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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生套取新农合专项资金行为之定性分析

2015-11-17郭坚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平桥天台县合作医疗

郭坚捷

摘 要:新农合专项资金并不属于“国有财产”的范畴,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对该资金亦无“经营、管理”权限,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新农合医疗定点机构医生利用报销系统采取虚假药品入库、虚构病历的方式骗取新农合专项资金的行为亦未侵犯市场经济秩序,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诈骗;新农合医疗

【案情】

被告人姚某某所开的天台县某村卫生室系天台县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姚某某用捡到的陈某某、李某某以及本村村民姚某某等寄存的共26人的新农合医保卡,在新农合报销系统中采取虚假药品入库、虚构病历的方式重复刷卡套取新农合专项资金共计64134元。

【审判】

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当,依法应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被告人姚某某行为的定性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新农合基金由财政、央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由新农合管理中心代表政府具体负责监管、把关、审批,其性质在刑法意义上应属国有财产。被告人经营的村卫生室受委托新农合专项资金有垫付报账等职能,是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产,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在新农合报销系统中采取虚假药品入库、虚构病历的方式重复刷卡骗取新农合专项资金,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所在的村卫生室为天台县新农合定点机构,被告人在履行医疗服务协议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新农合资金,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关于新农合资金的财产性质

《刑法》第九十一条确定了公共财产的范围:(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四)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在司法实践中,国有财产往往与其他所有性质的财产混合在一起,但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立法精神出发,“国有财产”应当指的是公共财产范围内纯粹的国有单位的财产。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本制度所称新农合基金是指各统筹地区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为混合所有的财产,系用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资金,虽被列入政府财政专户,但应属《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公共财产”中的“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而非纯粹的“国有财产”。

二、村卫生室受委托对新农合资金垫付、报账行为性质的分析

根据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问题,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所以在实践中对新农合基金的“管理、经营”主要是处分行为,即审核或者决定新农合基金是否拨付的行为。根据《天台县社会办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方案(试行)》的规定,村卫生室资金垫付报账的具体操作流程是:①卫生室将参合人员的病情以及使用的西药费、中药费等基本药物情况输入新农合报销服务平台;②每月5号前将上月的新农合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上报天台县平桥镇医院;③天台县平桥镇医院审核后上报天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④天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后从新农合基金中核拨村卫生室垫付的资金;⑤基金先发放至天台县平桥医院账户,再由天台县平桥镇医院返还村卫生室,对不符合新农合基金支付条件以及相关规定的,天台县平桥医院以及天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不予支付。简而言之,村卫生室将每月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上报乡镇卫生院是为了申请核拨已垫付的资金,并无权决定新农合基金的拨付,属于事务性工作,对新农合基金并没有任何的处分权,也不享有决策权、控制权、监管权。被告人姚某某对新农合资金领取、使用、支出等经营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经手”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三、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应围绕构成要件来分析

区分诈骗与合同诈骗罪应围绕二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合同诈骗罪里的“合同”虽不限于书面合同,但就合同内容而言,应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属于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因此,只有利用体现市场经济秩序的合同进行诈骗,且符合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征,才构成合同诈骗罪。在本案中,我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旨在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购买服务”合同后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和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与非市场化。故被告人经营的茅垟村卫生室与镇卫生院签订的《天台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一体化管理协议书》与经济方面的交易内容无关,未侵犯了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农合报销系统中采取虚假药品入库、虚构病历的方式重复刷卡骗取新农合医疗专项资金,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姚某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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