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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損害 按比擔責「電梯吃人」事件的法律評析

2015-12-14謝宗明史繼紅

台商 2015年9期
关键词:規定責任人員

謝宗明+史繼紅

案例重現

2015年7月26日,湖北荊州安良百貨公司手扶電梯發生事故,一位年輕媽媽因電梯與地面連接的迎賓踏板鬆動,被電梯吞沒,與幼子天人永決;僅隔一天,廣西梧州市太陽廣場一位一歲多的小朋友的左手被手扶電梯捲入致殘;8月1日,上海長寧龍之夢購物中心一保潔工小腿被夾截肢......

短短20天內,大陸各地發生8起「電梯吃人事件」,駭人聽聞,舉眾譁然。哀痛之餘,作為法律界人士,筆者現以安良百貨「電梯吃人」事件為例,對公眾最關心的相關法律責任問題做一番淺析。

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安良百貨擔責

安良百貨作為電梯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對電梯負有安全管理的義務。根據監控記錄,安良百貨在事故發生前已發現蓋板出現鬆動,卻沒有設置警示標誌,及時派人檢修,顯屬失當。而且安良百貨對其所屬人員缺乏必要的培訓,事發時工作人員居然不知道緊急按鈕所在,致使痛失第一時間救人的良機。

安良百貨另有一個身份是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對其管理範圍內的設施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根據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安良百貨在管理職責範圍內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理應承擔侵權責任。

設計缺陷製造商難辭控管及賠償責任

經調查,涉事電梯蓋板出現翻轉致人捲墜,是因為蓋板間的固定卡槽解除面積過小,所以設計上存在缺陷;而且涉事蓋板尺寸與圖紙不符,按照《產品品質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蘇州申龍公司作為事故電梯的生產者將承擔產品設計、製造缺陷的賠償責任。

有人會問,生產商有問題不假,但作為具有專業資質的維保單位,德富機公司在安裝及檢修時,憑藉專業能力應當認識到這個缺陷,其應主動向製造商反映問題,改善缺陷。

據說德富機電公司作為專業資質的電梯維保單位卻雇傭無資質人員進行維護,也沒有按照規定建立安全規範體系,或者存在不遵守《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進行違規操作的情況,若情況屬實,德富機公司也難辭其咎,那他與製造商申龍公司責任分配為何?

電梯屬於特種設備,201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可見,維保單位與製造單位若非同一家企業,其二者間存在的是委託安裝維保的法律關係,所以,即使在「安良電梯事件」中發生安全責任事故,也有維修保養不力的原因。申龍公司與維保單位德富機公司之間縱有互相指責推諉的情況,製造商相對維保單位而言,承擔著更為重大的控管及賠償責任。

一併訴告按比例各自擔責

「安良電梯事件」中,顧客自身沒有明顯過錯;但在其他「電梯吃人」事件中,有時受害人自身也有一定的過錯。比如傷童脫離家長看護,獨自乘坐電梯致悲劇發生,其監護人有一定的過錯;成年受害者也有因無視警示標誌,不聽勸阻造成事故及傷亡不可避免的發生,這種情況也可以相對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當然從受害者家屬角度,在不能厘清責任主次、責任分配及承擔方式的情況下可將安良百貨、電梯製造商申龍公司、維保單位德富機公司一併訴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按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上述的幾個單位屬於分別實施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法院可以根據過失大小或原因,按比例來分配賠償責任。

安全事故可能涉及刑責

理論上,「電梯吃人」事件可能涉及刑責。如果商場在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商場的主管人員可能涉嫌大陸刑法第134條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如果維保單位在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維修保養義務,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該維保單位負責人則可能涉嫌《刑法》第134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如果電梯的維護保養人員在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維修保養義務,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則該維護保養人員也可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電梯生產商可能涉嫌《刑法》第146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或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而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工作人員、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怠忽職守,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根據刑法第397條規定,有關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則涉嫌濫用職權罪或者怠忽職守罪。另有行政責任篇幅關係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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