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带着原罪干安监
2015-12-02侯占杰徐建军
劳动保护 2015年10期
关键词:生产
侯占杰+徐建军
天津港“8·12” 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问责安监部门之后,坊间出现不少反思的文章,有探讨企业和安监部门责任边界的,有讨论综合监管的,有研究行政审批与行政问责关联度的。所有讨论的核心,还是那个苦恼了安监人多少年的老大难问题:怎么干,才能不必为事故埋单?
干什么工作都不能回避责任,失职、渎职、不尽职,还有现在广受关注的惰政、懒政、不作为,这些都须追责。从安全监管领域看,上述行为大多要在发生事故后进行逆追查来判定。而此时,上级严令、舆论压力、社会声讨、民诉民怨、为亡者讨说法等诸多因素杂糅在一起。从百姓视角看,能关联上的部门、能沾上边的公职人员都有错、都有罪、都该抓、都该罚!这是一种社会道德审判,不需证据、事实、调查。
说到此,完全没有质疑事故追责准确性的意思。但安监部门在追责问题上确实存在三方面的困惑。第一,监管如何到位。以发生安全事故必然是监管不到位的逻辑进行逆推理,在任何事故面前,安监部门都无法摆脱被追责命运,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因为任何事故都能找到点儿人为因素,有人的因素必定有管理或监管问题,有问题自然昭示监管不到位!第二,该执法还是不该执法。如去检查未发现隐患有责任、发现隐患未处置妥当有责任、发现A隐患而未发现B隐患有责任,总之,去检查就有责任。不检查,为什么不检查?必然有责任。第三,是否所有安全事故都与安监部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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