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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对大学生创业的影响

2015-11-22蒋安琦左婧茹符亚迪

巢湖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行政许可经营性许可证

尚 超 蒋安琦 左婧茹 符亚迪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北京 100081)

浅析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对大学生创业的影响

尚超蒋安琦左婧茹符亚迪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北京100081)

大学生创业是近年来的热点话题,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大学生创业往往离不开经营性网站的建设。基于对国内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的分析介绍和对行政许可、垄断、创新、创业之间关系的梳理,本文研究了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阻碍大学生创业的机制,发现受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的约束,多数大学生选择淘宝平台以降低创业成本与风险,这种受行政许可制度产生的群体性决策某种程度上促成了阿里系垄断,同时也限制了独立的经营性网站的大量涌现,进而制约了创新。最后针对这些问题和发现,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大学生创业;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垄断;创新

1 引言

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①“互联网+”是将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的结合。“互联网+”是将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的结合。近年来大众点评、蘑菇街等平台以“互联网+”为形式的企业融资过亿美元。该模式或成为中国互联网行业新常态,新形势下的创业已然离不开互联网的支持。

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发文表示,要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降低创新创业门槛。②根据国办发〔2015〕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新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国家将从制度、文化、经济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创新创业。3月15日上午,李克强总理指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要政府清障搭台,取消和下放一些行政审批制度以减少创新创业的束缚。

当下,创业成为大学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方式之一,而互联网的发展为其提供了更为宽广的平台,发挥平台作用需要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的完善。本文第一部分总结了大学生创业的现状和趋势,指出大学生创业受阻的问题;第二部分从时间上梳理国家政策文件,具体解释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分析该制度实施效果;第三部分以案例、文献研究证明垄断、创新与行政许可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与大学生创业的联系;最后得出结论并提出政策建议。

2 大学生创业现状和趋势

尽管大学生创业是热点话题,但相关统计显示我国大学生创业比例还很低,2013届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为2.3%,比2012届 (2.0%)高0.3个百分点。①根据2014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大学生虽然对创业持热情的态度,但就最终结果来说,大学生创业不仅比例低,而且成功率远低于美国等国家。侯普光等(2012)指出支持创业的中国大学生比例为97.62%,大学生实际创业比例为5%,平均创业成功率仅为3%,而美国大学生创业成功率是中国的7倍。[1]目前网络创业已经是大学生创业的主导方向,在创业形式与网络信息平台选择方面,中国大学生呈现出单一、低水平的状况。张耀东等(2012)研究发现,近八成大学生选择淘宝网作为创业的平台,一成选择淘宝网以外平台,只有一成自建网站创业。[2]一项调查显示,25.7%的大学生认为可以直接在网上创业,49.4%的大学生认为可以利用网络进行营销宣传。②根据2011年中国青年网《大学生创业调研报告》调查数据http://news.youth.cn/zt/11dxsjy/cyjj/201103/t20110309_1505499.htm实际上大学生的创业实施比例远低于这些数据,这说明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遇到某种阻碍,其很可能是导致创业方案未能付诸实施的主要原因之一。对这种创业形式选择单一、低水平现象的成因,部分研究者做了相关思考。贾昕昕等(2014)认为创业技巧缺失及电子商务的高竞争风险是大学生网络经营创业的主要障碍。[3]邢皓越等(2015)提出大学生创业存在创业准备不充分、风险意识单薄以及创业知识技能不足的问题。[4]本文则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还有我国的互联网管理体制及相关行政审批制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

2 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简介

2.1制度运行规则

如图1所示,在我国大陆的网站经营监管中,经营性网站备案(简称“ICP备案”③ICP即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即因特网内容提供商,是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网络服务运营商,事实上在目前国内语境中,ICP已经与其本意产生了明显偏离,限于篇幅,本文在此不做具体分析。为必须条件,如果网站为经营性网站,则需要进一步办理ICP许可证方可以投入运营,否则将无法寻找网站服务器提供商为网站提供托管,甚至面临罚款等处罚。简单的说,该制度将网站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分别实施许可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管理办法。

图1 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运行规则

2.2制度梳理

我国的ICP证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④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业务不同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移动信息业务(SP证),是针对短信彩信等业务的,还有一种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证),是针对经营性网站的许可证。的一种。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企业不需要任何额外的操作或授权即可合法经营网站。在我国,所有网站都要进行ICP备案,提供有偿信息服务、商品交易等经营性业务的网站,则需要向工信部申请ICP许可证。ICP许可证与备案分别指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与备案,经营性网站的底部都必须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如:京ICPXXX号)以及工业与信息化部网站备案(如:京ICP备XXX号)。

我国的互联网监管制度通过国务院和信息产业部的相关文件逐步建立和落实,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文,经2005年1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经2009年2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等五个文件,这些文件规定了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具体规定可以简要概括为: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①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经营的内容主要是在线支付、充值平台、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述条例和办法随推出时间不同,有所不同,对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不跨行政单位则需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并按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还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8日,政策规定开展电子公告服务④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再增加四个条件:(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文《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2005年3月20日,国家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2009年4月10日,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条件增加三条:(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二)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三)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并详细列出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所需要的十个基本材料。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截至目前,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仍遵循上述文件执行。可见该制度与网站创办及经营密切相关。

2.3ICP许可证办理流程与条件

ICP证的申请,对于大学生的难点主要在于:公司近期为员工所缴存社保证明 (近三个月,不得低于8人,加盖社保查询章);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持有通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注册资金大于等于100万的要求。其他相对较为严格的条件还有: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需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必先要以公司名义申请ICP备案,提供服务器的单位必须有IDC或ISP证,且在当地通管局做过备案。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

2.4制度实施与效力分析

从实施状况上,目前该项制度并未遵循统一规范原则,国内不同省份在ICP许可证办理具体程序和材料有一定差别;制度规定复杂、办理程序繁多、时间较长,还存在代办机构代为办理许可证的现象。

从ICP相关制度实施效果上,该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2014年电子商务投诉领域分布状况中,网络购物占47.55%,O2O占24%,互联网购物和金融存在较多欺诈和陷阱②数据来自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4年总体网民中有46.3%遭遇网络安全问题,网络消费欺诈占12.6%。③根据CNNIC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互联网行政审批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诈骗等行为发生,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网络诈骗和网购陷阱越来越频发的现状,许可证制度对网络商户的约束并未达到最佳效果。该制度只能对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的企业进行监管,而网站平台上的个体经营户(如:淘宝网电商,这类电商从业者实际上是共用淘宝网拥有的ICP证)却不受ICP相关制度的约束。

从制度完善角度上,涉及ICP相关制度的五个国家文件从2000年起基本没有变动。这些政策制定与推行伊始,对于注册资本金的高要求是基于企业人力、物力保障的角度,而如今互联网经历了十多年的高速发展,建设经营性网站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大大少于以前,网站建设的技术和资金要求比我国互联网起步时有显著降低。特别是移动互联网近年来的大发展,已经彻底改变了“经营性网站”这一制度监管对象,大量手机APP已经取代传统网站成为企业进行各类经营的主流平台形式。可以说,在ICP相关制度领域,一成不变的制度与快速变化的互联网环境愈发不协调,很大程度上可以说,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的实施效果既未达到预期目标,同时又与时代的发展不相协调,尤其与国家简政放权的深化改革战略相悖。根据本文的研究,这一制度还对大学生创业有着重要的影响。

3 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与大学生创业

3.1该制度与大学生创业的关系

3.1.1许可制度研究方面的文献综述

学术界普遍认为,行政许可制度不完善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应该简化行政许可以提高制度运行效率。高帆等(1994)认为行政许可增加社会成本,须合理界定行政许可范围。[5]李诗林(2008)认为行政许可制度不完善会形成政府机关自由裁量权。[6]姚春峰(2014)提出行政审批容易滋生腐败,我国需要取消下放审批事项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7]李晴(2015)提出有限政府、行政公开、诚实信用、正当程序、便民高效、公共服务、责任行政的行政许可制度理念。[8]

对于行政许可与垄断的关系,萧泽晟等(2001)提出行政许可会导致垄断,原为被管制者的垄断集团由于对其垄断的资源具有绝对控制力从而影响政府政策,垄断限制竞争和阻止创造型经济的发展。[9]梁晓娜(2012)认为行政许可有时会用排他性的方式使社会资源流向特定成员或集团。[10]宋华琳(2014)认为以备案、年检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会削弱市场活力。[11]

对于垄断与创新的关系,劳伦斯J.怀特(Lawrence J.White,1972)在垄断与产品关系的讨论中提出垄断者不希望创新产品的出现,但创新与充分的市场竞争能比旧垄断者扩张带来更多的产出。[12]迈克尔(Michael Reksulak,2008)在线性需求和边际成本的假设下,认为创新会带来垄断的机会成本。[13]杰罗斯基(Geroski PA,1990)认为垄断阻止了行业创新带来的收益,同时否定了熊彼特提出的垄断促进竞争理论。[14]斯旺(Swan PL,1970)提出当垄断者生产的产品具有市场竞争力时,垄断者基本没有促进创新的倾向。[15]

基于上述文献,行政许可、垄断、创新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行政许可易促成垄断形成进而影响创新,我们将其描述为图2。

图2 行政许可与垄断、创新的关系

3.1.2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是大学生创业的必要条件

电子商务迅速发展,“互联网+”的创业模式成为大趋势,线上线下两种销售途径相结合有利于实现收益最大化,可以说任何创业活动几乎都离不开创办网站进行经营。并且创业目的在于盈利,大学生创业以经营性网站为主,获得广告、下载、订阅、佣金等收入。而经营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增值服务的网站需要办理ICP许可证。因而按照现行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对创业办理的网站进行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是大学生创业的必要前提。

3.1.3该制度对大学生创业形式的束缚

2015年初工商总局抽检淘宝网,认为其正品率最低为37.25%,并发布白皮书指出阿里系的网络交易平台(淘宝、天猫、聚划算等)存在五大问题。随后,淘宝网回应质疑总局并投诉工商局长,企业与政府公然叫板本质上反映了阿里系网络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行业内的垄断地位。2014年年终,阿里系的母公司阿里巴巴集团以2583.6亿美元市值位列全球IT企业第四名。目前国内互联网行业界公认,阿里巴巴、腾讯和百度三大巨头已经形成了所谓的BAT垄断格局。从本文观点来看,所有淘宝网上的电商其实都通过共用淘宝网的ICP证,规避了创建自营电商平台所需要的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要求,从而大大降低了经营门槛,逃避了必要的政府监管。这一现行制度催生的“特殊机制”,实际上是阿里系逐步形成在电商领域的垄断地位和假货与诈骗层出不穷的共同原因。通过上文关于许可制度的文献分析,如果没有现行制度阻碍,大部分创业者没有选择成为淘宝电商,而是自主创新并建设自营网站,新型创业模式的比例将大大提升,这将为市场竞争增加活力并打破少数互联网巨头的垄断局面。

我们通过图3对上述观点进行概括,这只是对于垄断形成的一种合理推测,本文并不否认阿里巴巴集团形成目前市场地位所付出的自身的努力。下面我们将通过事实举例和条件对比,具体论述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形成垄断与抑制创新,进而影响大学生创业形式和创业选择。

首先,大学生很难符合ICP许可证的注册资本金和社保要求等资质要求,因而难以自主建立网站,只能在淘宝平台开网店。淘宝网是拥有顶级域名的经营性网站,淘宝商家都用淘宝网的二级域名,所以无需办理ICP许可证,根据上文分析,他们事实上是共用了淘宝网的ICP许可证。换句话说,淘宝消除了ICP许可证对创业者的限制,甚至在淘宝平台经营无需向国家缴纳税收,这些都促使电商纷纷涌向淘宝网,包括大部分大学生创业者都会优先考虑在淘宝网平台下进行创业尝试。我们通过表1对比了创建自营网站创业与在淘宝网经营的难度对比。

由表1可以看出,独立经营网站的复杂程度高,从资金、技术、时间、资质方面综合来看,借助淘宝经营的难度明显低于独立创办网站。淘宝平台的低门槛创业,加之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的存在形成的阻碍因素,促使很多大学生创业者成为淘宝电商。这种受行政许可制度产生的群体性决策,某种程度上促成了阿里系垄断,同时也制约了创新。这是因为从促进创新的视角来看,BAT垄断互联网市场,创业形式必然会被少数互联网巨头的经营模式和构建的生态系统所限制。电子商务从业者、创业者在数量上不断增加,在形式上却基本一成不变,由于独立的互联网经营创业者数量不足,互联网经营模式无法可持续的取得新突破。

图3 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阻碍创新的逻辑关系

表1 自主建立网站创业与在淘宝网经营难度对比

综上,深化改革需要顶层设计,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作为我国互联网管理领域的顶层设计,与互联网垄断和互联网创新存在极为显著的因果联系,由于长期没有修订和改变,业已对国内互联网的垄断局面的形成,扮演了助推者的角色,对束缚创业形式、阻碍创业创新活动扮演了绊脚石的角色。此外,行政审批制度容易造成权力寻租,复杂的ICP许可证办理流程和过多的条件限制催生了ICP代办机构,代办现象的背后可能存在权力寻租。网络上常常挂有“最短包一次通过”之类的广告标语,这说明自主办理ICP证未必能一次通过。ICP代办机构某种程度上形成垄断,不懂办理规则的创业者往往只能依靠代办机构办理ICP许可证。

3.2该制度对大学生创业的挑战

3.2.1创业资金成本增加

创业离不开资金,资金积累不足是大学生创业面临的普遍问题。创业者要合法经营网站就必须办理ICP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金大于等于100万元、不少于8位员工的社保证明、ICP代办机构代办许可证佣金等ICP许可证办理条件,事实上构成了很大一笔创业初期的资金成本。

3.2.2延长创业准备时间

经营性ICP许可证办理至少需要三个月,再加上社保缴纳时间大于等于三个月的要求,以及第一次办理失败的可能,会耽误学生创业时间,从而延误商机。尤其对于互联网领域的创业,如果不能快速开始网站运作,创业很容易贻误商机,导致失败。

3.2.3信息素养要求较高

大学生进行创业,除需要网络技术、财经法规等常规性知识,还需要实践网站建设各项流程,其中就包括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和备案。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的实施涉及至少四个国务院及信息化部发文以及其他具体行政法规,各地还涉及地方性的规定,办理过程复杂。ICP备案、域名解析、ICP申请材料的准备等工作,都需要较高的互联网信息素养。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往往很少涉足深入的互联网监管规则域制度,如果缺乏业内人员指导,难以成功建立网站投入运营。

4 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实施十五年来,其效力值得商榷,该项制度对于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作用有待进一步评估。现行制度下,网络安全和网络交易风险问题逐渐增加,如何完善修订许可证制度以促进创新创业、引导互联网市场良性竞争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2)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易引起互联网经营垄断,对大学生创业存在一定不利影响。ICP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和材料中对申请者资质的要求,均大大提高了大学生创业的门槛,大学生创业者为降低成本很容易转向淘宝等垄断性平台,造成淘宝等垄断性平台进一步加强垄断,进而制约更多互联网创新形式的出现。

(3)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未能及时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待修订,甚至在简政放权改革背景下,需要研讨其存废的和改革方向。近十年来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的政策未能有很大改变,“互联网+”的出现以及国家推动“两创”政策的出台需要简政放权的配套措施,确保顶层设计与互联网快速发展新形势相适应,这些都在呼唤这一制度的改革。

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推动“两创”,强调“互联网+”行动计划,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大势所趋,所以我们建议:

(1)国家应认真评估并修订现行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一方面,简化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的条件,统一全国办理许可证与备案的所需材料和资质要求,减少ICP许可证办理环节,将部分办理程序在网上完成,缩短审批办理时间,节约人力、资金、时间等办理成本。另一方面,公开透明ICP许可证办理过程,方便群众监督,统一规范政府许可自由裁量权,减少甚至杜绝代办现象。

(2)工商、通信管理部门,考虑对于大学生创业群体适当放宽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首先,配合现下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措施,队经营性网站许可与备案制度中关于注册资本金和社保的要求进行调整,以使得大学生有能力符合资质要求,从而降低大学生创业的门槛。其次,给予大学生群体优先办理ICP许可证的权利,缩短审批时间,从而提升大学生创业活动推进的效率,促进大学生创业成功。

(3)统一配套实施大学生创业支持政策与经营性网站许可备案制度。建议多部门联合,将资金支持、创业咨询、创业培训等创业支持政策,与行政许可审批绿色通道适当结合,实现一站式服务和集中办理,提高办事效率,便利大学生创业。

[1]侯普光,敬春菊.信息时代大学生网络创业项目实证研究[J].未来与发展,2012,(2):90-92.

[2]张耀东,张婕,张宝魁.大学生网络创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成功(教育),2012,(2):37-38.

[3]贾昕昕,王德昌.关于大学生网络创业成功率问题研究[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2):97-101.

[4]邢皓越,陈阳,周扬.浅析新形势下大学生网络创业的困境与对策[J].时代教育,201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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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诗林.论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合理界定——对《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批判性思考[J].行政法学研究,2008,(3):22-29.

[7]姚春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4: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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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Geroski PA.Innovation,technological opportunity and market structure[J].Oxford Economic Papers,1990,(3):586-602.

[15]Swan PL.Market structure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the influence of monopoly on product innovation[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70,(4):627-638.

责任编辑:陈凤

G64

A

1672-2868(2015)04-0152-08

2015-05-21

尚超(1979-),男,安徽阜阳人。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比较教育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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