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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事故处理中赔偿的归责

2016-01-02冷松明

江苏船舶 2016年2期
关键词:赔偿事故分析安全管理

冷松明

(镇江市地方海事局,江苏 镇江 212002)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中赔偿的归责

冷松明

(镇江市地方海事局,江苏 镇江 212002)

摘要:针对船舶运输安全生产中因船舶碰撞事故造成当事各船舶公司之间产生赔偿纠纷的问题,在对船舶碰撞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船舶碰撞当事各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类,进而对赔偿的归责进行了探讨,对事故各方正确保障船公司的合法权益以及职能机构正确处理赔偿调解和诉讼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船舶碰撞;事故分析;赔偿;归责;安全管理

0引言

船舶在运输生产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自然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安全事故,其中,既有船舶单方发生的一些诸如船员工伤、火灾、触礁、浪损、搁浅、爆炸以及自沉等海损事故,还有一些是不同的水上交通参与者之间(即多方)发生的碰撞事故。多方发生的碰撞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一般都比较大,并且碰撞事故发生后,牵涉到当事船舶之间的责任纠纷比较复杂。目前,发生碰撞事故引起的经济纠纷的当事人主要通过选择申请海事机构予以调解或提交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是,由于水上碰撞事故的复杂性,当事各方赔偿的调解和裁决比较困难,因而处理不好特别容易引发社会综合问题。本文结合作者对事故处理的工作经验,从碰撞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角度出发,研究船舶碰撞赔偿的归类原则,探讨事故赔偿的归责。

1船舶碰撞事故的产生原因

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除具有故意情节,属于应当移交司法或治安处理的外,大多数都是船舶操纵人员在操作上的失误,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操作上的失误主要有:

(1)单方原因。事故发生是单方船舶驾驶人员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或操作规程,也可能是驾驶技术运用方面存在缺陷,另一方或按章停靠、或正常航行,或积极采取避让措施,但仍然无法避免船舶事故的发生。

(2)双方原因。两船相遇,或对驶、或追越、或交叉航行,各方均有避让技术不良或者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操作规程的过错,过错叠加共同导致船舶碰撞事故发生。

(3)其他原因。船舶在行驶过程中遇到大灾难,譬如:台风、地震、山洪等,完全不可抵抗,虽然已采取一定措施,仍无法避免发生船舶碰撞事故。

2船舶碰撞应承担的责任

船舶碰撞发生事故时,除故意情节和事故造成的损害足以构成刑事责任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主要对事故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失负责,通俗地讲,就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赔偿责任在我国主要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的民法在调整赔偿关系中主要参考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赔偿纠纷是属于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

从对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原因分析中可以看到,事故当事各方发生事故本身就是意料之外的事情,除了恶意骗保等刑法调整范围外,在民事领域没有碰撞合同违约的可能,当事船舶之间的赔偿纠纷应当按照侵权之债的原则来解决。

3发生船舶碰撞各方赔偿归责

根据上述分析得知,船舶碰撞各方当事人发生赔偿纠纷,应当按照我国民法规定的侵权之债来厘清赔偿原则。侵权之债的责任在我国民法领域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在我国的民法领域法律、法规以及现实判例中都有着明确的体现,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也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在碰撞事故发生船舶各方过错的认定上,既考虑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要参照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比如,船舶驾驶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航行避碰规则、操作规程或机械故障等导致事故的,属于直接原因;船舶公司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在管理、学习教育、隐患治理等方面间接导致船舶事故埋下隐患的,属于间接原因。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船舶碰撞各方应当按照过错,也就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的比例来承担赔偿的责任。

3.1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全部在其中一方

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全部在其中一方也就是常说的单方原因导致的碰撞事故,最可能见到的情况就是一方操作失误碰撞另一方正常停泊船舶。如2007年8月5日,港海某轮在江阴水域碰撞了停在江阴基地的远望某轮。这起事故经海事机构调查,发现事故原因是由于港海某轮船舶驾驶人员的操作失误导致的,与远望某轮无关。诸如此类船舶碰撞事故,经海事机构调查后并出具调查结论,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事故一方单方面过失导致碰撞的,在后续的处理中,赔偿的责任应该由过失方承担,另一方除了积极配合调查外,不用承担事故损失,包括本船损失和他船损失。

但也有一些事故存在例外。有的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擅自驶离事故现场,不报告也不主动接受海事机构调查,甚至还有些当事人驶离现场后,通过种种手段破坏事故痕迹,串通事故证词等,导致海事机构的调查十分困难,甚至碰撞事故原因无法查清。对于这种情况,民法也原则性地设定了责任的法定,即可以推定采取非法手段逃避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另一方也存在一些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也应该有逃避一方来进行举证,在法律责任方面也只可以适当减轻。

3.2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各方均有的

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各方均有的,这种碰撞事故是最常见的,也是在赔偿的处理上比较棘手的。往往发生在船舶对驶相遇、交叉相遇、追越相遇等动态过程中,也有少数一方虽处于静态停泊状态,但是在停泊中未尽法律规定的义务,有违章行为,如超出锚地停泊影响航道,在航道一侧临时停泊未显示警示信号等。

经海事机构调查,发生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均存在过错的,参照各船在本次碰撞事故发生中过错所占程度的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一般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有时候也会对确实责任很小,但有必要予以处理的定为轻微责任。发生事故各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总标的应以本次事故的全部损失来确定,包括船舶的损坏、货物的损失以及人员伤亡的损失。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财产损失一般在事故赔偿责任中是按份承担的,但涉及到人员伤亡,如果赔偿责任人中有不具备或暂时不具备赔偿能力的,按照民法关于事故各方均要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负连带责任的规定,其他有赔偿能力的责任人必须承担代为赔偿责任,但是,对代为赔偿的超比例连带部分享有追偿的权利。

3.3事故各方当事人互不赔偿的情形

在实践工作中,有的碰撞事故不可抗力。例如1999年的台风丹尼在厦门登陆,造成不少的船舶碰撞毁损;有的碰撞原因无法查明,碰撞各方都已经充分注意,没有任何失误;还有的船舶碰撞是第三人引起的,如2013年某地水利部门事先没有通知就突然开闸放水,导致在该流域的船舶防备不急,多船发生碰撞事故。

以上情况中,不可抗力和无法查明原因的碰撞,按照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任何一方赔偿对方都不能体现公平,只能由自己来承担本方在事故中的损失。而第三方原因导致的事故损失,则可归责于另一侵权赔偿,由损失各方向造成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当事船舶之间不用承担互相之间的赔偿。

4结语

综上所述,“事故责任”是船舶交通事故各方作为民事责任赔偿基础,处理和解决事故赔偿纠纷必须要坚持原则,杜绝其他干扰,事故各方也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厘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才能在事故发生后更好地进行善后,处理和协调好各方的矛盾。

参与文献:

[1]时晶.船舶碰撞归责原则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1.

收稿日期:2015-12-23

作者简介:冷松明(1973—),男,工程师,从事海事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U698.6

文献标志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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