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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刑罚激励主体的重构及职能探析

2015-12-13徐西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徐西伟

(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 无锡 214043)

新形势下刑罚激励主体的重构及职能探析

徐西伟

(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 无锡 214043)

提高新时期的教育改造成效,需要推进刑罚激励主体的重构,努力构建“监狱、家庭、社会”三方法治激励主体,挖掘三方法治激励内容与职能。以法治观的视角,推动监狱的行刑激励、家庭的保障激励、社会的帮教激励,实现行刑激励由单兵种作战转变为多兵种协同攻坚。

监狱;法治;激励;刑罚

一、监狱主体:推进行刑激励,强化矫正职能的主导作用

监狱是刑罚激励的最主要主体,也是法治激励政策的最主要供给者。监狱的根本职能是惩罚与改造罪犯,促使罪犯的再社会化,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要以矫正罪犯为主业,大力推行行刑激励,履行矫正职能。当下法治中国建设如火如荼,作为行刑机关的监狱,更要推进法治建设,提高行刑法治水平,营造法治环境。

一是提高行刑法治水平。“四中全会”全面部署了法治建设任务,法治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社会各领域的重要话语。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要突出法治建设主题,提高行刑的法治水平,坚持依法执法、公正司法,推进行刑的法治化。法治能够提高刑罚的公信力与合法性,提高罪犯矫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实践已经证明,人治贻害国家和社会,使用人治的手段管理监狱,只能使得罪犯成为任人摆布和被奴役的对象。

监狱应该依法行刑,保障罪犯的正当权利。罪犯是一个特殊群体,被关押在监狱接受惩罚与改造,但是他们仍然是我国公民,除了被剥夺的权利以外,仍然享有其他的一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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