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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查逮捕阶段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5-11-17杨蓓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审查逮捕侦查监督检察院

2010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先后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实施五年,两个《证据规定》在司法实践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此基础上,2012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0年5月至2015年5月我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审查批捕案件1075件1529人,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有4件,均由当事人或其辩护人提出,确认为非法证据而排除的案件有1件。

从以上数据可看出,自两个规定颁布至今5年多的时间里,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并没有出现很多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这并非是侦查机关素质在短时间内得到提高,而是两个规定在实施中遇到困难重重而有被虚置之嫌。而如何正视这些问题,找出形成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是每一个检察人都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1.介入时间晚,不利于对非法证据及时发现、排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9条规定: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在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实践中,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并不是同步的,通常是侦查机关将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才开始接触案件,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虽然在审查逮捕后,侦查机关仍然可以对案件进行继续侦查以补充完善证据,但是对于一些时限性较强的证据,一旦错过时机就无法补正。并且,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案件,侦查机关直接将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根本不经过侦查监督部门,从而导致侦查监督部门在侦查环节无法介入案件而不能发现非法证据。虽然公诉也有权排除非法证据,但是对于非法证据越早排除越好——既能避免产生“毒树之果”效应,又能及时对被排除的证据进行补正。因此,介入时间晚、无法介入,会导致非法证据排除后无法补正或非法证据根本无法在侦查阶段排除的后果。

2.审查逮捕时限问题限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法定办案期限为七日,审查逮捕案件往往由一名承办人办理,在此期间要完成审阅案卷、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向领导汇报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以审查逮捕为依托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还要提交所在科室甚至检委会讨论,时间非常紧迫。基层检察院一名侦查监督部门检察人员往往需要同时办理多起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期限内采用多种手段核实非法证据的时间和精力极为有限。

3.书面审查为主的单一审查方式,无法发现非法证据

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案件主要是通过侦查机关移送的书面材料,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辞证据经侦查人员的再加工被固定为笔录,但这种笔录并不是言辞证据的完整再现,往往存在选择性记录和加工痕迹等现象。甚至有的侦查人员还采取选择性移送卷宗材料来掩饰、隐瞒非法取证的问题。这些都限制了审查逮捕阶段对非法证据的发现。

二、审查逮捕阶段应对非法证据排除排除规则的建议

1.依托已有的提前介入机制,加大提前介入力度

提前介入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法宝。在审查逮捕阶段加大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力度,既能强化法律监督又能加大对非法证据的发现几率,一旦发现即引导侦查机关进行补正,如及时更换承办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等。

2.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解决时限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明确当裁判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刑讯逼供,而控诉方又无法就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提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或优势证据来证明,则该有罪供述必须排除。因此,面对时限问题:侦查监督部门只需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0条规定的几种调查核实方法,均不能排除有非法取证合理怀疑的,立即排除。并且建立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部门沟通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应将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或认定争议证据合法的情况向公诉部门及时通报,以利于公诉部门更加全面地审查案件,避免在前一环节已被排除的证据延续到后一环节被采纳,有关调查材料应当存入诉讼卷宗,随案移送。

3.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殊审查机制

一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同步录音录像每案审查制度。要克服时间紧张、人手不足的困难,防止因侦查机关选择性制作有罪供述笔录而出现监督不到位产生严重后果的情况,重点审查录音录像的制作是否符合规定和操作规程,是否全程、同步、完整,讯问过程是否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建立立案后侦查监督部门一律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加强对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监督,及早发现和减少非法取证行为。

作者简介:

杨蓓,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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