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藏区“赔命价”的理性之维——基于法律经济学视角
2015-12-21熊晓彪
研究生法学 2015年3期
关键词:成本
熊晓彪
引 言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贝克尔把经济理论扩展到人类行为研究,获得巨大成就而荣膺诺贝尔经济学奖,他认为:“经济分析是一种统一的方法,适用于解释全部人类行为,这些行为涉及货币价格或影子价格,重复或零星决策,重大的或次要的决策,感情或机械似的目的,富者与穷人,男子与女士,成人与儿童,智者与笨伯,医生与病人,商人与政客,教师与学生等等。”〔1〕[美]加里·S·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王业宇、陈琪译,格致出版社2015年版,第7页。美国著名法经济学家波斯纳甚至将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与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有关实质性知识结合起来,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经济学。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2〕[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册),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其典型方法论即为法律的经济分析,该方法能够预测一项法律制度或者法律活动是否符合效率原则或者其他社会价值。相较于传统法学方法论的直觉与感性,法律的经济分析更加具有说服力,其有着数理形式的精确理论(价格理论和博弈论)和经验上的可靠方法(统计学和计量经济学)。“赔命价”是指在发生命案后(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藏区“赔命价”也适用于伤害案件),受害人家属向致害人及其家属索取命金的一种带有地方性和民族性的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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