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占有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之信托法解读
2015-12-21李传超
研究生法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法律
李传超
引 言
物权、债权二分是大陆法发展以来最出色的成就,但是实践的要求不满足于物债二分思维。正如大陆法系早先不承认信托制度,多认为信托法下的“双重所有权”与物权理论中的“一物一权”相冲突。但这种臆想的冲突实际上在信托法诞生的地方并没有市场,因为当代英美法系的经典著作对所谓的“双重所有权”之一的“受益人所有权”问题并没有普遍接受,甚至有反感。〔1〕“在当代英美法系信托法经典著作关于信托的定义以及其他论述中,受益人所有权概念并未被普遍接受。然而,时至今日,欧洲大陆民法法系学者仍然强调所谓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以致引起英美法学者的反感,甚至怀疑民法法系学者的研究目的仅在于将信托‘异域风情化’(exoticise)。”参见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博士论文修订后的第5章“不完全所有权:信托法的问题”。因为博士论文的修订版未公开发表,无页码,对于此处的引用,笔者文责自负。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大陆法系的国家,比如日本、中国基于各自的国情需要都诞生了信托法,并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信托法的理念已经成为解读财产权的新视角。对现实中社会人士为绝症病人的捐款,在患者死亡或者治愈的情况下,剩余款项的处理,传统物债二分下的所有权和赠与制度无法给予满意的回答,而通过信托法上特殊目的信托的视角,该问题可以得到更好的解决。在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必要费用请求权上,信托法有着传统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请求权视角所不具有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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