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债的法律问题述评
2015-11-22博士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48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9期
关键词:银行
■ 颜 苏 博士(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48)
自救债提出的背景
2008年的次贷危机,给全球金融业和全球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大量的金融机构遭遇了破产、国有化、重组。虽然历次金融危机中都呈现出这样的状态,但是此次危机显示的破坏力更加巨大,其中暴露出一个严重的问题,即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危机该如何处理。所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给地区或全球金融体系带来冲击的金融机构。根据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通过的协议,这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将被要求额外增加资本金,金融稳定理事会将在每年11月对名单进行审查和更新。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2011年7月21日圈定了28家具有“全球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并建议对其实施1%-2.5%的附加资本要求。在特定条件下,最具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可能面临最高3.5%的附加资本,以避免金融危机重演。传统上对于问题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处置分两大路线,一是破产,二是重组,两种策略一直处于争论中,各自既有优势也同样具有缺陷,政府和监管机构需要在两难中做出取舍。采用破产方法可以遵循市场法则,优胜劣汰,但是可能引发连锁反应。若采取重组可以保持银行的继续经营,对经济冲击小,但是会引发道德风险、破坏市场约束等问题。
在次贷危机中,很多金融机构被采用一般的破产程序处置,结果引发了更大的危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