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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荀子礼法论框架下的孝道思想

2015-12-07李仁君

黑龙江史志 2015年13期
关键词:父子关系礼法荀子

李仁君

(四川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 汶川 623000)

荀子是战国末叶著名的思想家和文学家,也是先秦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荀子的思想,综合了战国道家、名家、墨家、法家诸家的思想成分,对儒家学说进行了创造性的发展。荀子从“人性本恶”的人性基础出发,将“孝”纳入“礼”的道德范畴,通过“礼法”之后天人性塑造功能的作用,实现人类个体的“圣人”和社会整体的“礼治”的理想目标。

一、荀子关于“隆礼重法”的礼法论

荀子认为人的本性是由天而生的,即“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1]正名、“性者,天之就也。”[1]正名关于本性是什么呢?荀子用一个字进行了抽象概括,即“恶”,他说:“好恶、喜怒、哀乐,夫是之谓天情。”[1]天论“天情”意识是说人秉承天地而生,上天的本性就是“好恶”,所以人性亦如此。既然人性是恶的,那应该怎么办呢?荀子认为改变人性的基本途径就是“化性起伪”[1]性恶,就是通过改变人的本性,兴起后天的人为。荀子“人为”思想强调三点:“养”、“别”、“法”。“养”是针对“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1]礼论而言的,认为要适当满足人的基本欲望,这就是“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1]礼论的道理。“别”就是要有等级之分,即“贵贱有等,长幼有序,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1]富国。荀子认为每个朝代都会有“小人”,小人违纪乱纲,必须以“法”来强制约束,所以“法者,治之端也。”[1]君道通过养、别、法三者,荀子希望实现一个“尚贤使能、贵贱有等、亲疏有分、长幼有序”[1]君子的理想的礼治社会。

“分”和“群”是荀子思想的两大基本范畴。“分”就是社会成员因为所处地点、年龄大小、社会阶层和从事职业等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荀子“分”的主张还是基于“性恶”的认识。荀子认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1]性恶因为人的本性喜财好利,如果不加以控制,使其意识不到“满足”,人世就会处于“争”和“乱”的境地。“分”并不是荀子的最终目的,荀子认为“群”才是目的,“分”只是手段。“群”就是指人类团结,这是人类区别于动物、驾驭动物的关键因素,所以荀子说:“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人能群,彼不能群也。”[1]王制在荀子看来,“群”不仅是人类与动物之间的分水岭,也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区别点,“君者,善群也”[1]王制就点明了社会管理的本质所在。要怎样做到“群”呢?荀子认为首先还是要靠“分”,他说:“人何以能群?曰:分。”[1]王制“分”是“群”的基本条件和手段,因为“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1]富国

在人性恶和明分使群思想的基础上,荀子提出了“隆礼重法”社会管理理念。首先,荀子认为礼与法是对立统一的。荀子根据其之前儒家寄托于道德力量的理想主义特征,又结合法家一味诉诸刑法“以暴制暴”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认为:“礼者,法之大分”[1]劝学、“礼义者,法之始也”[1]王制、“故非礼,是无法也”[1]修身……荀子通过对礼法关系的辩证梳理,目的就是寻求社会管理方法的最大公约数,建立起一种有效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其次,在礼法关系中,礼先于法。荀子认为社会阶级和成员要首先有所“分”,才可能实现“群”,而“分莫大于礼”[1]非相、“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1]修身,所以“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1]议兵、“由礼则治通”[1]修身。但是由于人性本恶,不可能每个人任何时间都能做到“自律”,所以还要依靠“法”之“它律”的管理作用。荀子认为“法者,治之端也”[1]君道,“端”即开始之意,法在社会管理中可以起到“治理于已然”的作用,在荀子看来,“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1]正论是天经地义的道理,所以管理之道要遵循“正法则”[1]王制、“好法而行”[1]修身的法治理念。第三,礼法并用,隆礼重法。荀子说:“至道大形,隆礼至法则国常有”[1]君道、“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1]成相,社会管理的最高原则就是崇尚礼仪、完备法制,国家才会有正常的秩序和长治久安的稳定,这就是荀子隆礼重法的意义之所在。通过隆礼重法的实践,荀子希望实现一个“国常有”[1]劝学、“四海平”[1]成相的人类理想社会。

二、荀子关于父子关系认识及赡养理念

荀子认为父子关系有两种,一种是禽兽式的父子关系,一种是亲情式的父子关系。他说:“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1]非相,动物也有父子关系,但是却没有父子亲情,没有亲情的父子关系就和禽兽一样。这与孔子关于孝道的主张有共同之处,即“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2]为政但荀子关于父子关系的认识偏重于“性本恶”的人性理论,因为人性都是自私利己的,并不是本性善的利他主义,所以,没有亲情的父子关系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禽兽式的父子关系。如何才能拥有亲情呢?荀子认为关键在于“分”,即做到“亲疏有分、长幼有序”[1]君子,父子关系有了上下之分,“在上者”自然会产生一种怜幼的同情心和责任感,“在下者”也会具有尊老的敬爱之心,父慈子孝的父子亲情便产生了,这正是父子伦理产生的根本,即“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始则终,终则始,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夫是之谓大本”[1]王制,反之则“无君子,则天地不理,礼义无统,上无君师,下无父子,夫是之谓至乱”。[1]王制

“养”、“敬”结合的赡养理念。荀子认为人具有基本的欲望,“养人之欲,给人之求”[1]礼论是起码的,荀子甚至还把他的“礼”论直接定义为“礼者,养也”[1]礼论,意在说明“养”是人道礼治的开始。“养”是孝亲的起点和基础,《说文》中释孝:“善事父母者”[3],说明孝敬父母首先就要做到物质赡养。孔子主张“夫孝,始于事亲”[4]开宗明义、“有酒食,先生馔”[2]为政;曾子认为“能养”[5]曾子大孝是孝的三个重要内容之一;孟子强调“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6]离娄下、“家穷亲老,不为禄仕”[6]离娄上等等都是强调“养”在孝亲中的重要性。荀子在“养人之欲,给人之求”的理论框架下,积极倡导尽孝首先要做到物质赡养,甚至将孝直接定义为“能以事亲谓之孝”[1]王制,由此可见,荀子重“养”的赡养理念。除了“养”以外,荀子十分“敬”在孝亲中的意义。荀子思想中,“养”是孝的起码条件,也是亲情的一种体现,但这还不能算是尽孝,尽孝还需要“敬”的内在规定。这与孔子强调的“不敬,何以别乎”[2]为政的观念是一致。荀子认为孝的核心内容就是“敬”,他从内心发出深沉的感叹:“哀夫!敬夫!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状乎无形,影然而成文。”[1]礼论在荀子看来,“敬”贯穿于孝的始终,甚至在时间轴可以无限地推延下去,实现“祭祀饰敬也”[1]礼论、“尊先祖”[1]礼论的社会孝道风气。

三、荀子礼法论与孝道思想的关联

荀子的孝道思想从总体上看是纳入了其“礼法”理论框架的。荀子认为“敬”属于内在情感,表现在行为上就是“礼”,他说:“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1]王制其中“别”也就是有所分别,荀子把“明分使群”的观点也用在孝道方面,要做到“父子有别”,就必须用“礼”来规范,即“贵贵、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仪之序也。”[1]大略荀子认为“礼有三本”,即“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1]礼论礼的上下等级观念是十分明显的,荀子想通过礼的规定约束人的情感、克制人的欲望,达到上下和顺的社会理想状态,其中“先祖者,类之本也”是针对孝而言的。荀子对不遵守礼的孝行是十分反感的,“鲁大夫练而床,礼邪?”[1]子道鲁国的大夫披戴白色熟绢祭祀父母时睡床,这是没有“礼”的表现。荀子主张的“从义不从父”[1]子道,还是从“礼”的角度出发的,因为“父有争子,不行无礼”[1]子道,“不行无礼”有两层含义,即父亲不做无礼的事情;子女在争论过程中,也不能行无礼的争论方法。

荀子关于“法”的思想有两重含义,一是“法”包含在“礼”之中,以“礼”统“法”;二是与“刑”相同的“法”思想。关于前者,这里不做论述了。而相对于后者而言,就孝道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荀子很少涉及,因为荀子十分赞同孔子反对“不教而虐”[2]尧曰的主张,从他强调的“生而同声,长而异俗,教使之然也”[1]劝学就可以看出。但荀子还是认为礼之后必须要有刑法,“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附”[1]乐论,毕竟由于人性本恶、礼仪教化不是无所不能的手段。所以:“故后德音以先之,明礼仪以道之,致忠信以爱之,尚贤使能以次之,爵服庆赏以申之,时其事,轻其任以调齐之,长养之,如保赤子,政令以定,风俗以一,有离俗不顺其上,则百姓莫不敦恶,莫不毒孽,若钹不祥,然后刑于是起矣。”[1]议兵上辈养育下辈,要确保子女拥有一刻“赤子孝心”,也需要刑法的辅助作用。

总之,礼法论是荀子思想的重要内容,同时,荀子把孝道思想纳入其礼法理论框架之中,一方面传承了儒家至圣孔子孝道思想,另一方面又对先秦儒家孝道观念中关于人性认识进行了反思和批判,形成了以礼法论为核心的孝道思想体系,这是先秦儒家孝道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1]方勇李波.荀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1.

[2]张燕婴.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7.

[3]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

[4]胡平生 陈美兰.礼记孝经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7.

[5]戴圣.礼记[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6]金良年.孟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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