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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可废”的四条理由

2015-12-31宋志坚

唯实 2015年12期
关键词:乌台诗陛下苏轼

宋志坚

中国的“文字狱”,我很怀疑是由北宋的“乌台诗案”开风气之先的。春秋时期的少正卯算是一个思想犯,魏晋时期的嵇叔夜也以言论获罪,但那罪名都很抽象,不像“乌台诗案”那般从苏轼的诗文中寻章摘句,上纲上线,锻炼成狱。

苏轼这个案子被称为“乌台诗案”,因为办成这个冤案的都是御史台(人称乌台)的官员。他们先从苏轼《湖州谢上表》摘取“陛下知其愚不识时,难以追陪新进;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一语,上纲为苏轼“愚弄朝廷”、“谤讪讥骂”,并将苏轼“愚弄”与“谤讪”的对象锁定为君主,说:“出而事主,所怀如此,世之大恶,何以复加!”此后又从刚刚问世的苏轼诗集中摘出几句诗来,与时政对接,说:“陛下发钱(指青苗钱)以本业贫民,则曰‘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课试郡吏,则曰‘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陛下兴水利,则曰‘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盐碱地)变桑田;陛下谨盐禁,则曰‘岂是闻韶解忘味,尔来三月食无盐。”上纲为苏轼“包藏祸心,怨望其上,讪渎谩骂”,并说“无复人臣之节者,未有如轼也”。

御史中丞李定就是在此基础上进言,说“轼有可废之罪四”的。其一为:“轼先腾沮毁之论,陛下稍置之不同,容其改过。轼怙终不悔,其恶已著。”其二为:“陛下所以俟轼者可谓尽,而傲悖之语,日闻中外。”这两条可以合而为一,叫作“不知悔改”罪。如此“教而不从,然而诛之”,天经地义。其三为:“轼所为文辞,虽不中理,亦足以鼓动流俗,所谓言伪而辩;当官侮慢,不循陛下之法,操心顽愎,不服陛下之化,所谓行伪而坚。言伪而辩,行伪而坚,先王之法当诛。”这叫“鼓动流俗”罪。其四为:“知而为,与夫不知而为者异也。轼读史传,岂不知事君有礼,讪上有诛?”这叫“明知故犯”罪。李定的“札子”中还说苏轼:“初无学术,滥得时名,偶中异科,遂叨儒馆。及上圣兴作,新进仕者,非轼之所合。轼自度终不为朝廷奖用,衔怨怀怒,恣行丑诋。”这大概也可以归纳为一条罪状,即“衔怨怀怒”罪。有此一款,即使“其一”、“其二”可以合二为一,“轼有可废之罪四”也算够数了。每一条理由都落脚于一个“诛”字,这“可废”二字意味着什么,也就不言而喻了。

在李定所进苏轼“可废”的四条理由中,还有两点值得注意。

李定说苏轼的“鼓动流俗”罪时,有“行辟而坚、言伪而辩”一语,是从孔子对子贡说少正卯可诛之“罪状”(参见《荀子·宥坐》)中搬过来的。孔子回答仲弓之问“其禁何禁”(应当严惩的有哪些罪行)时说的“其急者”(重中之重)中,也有“行伪而坚,言诈而辩”等语(参见《孔子家语·刑政》),都与“执左道与乱政”有关,都在可“杀”之列,这就是李定所说的“先王之法”。司马氏诛嵇康,缓引“鲁诛少正卯”之先例,“庆元党禁”时诬朱熹“大罪有六”,称“熹为大奸大憝”的台谏沈继祖要将朱熹置于死地,上书宋宁宗时也“请加少正卯之诛”。可见,所谓“行辟而坚、言伪而辩”云云,作为制造冤狱的元素,可谓源远流长,绵绵不绝。

李定说苏轼的“衔怨怀怒”罪时,提到“初无学术,滥得时名”也十分可笑。苏轼22岁时就与其弟苏辙同科进士及第,不仅深受欧阳修赞赏,谓:“老夫当避此人放出一头地!”连宋仁宗也喜不自禁,说:“吾为子孙得两宰相。”那个时候,苏氏父子三人就已名震京师,李定说的“滥得时名,偶中异科”,大概指的就是此事。日后名誉天下、流传千古的苏轼,竟被李定说成“初无学术”。古今中外,那些以整人为业的人就是这样,在他们以为可以笃定把你置于死地之时,就会把你说得一无是处,连你的长处也成了短板。而这,几乎也已成为一种传统。

李定陷害苏轼无所不用其极,很为当事人所厌恶,也为后人所不齿,但有一点应当肯定:此公并无贪腐之劣迹。他去世之时,家里没有多余的财产,子息也仍是平民百姓。李定整人之时,曾把别人说得一无是处。今人评说李定之时,不必“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作者单位:福建人民出版社)

责任编辑:张功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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