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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博弈

2015-11-24陈洁

知音励志·社科版 2015年8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博弈人格权

陈洁

【关键词】新闻自由;人格权;博弈

新闻自由和人格权同是我国宪法与法律保障的权利,新闻自由的实质是公民知情权的表现,而人格权则涉及到公民名誉、隐私的保护。两者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冲突,而随着媒体的发展特别是自媒体的勃兴,二者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日益加深。要解决二者的冲突首先要明确二者的基本含义。

1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

新闻自由是公民和新闻媒体借助大众传播媒介从事采访、传递、发表、出版新闻作品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天然延伸,包括创办新闻媒体之自由,采访之自由,传递之自由,报道和批评监督之自由,印制、发行和销售之自由。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这是一种绝对权。是基于人的尊严,人之人格发展及人之人格的自由的一种权利。人格权为宪法所确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尤其是自然人的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固有权利,不可让度,如果人格权受到侵害,法律可对被侵害人提供包括禁制侵害人在内的诸多救济。

不难看出,新闻自由和人格权都是现代文明进步发展的成果,对于建设和谐、民主的社会都有着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新闻自由和人格权同是我国宪法与法律保护的权利,我国宪法赋予了这两种权利平等且无差别的宪法地位。但是,有权利必有冲突。为了调和权利之间的冲突,使权利行使顺畅平和。法律应将平衡这两种利益作为实现其价值的核心任务。

2 权利的博弈——两种权利冲突的解决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冲突集中表现为新闻侵权,因此也引发了各种各样的新闻侵权案件。自1987年中国出现第一起因新闻报道引起的侵权案件以来,新闻侵权纠纷一直呈上升趋势。而随着保护人格权观念深入人心,同时新媒体的大量涌现,新闻侵权事件呈井喷式爆发。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两种权利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任何一种权利对于整个社会制度的构建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信息时代背景下,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之间的碰撞与冲突日益增加应在意料之中。有学者认为其冲突实质上包括两个层面的利益冲突:公共利益与被报导对象人格利益的冲突,新闻媒体的利益与被报导对象人格利益的冲突。面对人格权与新闻自由的权利冲突,法律为选择优先保护的利益,需要进行利益衡量——是应更多地限制新闻自由以维护公民、法人的人格利益;还是牺牲部分个体的人格利益,给新闻自由更广阔的空间。也就是确定哪种权利能为社会带来更大的实际利益,而个人和社会为此支付多少成本才是合理的、必需的。

无须赘言,新闻自由与人格权都是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二者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强弱之分。但两者权利的属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也无法对二者做出均等的保护,只能在先行对两者价值进行判断衡量后,在保护顺序上进行排列。而优先保护新闻自由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法律亦应如此。

新闻自由的实现往往是以侵犯人格权实现的。如何尽量避免新闻自由过多或不适当的侵犯人格权须在二者的冲突中寻找一个平衡点是至关重要的。而公共利益应该被认为是这个平衡点的根本因素。新闻应当有一个充足的意见表达的空间,而表达意见的底线应当是不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当不可避免的要侵犯人格权时,判断某个新闻报道是否存在非法侵权行为,首先应当看它所报道的内容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如果不涉及公共利益,则按一般侵权处理。如果涉及公共利益,则应审查新闻报道是否遵循“审慎、中立、全面”原则予以报道。如果遵循了上述原则则不构成侵权。

新闻自由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应当给与最大的保障,使新闻从业者的功能得以发挥。如果严格要求报道内容必须“不受怀疑”的正确和客观,限制其报道尺度,就会造成禁锢新闻自由的不良后果,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同样,有权利必有义务,新闻从业者记者在报道前要遵循“审慎、中立、全面”的原则,合理搜集新闻素材,新闻素材为真实则无过失,如事后证明报道与事实不符,未加合理搜集或有明显理由怀疑素材的真实性和报告的正确性,报道与事实不符,则应为不法侵害他人名誉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比如一个杀人案件,在最初的时候进行报道,可以认为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满足,因为公众有知情权。但是当事隔多年,该杀人犯被释放的时候再对其进行报道就应该顾及他的人格权,因为这时候就不涉及公众的公共利益,而此人也有希望公众对其过去遗忘的权利。

因此,当新闻自由与人格权冲突时,法律通过公共利益的价值判断是很有必要的。应当把握好一个恰当的度。当前的新闻采访活动主要是由《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记者守则》进行规定和调整。法律应该在“权利冲突”时做出是非评判,提供解决问题的合理路径。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立法与司法实践,在未来的新闻立法中应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确定相关原则,保护媒体的公益性报道,明确报道的免责范围,尽量扩大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采访报道中,运用二者的博弈理论,以公共利益为判断依据进行分析,实现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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