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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医疗费谁来担

2015-12-02李世泽徐建军

劳动保护 2015年10期

李世泽+徐建军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28日,吴某与某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3月29日,吴某在公司工地内从事搬运过程中被公司车辆撞伤,医院诊断为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012年6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吴某下发工伤证,同年12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吴某做出八级伤残鉴定结论。

2013年2月28日,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且工伤医疗期已满为由,通过邮寄和公告两种方式告知吴某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吴某于2013年3月5日前返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公司先行垫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吴某不同意公司的决定,认为自己工伤还需要继续治疗,公司不应终止劳动合同,并应继续承担自己后续的医疗费。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单位是否可以终止还需要后续治疗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工伤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否可以替代后续医疗费?工伤职工如何主张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后续医疗费?

结合这个案例,本文对涉及的上述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希望能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一些借鉴。

单位可以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确定是否终止劳动合同。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单位不能终止一级至四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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