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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玩忽职守”的特别规定

2015-12-21宋振榜

资源导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法律

◎宋振榜

简述“玩忽职守”的特别规定

◎宋振榜

近年来,不断发生检察机关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玩忽职守”和其应用解释,来追究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行为的责任,并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特别法中对“玩忽职守”的特别规定,致使土地执法人员蒙受不同程度的冤屈。

罪刑法定的原则在执行中时常出现偏差,致使依法不应追责而追责,关键在于一般法与特别法适用不当,所以,刑法与他法的衔接适用需要引起重视。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该规定既强化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衔接适用,也包括了刑法与他法在执行程序、实体和职权的行使。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据此,如何实施好法律定罪处刑涉及如何适用好特别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无论是行政还是司法,都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活动,追究玩忽职守的责任也是如此,不能仅以刑法罪名和其应用解释统揽一切,更重要的是如何正确适用各种特别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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