教职工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健全维权机制、途径、力度、手段,加强对教职员工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教职员工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高校工会干部要能力学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和解决问题。高校工会的法治化建设任重而道远,高校工会干部要培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掌握法治知识,熟悉和理解法律概念、体系、方式,特别要熟练掌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法律法规。要充分发挥高校工会与教职工联系密切的优势,选好、用好、培养好工会自己的法律人才,健全高校工会主席(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体系,按法办事,为高校和谐稳定与全面发展保驾护航。

三、结语

高校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在推进法治化建设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全面审视现行高校工会体制、机制中与学校发展、进步、党委要求、教职工期望等方面不相适应的地方,制定科学发展规划,统筹推进高校工会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以强化法治思维为切入点,以提高依法维权能力为着力点,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落脚点,用创新的工作方法,改革僵化的工作思路,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高等教育的科学、可持续、生态式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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