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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者须见理明而不妄取

2015-11-12陈鲁民

清风 2015年7期
关键词:陈鲁民公孙法律

文_陈鲁民

廉者须见理明而不妄取

文_陈鲁民

“世之廉者有三: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见理明而不妄取,无所为而然,上也;尚名节而不苟取,狷介之士,其次也;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则勉强而然,斯又为次。”

焦裕禄

明代思想家薛瑄在《从政录》中写道:“世之廉者有三: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见理明而不妄取,无所为而然,上也;尚名节而不苟取,狷介之士,其次也;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则勉强而然,斯又为次。”这个分类颇有些见地,就是在今天,对于我们的反腐倡廉教育也不无借鉴意义。

先说“不妄取者”,他们因懂道理讲道德且信仰坚定,而决不取不义之财。也就是说,真正从思想上明辨是非,分清善恶美丑,因而面对金钱美色的诱惑,他们是发自内心地厌恶,并毫不犹豫地进行抵制,从而做到了清廉处世。古时的海瑞、包拯、于成龙,今天的焦裕禄、孔繁森、谷文昌、郑培民、任长霞等,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

再说“不苟取者”,他们崇尚美好名声和清白的气节,也能不贪不捞,廉洁奉公。比如,清代官员张伯行,出公告以表明自己的廉洁观:“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把“一丝一粒”看成“我之名节”的张伯行,可以说是“不苟取者”的典型。

至于“不敢取者”,他们害怕法律,相信“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为了保全自己的禄位与身家性命,也能循规蹈矩,洁身自好,远离酒色财气。这类廉者的心态,朱元璋归纳得最好:“世上人以畏法度者最快活。”其代表人物以春秋时嗜鱼而不受鱼的鲁相公孙仪最为典型。公孙仪的理论是:“夫唯嗜鱼,故不受鱼,受鱼失禄,无以食鱼,不受保禄,终身食鱼。”

不妄取,不苟取,不敢取,这三类人在廉者的队伍中究竟各占多大比例,没人能说得清。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受什么观念支配,只要能始终清廉自律,保持操守,不取不义之财,就是好样的,就可称为“仰不愧天,俯不愧人,内不愧心”,就应当对其鼓励褒扬,并号召众人向他们看齐。

但如果用高标准要求自己,则“不苟取”和“不敢取”两类廉者还应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向“不妄取”的高境界进发。毕竟,“不苟取”者是因为怕取了会有损自己的名声荣誉,怕被人家指着脊梁骨骂娘。如果能碰上既能“取”又无损害名节之虞的机会,“鱼与熊掌兼得”,届时又当如何自处,那就很难说了。事实上,我们还真见过这样假廉真贪的官员。

“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在某些时候,就更可能靠不住。他们处在众人监督之下,尚能清廉自持;若是有了万无一失、绝对保险、只有天知地知的法律死角,或抓住监督漏洞,或遇上“不捞白不捞,捞了也白捞”的天赐良机,既能“受鱼”又能“保禄”,甚至还能带病升官,此时此地,恐怕就很难确保不“伸手”了。事实上,不少腐败官员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走向犯罪深渊的。

因而,还处于“不苟取”“不敢取”阶段的廉者,切不可自满自得、沾沾自喜,还应更上一层楼。特别是“不敢取”者,切勿以为可以高枕无忧,须知,腐败之风无孔不钻,针大的窟窿就会钻进斗大的风。凡事“争乎其上,得乎其中;争乎其中,得乎其下”,为“保险”起见,还是应提高廉政标准,争当“不妄取”的“上等廉者”,向优秀公仆学习,在理论学习上多投入,在改造世界观、人生观这个根本点上下功夫,从思想上而不是嘴巴上解决好为谁当官、为谁掌权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洁身自好,堂堂正正,光明磊落,“拒腐蚀、永不沾”。

(作者系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教授,大校军衔,中国作家协会会员,郑州市作家协会副主席,郑州市杂 文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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