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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名富有责任感的安监人

2015-12-02吴杨云

劳动保护 2015年10期
关键词:生产

吴杨云

最近,微信圈里风传一篇《不能带着原罪干安监》的文章,该文章的核心思想是,把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监人员应承担的责任,说成是安全生产监管领域里的原罪。这种观点仅从政府安监部门角度看问题,我认为是片面的,出了事故似在为安监人员解脱监管责任、一味同情安监人的做法,客观上会起到影响正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秩序的不良效果。

诚然,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较晚,与之相配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还有许多欠缺之处,但需要我们在监管实践中不断完善,如把安监人应负的责任看作是与生俱来的原罪,那是站不住脚的,是荒谬的。其理由如下:

首先,安监人虽是普通人,但我们企业人也是普通人。在社会中,任何一名从事正常职业的普通人,都既肩负社会责任,又肩负养家糊口、养老携幼等家庭责任,怎能将这种责任认为是自己与生俱来的原罪呢?

二是自己要生存、在社会上立足,在努力工作之后,如你工作干得好,得到大家认可,你才能取得自己应有的报酬。但如把工作干砸了,造成了损失,出了事故,你能说自己没有责任吗?哪个企业会要这样的人呢?

三是安监工作事关职工生命安全,国家为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强化红线意识,在借鉴先进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进行立法,规定了企业、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责任,这一思路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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