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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过程中的虚假供述问题研究

2015-12-17朱伟洁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供述讯问无辜

朱伟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侦查过程中的虚假供述问题研究

朱伟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审讯的过程是为了克服嫌疑人被认为有罪的预期的阻力,获得法律容许的供词。因此,审讯的目标就是制造和增加犯罪嫌疑人的焦虑和绝望,减少其否认和沉默,以获取口供。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侦查人员采取的战术,包括隔离犯罪嫌疑人,然后采用正面或负面的激励。该文通过理解犯罪嫌疑人在特定情形下如何做出决定,然后描述虚假供述中的存在问题和外在因素,什么情况下会把无辜的人处于危险之中。

审讯;虚假供述;谎言

一、前言

从警察机关出现伊始,警察在审讯中便经常使用刑讯逼供,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身体或心理上的折磨,来得到他们想要的结果和供述。这种获得口供的审讯方式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直接明确的身体折磨演变到对身心的双倍凌辱,再到减少胁迫的形式。最通常用的审讯方式就是身体暴力(如,打、踢、锤打犯罪嫌疑人),折磨(如,将犯罪嫌疑人的头置入水中来模拟窒息的感觉,将点燃的烟头戳进犯罪嫌疑人的身体中烫伤),用橡胶管抽打犯罪嫌疑人(这样虽然身体感到非常疼痛但却很少留下抽打的痕迹),长期被单独监禁,极少供给犯罪嫌疑人生活必需品、食物、禁止睡眠等,极度的感官上的不舒服(如,迫使犯罪嫌疑人站很久,用手电筒晃犯罪嫌疑人的眼睛)以及威胁犯罪嫌疑人会对其进行身体上的伤害(比如,在询问的时候恐吓犯罪嫌疑人如不交代案情便会对其进行殴打)。这些方法非常的多而且很司空见怪,导致大量的强迫性的虚假陈述。

随着现代审问技巧的出现和司法改革,刑讯逼供已经越来越少了,已被换为更专业的趋向心理攻势的审问技巧。审讯是一个证据收集的过程,这就意味着审讯应该发生在侦查人员有一些初步的调查、决定以及合理怀疑的基础上,而且被审讯的犯罪嫌疑人在此时的审讯过程中可能会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有些时候,这些合理怀疑是基于证人、有形证据。然而,大多数的时候它是侦查人员在审讯前的实践经验,在被提问到一些“发人深省的行为”的问题(比如,你认为承认了这项罪行的人应该有什么后果)时观察到的犯罪嫌疑人一些明显变化(比如,厌恶的眼光、漠视的姿势、烦躁的小动作)。对于全世界范围内的实验来说,研究也只是表明了一些常识没有被确认为是真或是假。所以,这也就并不奇怪普通人中只有54%在特定情况下能比较准确的区分真相和欺骗。而侦查员、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也只是通过培训可以做的更好一些而已,尽管他们都满怀信心。

审讯的目的是为了识别真相,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或者评估她或他的犯罪心理和性格,而相反的是,侦查人员通过训练来进行审讯工作只是针对那些已经基于一定怀疑的犯罪嫌疑人。对于被怀疑的人来说,最初的印象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侦查人员会怀着强烈怀疑的态度来推进整个调查和审判程序,并且总是希望在被怀疑的对象中得到一些他们想要的供述。简而言之,审讯的专一目的就是引导一份证言,并且很有可能会得到一份完整的犯罪供述,以用来实现预期的假定有罪的心理状态。[1]现代侦查讯问据说是以引导压力而设计的,在结构上来营造无助感来使犯罪嫌疑人给出供述。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最奏效的方法就是所谓的里德技术,源自欧美,就是现阶段基层民警常说的“红脸白脸”。首先,侦查人员将这些犯罪嫌疑个隔离在一个狭小的私人空间,这样使他们增加焦虑感以及想要逃走的想法。在这些程序之后就要确保侦查员们相互配合,需要分别扮演坏警察和好警察的角色。一方面,一个侦查员基于一些真实存在或伪造的证据以犯罪嫌疑人必定有罪的态度跟他对质,并且拒绝接受犯罪嫌疑人的不在场证明。另一方面,好警察的角色表现出自己的同情心以及道德上的正义感,提出一些可以减免罪行的条件,引导犯罪嫌疑人认为给出供述是一个很好地减轻严重制裁的方法。这种方法已经在世界各地得到广泛的应用。

二、虚假供述的类型

很明显,虚假供述以不同的形式和原因出现,根据心理学理论的影响,美国心理学家卡辛(1985)提出了一种分类,区分三种类型口供:自愿、被迫、内化。这个分类方案为研究虚假供述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框架,并且已经被广为引用。

(一)自愿虚假供述

有些时候,犯罪嫌疑人承认一些未曾犯下的罪行是基于自身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其他的外力或压力。这种情况在世界上已经发生在几个很有名的案件中。1932年查尔斯·林德伯格的儿子被绑架后,200人自愿招供。1947年,女演员“黑色大丽花”伊丽莎白·肖特被谋杀,并且她的尸体被肢解,50多名男性和女性承认。[2]在1980年, 德克萨斯州的亨利·李·卢卡斯供述自己谋杀了三百多人,使他成为历史上最多产的口供者,之后经“卢卡斯重案组”反复核对,认为比较可信的数字可能是一百五十人。2006年,约翰·马克·卡尔自愿认罪,承认琼贝妮特·拉姆齐被谋杀的未解之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原因有许多,有部分人心理病态的渴望名声,尤其是报道在知名的新闻媒体上;有部分人因为某种负罪感希望通过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自我惩罚来达到赎罪的目的;还有主要就是精神疾病的共同特征,部分犯罪嫌疑人无法区分事实与幻想;最后便是渴望保护真正犯罪者的最普遍的原因虚假供述。在实际案例中,有无辜的人承认谋杀只为取悦自己的女朋友;还有一名男子承认谋杀,因为他很生气警方在逮捕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之前逮捕了他,想通过误导警察来施以报复。

(二)屈从虚假供述

与自愿虚假供述不同,屈从虚假供述是通过审讯犯罪嫌疑人的供词来迫使他们屈服而承认一些他们并没有实行的罪行。在这种情况的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只想逃离这种压力获得解脱,或避免即时的惩罚,或得到一个承诺或暗示的奖励。这种类型的供述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虽然知道自己是无辜的但迫于各种压力的无奈屈服,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通常愿意相信承认供述相对于否认供述的短期效益会超过长期效益。[3]在实际中,发现了一些非常具体的手段符合这种诱导类型供述,比如说允许睡觉、吃东西、打个电话,或者满足其吸毒的毒瘾,希望早点结束讯问、避免额外的限制或者害怕被拘留的心理,可能会给年轻人带来巨大的压力,因为对社会的依赖而产生绝望的心理从而屈服承认供述。环顾司法历史中,到处充满了屈从虚假口供的案例。

(三)内化虚假供述

在第三种虚假陈述中,对于无辜的但存在可塑性的犯罪嫌疑人,告诉他们参与的犯罪有无可辩驳的证据,使犯罪嫌疑人不仅屈服于自己的行为,而且相信他们可能真的犯了罪,有时这种供述过程也是犯罪嫌疑人虚构错误记忆的过程。有学者认为,这种供述通常只存在于那些对自己的记忆存在不确定的人群中,他们容易受到外部信息来源的影响。例如在著名的米歇尔克罗案件中,14岁的米歇尔克罗的姐姐斯蒂芬妮被刺杀在自己的房间里,他自己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但是由于自己的不确定,又经过一系列的审讯,于是他自己声称“我不知道是怎么做到的,但是我的确杀了我的姐姐”。对克罗的指控后来被撤销是因为当晚在一个流浪汉的衣服上发现了斯蒂芬妮的血迹

三、虚假供述中出现的问题

虚假陈述事实上是供述人承认了犯罪行为,但是此行为是供述人没有实施的行为,通常伴随着犯罪为什么以及怎样发生。虚假陈述事实上是非常难发现的,因为通常这些机关都不会自己保留,也不会公开。即便虚假陈述被发现了,也很难去证明这是一份虚假的陈述,很难去证明供述的无辜性。然而,错判的文件所展示出来的信息中确有几点可以证明某些供述是否是虚假的。在以下情况中,虚假供述可能会出现:

第一,事后发现没有犯罪行为出现(比如,假定的受害者被发现还活着,法医鉴定死者为自然原因死亡)。

第二,附加证据显示供述人没有能力犯此种罪行且有不在犯罪现场证明(比如,她或他被证明在其他地方,不在犯罪现场或者年龄太小不可能犯此种罪行)。

第三,与被告有内在联系的真正的行凶者被指向与此场犯罪有关。(比如,对未公开的犯罪细节非常清楚,弹道测试或者其他相关证据)。

第四,科学证据证明供述者与此犯罪没有任何关系(头发、血液的DNA测试证明供述者没有任何关系)。

四、虚假供述导致的后果

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雁口镇农民佘祥林与妻子张在玉吵架后,妻子离家出走。同年4月在该镇一水塘中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后一致认定为张在玉,在有关部门检测后认为女尸的年龄、死亡时间和身体特征与张在玉符合。因此张在玉的亲属一致认为佘祥林杀害了其妻子,随后佘祥林因涉嫌杀人罪被捕,1998年佘祥林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她的出现让所有人意识到当年佘祥林的案件是一件错案。当即佘祥林获得取保候审,随后京山法院对佘案开庭重审,宣判佘祥林无罪,至此佘祥林已经被关押11年。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拓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亮到派出所报案,他的叔叔赵振晌已经失踪4个多月,赵作亮怀疑同村的赵作海杀害了赵振晌。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了一具无头尸体,尸体高度腐烂膝盖以下缺少,公安机关怀疑是赵振晌,于是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被刑拘。从5月10日到6月18日期间,赵作海共做了九次有罪供述。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出现在赵楼村。商丘中院在经过核实后确认赵振晌便是本案中的“被害人”。随后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至此赵作海已在押12年。[4]

1996年4月6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发生一起奸杀案,一名女子被发现被掐死于呼和浩特卷烟厂附近的公共厕所中。当时年仅18岁的毛纺厂职工呼格吉勒图和工友发现尸体后迅速向警方报案。随后负责该案的办案人员认定呼格吉勒图在厕所对该女子进行猥亵时用手掐住其脖子致其窒息死亡。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6月5日,内蒙古高院核准死刑并立即执行,距离案发不到63天。2005年10月23日,内蒙古警方抓获了一名系列抢劫、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并主动交代了1996年在呼和浩特市卷烟厂附近公厕犯下的一起强奸杀人案。并且对案件细节的描述程度远远超过了已经被执行枪决9年的呼格吉勒图。

五、审讯实践的改革

鉴于近年来发生的各种案件的审理,警察、检察官、律师、法官、研究人员和政策制定者认为当前的审讯方法已经比较成熟。各方都一致认同讯问的实质目的是从罪犯口中挖掘真实的口供而不是针对无辜的嫌疑人。因此,侦查讯问过程应该建立在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通过观察真实和虚假供述之间的比例,以确保得到的讯问结果是准确的。然而,除了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和禁止公然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以外,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来规范讯问的过程。[5]现阶段国内司法程序中还未对沉默权做具体的规定,只有“不得强迫其自证其罪”的规定,但即使是西方的米兰达规则也不能充分保护无辜的人,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这些因素。

现代侦查讯问是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对抗的过程,这样往往容易把无辜的人置于危险的境地。对于改革,目前主要以两个方向的研究为主解决问题。一方面是在宏观层面彻底转变审讯的思路,建议将讯问的过程由重“对抗”向重“调查”转变。近年来,随着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这些广为人知的虚假口供案件出现后,侦查重点已经逐渐转移到证据上来,一些地方侦查机关已经提出了“零口供”规则,旨在构建一条完美的证据链弱化口供在侦查中的影响,虽然实现还非常困难,但是已经体现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逐渐深入人心。

另一个解决问题的研究方向是在讯问对抗性的框架下处理对抗性讯问内在的特定风险因素。在收集实践当中各种虚假供述案例证据的基础上,心理学的基本原理、法医研究和现有的文献表明,在实践中某些单独审讯或者相互配合的审讯往往给无辜的人带来了风险,不管他们的心理是否强大。集中在这个方向上,虽然没有具体的方法,但是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出发点进行讨论。

(一)被拘留和审讯的时间

人类需要归属感、信仰和社会的支持,尤其是在受到压力的情况下更为需要,这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目的。长期使人与其爱人或者亲属分离,这种剥夺社会感的形式会提高犯罪嫌疑人内心的痛苦,还会极大地提升他或她摆脱这种局面的动机。过长时间的拘留也可能造成嫌疑人身体疲劳、心理无助和绝望,同样的,缺乏睡眠、食物和其他生物的基本需求也会造成这种结果。绝大多数的讯问时间一般持续30分钟到2小时左右。西方学者研究表示,建议一次讯问不要超过4小时,还有学者认为把超过6小时的讯问列入法律强制规定。

然而,实践表明,凡证明为虚假供述的认罪案件审讯时间最少持续了10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十个小时。学者建议,在政策上要强制规定附加的讯问时间限制,以及最低限度的灵活指导方针,当需要拘留和讯问时,同样要定期保证基本的休息和吃饭。至少,公安部门需要考虑到在整个讯问过程中的时间限制,如果认为会超过规定的讯问时间,需要在讯问开始前或者规定的讯问时间内向有关的主管领导申请,只有在得到授权后才能延长讯问时间。

(二)虚假证据的使用

第二个关注的是有策略的使用虚假证据,这个普遍认为是无可争议的,通常的表现形式是直接向犯罪嫌疑人撒谎,比如说,有关目击者的说法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在场证明实际上不涉及嫌疑人;现场实际上没有发现指纹、头发或血液;或者测谎仪测试嫌疑人实际上没有说谎。[6]在实践中,侦查员经常告诉嫌疑人他的同伙已经认罪,这促使犯罪嫌疑人也承认罪行。这种程度的欺骗普遍被认可,有关的调查被视为是自愿的,但是这些并不是取缔这种口供的理由。

彻底的谎言会将供述的无辜群众置于危险境地,一些所谓绝对证据使他们深陷其中,三个方面的论点很好的支持了这个观点:(1)实践当中各种虚假供述案件,其中许多涉及使用虚假证据手段;(2)一百多年的心理学研究证明,除去直接的谎言,错误的信息也会改变人们的视觉感知、信念、动机、情绪、态度、记忆、自我评估,甚至某些生理现象,就像对“Placebo Effect(假药效应)”的研究一样;(3)从不同的实验室得到的大量实验结果证明,如果要让参加实验的无辜者同意供述他们没有做的违法行为的,需要使用伪证的概率大大上升。如前文所述,科学证据表明当面临错误的信息时,人们的感知、决策和行为普遍容易受到影响。

多年来,法学家们一直在争论审问室中运用计谋和欺骗的优点,同时一些执法人员认为说谎有时候是必要之恶、有效的、而且不会危及到到无辜的群众。这个观点,还有两个必须要注意的重点。第一,直接的观察和一些民警的报告中显示,讯问中使用虚假证据是一种策略偶尔会被使用。一些审讯人员毫无疑问比其他人更依赖于此策略。但是,一个有关虚假供述的调查显示 “很少有经验丰富的审讯人员愿意使用虚假证据策略”。第二,这个观点在英国具有重要意义,英国警察一直禁止使用通过欺骗犯罪嫌疑人而获得的证据,而是依靠前面描述的调查访问策略,但是并没有证据显示他们获得供述的概率下降。

根据已知的对无辜群众的风险,我们相信使用虚假证据的策略其目的是把犯罪嫌疑人置于一个不可逃避和绝望的境地,以获取供述突破案件。对这种策略最大的反应可能是全面禁止,呈现出来从本质上不接受虚假证据产生的供述,包括他们可能引起承诺、威胁和暴力。第二种相对较弱的反应,包括要求不直接作为,仅仅改变科学研究的态度,将导致法院在根据整体情况判断自愿和可靠性时会更多的权衡虚假证据策略。要在全面禁止和不作为之间取得平衡,就必须敦促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根据过去的错案和实证研究,提高他们在使用虚假证据策略时对风险的敏感性以避开无辜的嫌疑人。实现这种平衡的一种方法是减少变异虚假证据策略的使用而不是正常的虚假证据策略,以及关注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其他人。

(三)最小化策略

第三个关注的领域包括最小化策略的使用,可以通过言语向犯罪嫌疑人间接暗示宽大处理的承诺。而各国普遍禁止明确许诺宽大处理,但是使用不太明确的最小化暗示则没有明确禁止。

也有多个论点支持 “隐含的承诺会使无辜的群众供述变得危险”这一观点,使他们认识到减少或逃避惩罚的唯一途径就是按照讯问者的要求作出供述,特别是当对嫌疑人使用最小化策略时,他们也相信继续否认是徒劳的,起诉是不可避免的。这些论点分别是:(1)实际各种虚假供述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涉及使用最小化或者明确宽大处理的承诺;(2)基本心理学研究表明,首先,人们积极响应和做出选择,目的在于使结果最大化,其次,人们可以推断出某些结果缺乏明确的承诺,还受到言语的威胁;(3)实验证明在向实验参与者许诺供述会得到宽大处理的情况下使用最小化策略的概率会上升,即使他们是无辜的。

根据已知的针对无辜群众的风险,我们相信最小化技术,通过言语暗示传递宽大处理的承诺应该被仔细审查。一些执法者认为最小化策略是一项必要的审讯技术。与虚假证据策略一样,有几个可能的方法来监管最小化技术,从建议不采取任何行动到彻底禁止最小化。在这些极端的立场之间,有些人认为应该使用最小化策略,但是另外还有一些人认为应该限制或修改。[7]

最小化技术实质上有三种形式:供述的道德后果的最小化,供述心理后果的最小化,供述的法律后果的最小化。上面所提到两种极端立场之间可能存在一种平衡,即道德最小化和心理最小化的平衡,但禁止法律最小化策略通过言语传达宽大处理的暗示。记住这一区别,侦查人员将被允许,比如告诉犯罪嫌疑人供述后他会感觉更好(心理最小化)或者他或她仍然是一个好人(道德最小化),但不能是供述后他或她行为的法律后果会获得减小 (可能包含正当防卫或其他可能)。因此需要更多的研究来区分不同的策略,训练审讯人员使用这些策略,实际上推断这些策略会导致嫌疑人去思考相关供述的后果。

[1]毕惜茜.错案研究——以虚假供述为视角[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4):108-112.

[2]百度百科.黑色大丽花惨案[EB/OL].(2010-10-03)[2015-06-02].http://baike.baidu.com/.

[3]于春晓.虚假供述的识别[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2): 36-40.

[4]丁昱戈.赵作海案件的证据分析[D].黑龙江大学,2013:05-10.

[5]杨林.虚假供述成因的可控性分析[J].犯罪研究,2014(3): 24-32.

[6]陈欢,罗大华,薛雄庭.虚假供述影响因素及法律控制[J].心理科学,2012(3):669-674.

[7]吕宝庆.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心理原因及其讯问策略[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61-63.

Research on the False Confession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gation

Zhu Weiji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38)

The trial process is to overcome the expected resistance that suspects are considered guilty and to obtain legal confession.Therefore,the purpose of interrogation is to create and increase the anxiety and despair of the suspects,reduce its denial and silence and obtain confessions.In order to achieve these goals,the investigators take tactics,including the isolation of the suspect,and then use positive or negative incentives.This paper tries to explain how the suspects will make a decision in a specific situation,and describes the existence of false statements and external factors,and in what kind of situation will the innocent people be put in danger.

interrogation;false confession;lie

D631.2

A

1671-5101(2015)05-0040-05

(责任编辑:王泓)

2015-09-07

朱伟洁(1991-),男,海南海口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级公安学专业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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