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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车辆权属问题

2015-11-17刘晓睿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宝马车权属男方

刘晓睿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当前司法实践中,除房屋外,车辆作为特殊动产也成为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当前,越来越多的父母在子女结婚前或结婚后以为子女购买车辆的方式作为男女双方结婚的一种馈赠方式。那么在离婚案件中,这种父母出资购买而转与子女的车辆在离婚案件中应当如何分割呢?婚姻法对婚前与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的权属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動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两个条款是针对当事人结婚前或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行为的定性问题。出资行为是发生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将会直接影响离婚案件中子女对该出资所应分得的份额多少。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其价值不似普通动产般容易计算,好的车辆价值甚至能达到一栋房产的价值,或者远高于一栋房屋的价值。因此在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的车辆问题上,可以参照法律关于房屋的权属规定,同时,兼顾车辆物权的特殊归属规定,即登记对抗主义,来全面考量车辆的归属权。

具体而言,认定标准可以表述为:对于在子女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车辆,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在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车辆,如未明确是赠与自己子女的,应当视为对夫妻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如明确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则为子或女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可分割。之所以这样表述,是因为在物权法上,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适用登记对抗主义的所有权归属原则,这不同于房产,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原则为登记生效主义,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即为房产所有人。其实,在司法实践中,现实的事例远比寥寥几句表述复杂得多。比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婚后男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了一辆宝马车,后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此时夫妻对宝马车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男方认为属于个人财产,女方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也作证言明该宝马车是对自己儿子的赠与。此时,法院不能仅仅依据父母的声明草率判断宝马车为男方个人财产,而应当要求男方继续举证来补详该观点,否则,该车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购车款项系从男方父母账户上划出,此购车款项可以视为对男方父母的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法院在审理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车辆的权属案件时,在适用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还要审慎审查证据,以公平公正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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