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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民间资金投入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以奖代补”政策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浅析

2015-12-16袁耀辉

水利建设与管理 2015年1期
关键词:奖代瓯海区资金投入

袁耀辉

(温州市瓯海区水利局,浙江温州 325000)

近年来,瓯海区丽岙街道任宅等村不等不靠,率先利用当地集资、华侨捐资等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开展了紫溪河整治工程建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在该街道及全区得到了全面推广,开辟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全新的融资渠道。

1 瓯海区水利工程“以奖代补”现状

为了大力推进瓯海区民间资金投入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早在2008年区政府因势利导,专门出台了《瓯海区鼓励民间资金投入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等文件,区财政以“以奖代补”的形式对该类项目给予最高30%的资金支持,在建设程序方面进行引导,在资金、技术方面给予支持,进一步确保了各地民间资金投入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和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完成。截至目前,瓯海区已确认民间资金投入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共计18项,累计已完成投资2118.27万元,完成护岸建设10.66km,已下达区级“以奖代补”资金503.8万元。

在全区成功推广通过筹集民间资金投入河道建设的做法后,我们又开展了向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推广的工作。目前瓯海区全面推进的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也是参照该做法开展建设的,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全区共完成130个村的供水工程建设,投资15220万元,改善农村饮水安全条件人口13.1748万,共计下达区级“以奖代补”建设资金1719.7万元。

2 存在问题浅析

a.镇街及项目业主对《暂行规定》政策理解不够,造成工程建设无序混乱。《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民间资金投入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划要求,原则上要按照相关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但只有少部分工程能做到编制设计方案并报批,造成工程规模、结构、质量等无法保证。《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民间资金投入公益性水利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组建或明确工程项目业主,并需在实施前由当地镇(街道)将相关情况上报区水利局,但大部分工程并未能做到这一点,而是在工程建设时,甚至在工程完工后才向区水利局进行申报,造成区水利、财政两家部门无法在事前对工程项目计划和资金进行安排。

b.验收资料没有固定格式,需要进一步完善。民间资金投入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经设计、招标投标和审价的工程外,其余工程验收材料项目业主并没有收集整理,造成工程虽然完工但工程造价审定十分困难,从而导致根据《暂行规定》按工程造价比例进行补助的方式无法执行。为此也明确通知要求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在工程建设前应在村账代理中心针对本工程建设的内容设立专账,以便于明晰该工程建设的收支情况;要求项目业主对工程验收材料进行整编,按:ⓐ由当地镇(街道)确认的工程建设情况说明(必报);ⓑ建设单位启动工程建设相关会议记录(必报);ⓒ工程设计、审批、招标投标、验收、审价等资料(有则上报);ⓓ委托建设合同或协议书(必报);ⓔ工程建设财务收支及工资表等其他相关资料(必报);ⓕ财务收支公示照片(必报)等内容进行整理。但根据目前情况项目业主上报的材料并不齐全,特别是财务收支情况很不乐观。

c.补助形式需更多样化,便于验收、定价。目前《暂行规定》按工程造价比例进行补助,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审定十分困难,因此应适当增加其他方式的补助形式以便于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定价。如:审定小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补助。详见下表。

不同类型补助方法表

d.补助比例应进一步提高,提高项目业主积极性。自《暂行规定》政策出台以后,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瓯海区水利、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加快落实民间资金投入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以奖代补政策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明确规定了该类水利工程经过审价或者审计的,按审定造价的30%的比例给予补助,没有完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水利工程按不超过审定造价的25%的比例给予补助。河道建设项目动辄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在政府主导的水利设施建设浪潮中,各地普遍期待当地的水利工程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制约了村民积极性的发挥。虽然目前瓯海区加快水利改革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把区水利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由原规定的最高补助30%提高到最高补助45%列入瓯海水利发展内容,但由于目前区级财政比较紧张,更需要各级财政补助支持。

e.适当对企业法人投入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补助。近年来,在瓯海区部分沿河企业积极投入资金建设公益性水利工程。但因《暂行规定》及《联合通知》规定的工程建设主体、工程财务公示、补助资金下拨等均未对企业法人投入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为如何补助进行明确,为了进一步鼓励更多渠道的民间资金投入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如何对企业法人进行适当补助也需要进一步思考。

f.严格控制,杜绝违法占河。在项目业主申请补助的项目中,也发现部分工程存在违法占河现象,虽然最终没有给予补助并要求其清障,但毕竟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因此在水利工程建设前,河道岸线的审批是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这一点应该在《暂行规定》中给予明确,实行总图审批或纳在设计方案中一同审批。

g.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把好工程规划关,防止工程重复建设,要求项目的建设规模、河道宽度、主要技术指标等均能满足规划的要求;工程实施阶段有条件的项目业主可以委托监理、质监等做好正常质量安全监管,同时广泛发动周边群众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严把工程验收关,工程完工后,由区府办牵头会同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下达财政补助资金。

h.应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尽快完善审定小组。各有关部门落实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在人员变动后能及时调整到位。审定小组应包括水利、财政、审计、监察、农业等部门,还应该特邀具有较强工作技能和丰富经验的专家来充实审定小组队伍,确保最终造价和工程量的审定,保证补助资金到位。

3 结语

随着2011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以来,如何做好以政府为主导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建设的新模式被进一步提上了议事日程。如何更好地吸引民间资金、如何正确引导民间资金、如何用好民间资金和如何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需要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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