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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完善

2015-11-17岑超奇

小品文选刊 2015年24期
关键词: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

岑超奇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论基层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完善

岑超奇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而基层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此次改革的基础和关键。由于现阶段仍处于改革试点期,各地检察机关的具体实际和面临的司法环境不同;尽管上海方案获得中央通过,其方案成为我国未来司法改革的蓝本。但在改革中仍然会遇到内设机构整合的成效尚未显现等问题,因此,须以上海方案为蓝本,将“是否行使检察权”作为划分基层检察官职位与非检察官职位的客观标准,抓好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工作。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基层;改革

1 引言

基层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事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笔者基于对目前基层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试图提出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架构设想,探讨该架构设想的实现途径。

2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概念

完善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一项司法改革要求。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改革,是该项司法改革要求的题中之义。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涉及到检察机关的各类人员和方方面面[1]。根本上说,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指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检察职能和权限,按照各类检察人员的不同职责和工作性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进行科学分类和科学管理的体制[2]。科学的检察人员分类,是建立科学的检察人事管理制度的首要条件,是实现对检察人员科学管理、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从而提高检察效能的客观需要。

3 基层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存在的不足

虽然部分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和改革效果上,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3.1 内设机构整合的成效尚未显现。一是由于该院与上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不一致,致使上级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与该院内设机构难以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存在部分业务协调沟通不畅的问题;二是肩负多项检察职能的“大部门”管理体制不利于检察机关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不利于检察业务的精细化管理。

3.2 检察业务人员的分类尚不明确。在检察官的界定上,对检察官的界定和《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界定不相一致,且存在包含关系混乱的问题。在检察事务官的界定上,界限较为模糊,除了检察官和检察行政官之外,其余的检察人员均划入了检察事务官的范畴,并参与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3.3 各类序列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尚未完全确立。在检察官的职务职级晋升、工资薪酬等配套制度上因多种原因未得以确立或者落实。检察官的职务职级晋升依然实行的是行政管理体制,以行政职务职级的晋升为标准。检察官的工资薪酬实行同级一般公务员的工资薪酬制度。

4 基层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完善途径

针对改革试点存在的不足,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为依据,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制度优化设计,做到以下几点。

4.1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对检察人员有着原则性的分类,如明确规定了检察官和书记员职务。在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中,也对人员类别和工作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分类上,应当坚持法律法规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规定,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此外,正如前文分析,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过程中,仍然存在法律政策稳定性、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与否、规章制度科学健全与否、配套制度是否跟进等诸多不确定因素,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更要注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稳步推进改革,使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在法律的保障下进行,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确保改革成果得以固化[3]。

4.2 在现行框架内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序列的管理制度。检察人员作为公务员的重要类别之一,其具有公务员普遍性和检察职业特殊性相统一的属性。因此在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注重公务员管理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良性互动和互补。根据《公务员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据此,检察机关在分类中可以将具有同上述三类人员相同职位性质、特点和管理的人员纳入公务员法来调整,而将不属于上述三类人员的检察人员再进行科学分类。

4.3 着力推进无规定或规定不明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在检察人员的各类别中,检察官、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均有明确或类似职位的规定,应当依法推进。而对于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在法律法规上均无明确规定或暂无规定的检察人员,应着重予以推进改革,因为这些将严重影响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整体推进,也是改革应当着力推进的关键所在。因此,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应当以着力推进此类人员的改革为突破,带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整体推进。由于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职位都是从事辅助检察官执法的人员,其自身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可将该类人员作为检察官的后备人员进行培养选拔,在为其提供发展空间的同时,积极为检察机关做好检察官的人才储备工作,逐步实现检察官队伍建设的有序发展。

5 小结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基层检察院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仍然存在检察业务人员的分类尚不明确等问题;只要我们认真做到以上海方案为蓝本,结合各地的具体实际,采取检察业务机构精细化改革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同步推进等措施;遵循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的特点,将“是否行使检察权”作为划分检察官职位与非检察官职位的客观标准,就一定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促进了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1] 李发桢,谌璞:“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研究”(J).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年03期。

[2] 郑在义 龚瑞:“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理论与实践”(C),载《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11年10 月。

[3] 参见丁祖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兼论增强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路径”(J),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2期。

岑超奇(1983-),男,贵州惠水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编号:15XYS050),“检察官员额制研究—基于贵州司法体制改革的考察”阶段性成果。

D920.4

A

1672-5832(2015)12-02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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