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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政府罪”背后的维权困局

2015-11-12陈郁

清风 2015年7期
关键词:劳教镇政府济南市

文/图_本刊记者 陈郁

“敲诈政府罪”背后的维权困局

文/图_本刊记者 陈郁

舒向新

本刊2015年第6期报道了“冯改娣涉嫌敲诈政府案”的前后经过,而在采访该案的过程中,本刊记者还了解到,冯改娣并不是第一个被指控敲诈政府的访民。据媒体公开报道,2008~2009年,河北省沧州市至少有4位农民因进京上访而被认定为敲诈政府或法院,最终均被判刑。从那时起,“敲诈政府”这一罪名便逐渐流行开来,时不时地见诸于媒体的报道之中,甚至还引发过众多网友的激烈讨论。直到今天,这一颇具争议的罪名仍然有着顽强的生命力,本刊记者走访多地,试图找寻这项罪名存在的原因。

政府能否成为被敲诈的对象?

舒向新是山东省旭洲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也是冯改娣案的辩护律师之一,而他之所以会代理冯改娣案,与他自身遭遇有关。2011年5月31日,舒向新本人就曾因为“涉嫌敲诈勒索政府”被济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而且,他的案子至今仍在侦查当中。

至于他自己为何会涉嫌敲诈政府,还要从一个帖子谈起。2011年,他在代理一起农民征地补偿案件时,发现地方政府官员存在违法强征耕地的情况,于是,他在网上匿名发了一个帖子,大致内容是:山东冠县干部在没有征地手续的情况下,采取强征手段,导致一个村子一年时间内有60多人次进京上访。

帖子发出去的第二天,舒向新就接到了陌生男子的电话,对方对其进行了辱骂、威胁、恐吓,要求其删除揭露冠县政府违法征地的网帖。然而,舒向新并没有删除网帖,而是继续发帖,追问对方究竟是谁与黑社会勾结,此事的影响也进一步扩大。最终,冠县政府承认自己没有征地手续,放弃了征地计划。舒向新认为,正是因为自己得罪了冠县政府,才导致了后来的一系列麻烦。

警方认为,舒向新担任地方政府的法律顾问,收取法律顾问费,是对政府的敲诈。但舒向新表示,担任单位的法律顾问是律师事务所的合法经营行为,倘若政府单位为了掩盖自身违法犯罪事实,而与律师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并且利用国家公共财产支付封口费,那涉嫌犯罪的是政府,而不是律师。他还强调:“我披露地方政府官员的违法犯罪事实,是宪法赋予我们公民对国家公务人员的批评建议权,不属于敲诈勒索犯罪的威胁、恐吓、恫吓手段。”

舒向新坦言,因为涉嫌敲诈政府,他的工作和生活被彻底打乱了。首先是济南市司法局暂缓对其律师资格证的年检,使他无法代理案件,挣钱养家。更让他头疼的是,在他被立案后,旭洲律师事务所掌管财务的工作人员趁机将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全部转移了。

“然后我就去公安局报警,公安局要我向法院起诉,而法院则认为这明显属于职务侵占,让我去公安局报警。”舒向新无可奈何,他转而向省、市、区检察院反映,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舒向新,因为其涉嫌敲诈政府案还没有结案,所以不能确定其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是否合法,也就是说,要解决资产纠纷案,必须在敲诈政府案结案之后才能立案。

然而,济南市公安局却一直将案子扣在手里,既不移送检察院,也不撤案。4年间,舒向新多次向山东省、济南市的相关部门写信反映自己的情况,表示无论自己有罪无罪,希望能尽快有一个结果,但都石沉大海。

2015年2月11日,舒向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指控济南市公安局存在违法立案、违法移诉、被两次退侦仍不撤销案件等违法行为。2015年4月10日,济南市公安局做出了行政答辩状,答辩状称:2013年3月19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3年4月18日,济南市公安局对舒向新取保候审。2014年4月18日对舒向新解除取保候审。“目前,该案仍在继续侦查过程中,不存在违法立案、违法移诉、违法不撤案等情况。”

然而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从济南市公安局的行政答辩状可以看出,该案原本应当于2013年4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公安局称“目前仍在侦查”,显然与法不符。

法院认为,根据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与网络有关的服务或产品应当和平共存,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不应干扰竞争对手的业务,也不能干涉最终用户的选择。这种干扰只有在出于保护公益的必要时才被允许。此案中,法院认为,奇虎公司的警告标识干扰了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服务,明显违反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既不合法也不必要。同时,法院认为奇虎公司在公共利益与网络安全的幌子下,将警告标识设置在百度搜索结果上,最终目的其实是推广自己的互联网浏览器。

舒向新曾于2015年4月21日向山东省政府申请公开,是否有制作或保存“关于刑事案件补充侦查可以超过一个月”的规定,5月8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回复称:上述信息在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制作或保存的文件中不存在。

那么,济南市公安局到底是依据什么理由对舒向新案继续侦查的呢?本刊记者联系到负责侦办此案的济南刑警支队副支队长徐克敬,他表示自己有工作纪律,不愿透露详情。

舒向新律师还指出,根据刑法,如果官员渎职、失职,导致国家或者其他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失职、渎职官员的刑事责任。如果老百姓敲诈政府成功了,那就应当追究责任官员的刑事责任。另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有同样的内容,因为领导失职、渎职导致国家或其他单位的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

舒向新认为,身为一名律师维权尚且如此艰难,普通人就更不必说了。于是,从2015年开始,他也开始力所能及地帮助那些和他有着类似遭遇的普通民众。

梁茂荣

步步惊心的上访之路

无独有偶,2014年10月16日,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高楼镇村民梁茂荣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灵璧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称,2005年起,被告人梁茂荣以高楼镇政府欠其钱为由,利用当前的信访考评制度漏洞,长期到北京上访或非访,要求高楼镇政府偿还欠款。2008年8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梁茂荣向高楼镇政府索要钱财共计83296元。

经审理,灵璧县法院认定梁茂荣勒索政府钱财共计21296万元,并于2014年12月15日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处梁茂荣有期徒刑2年。梁茂荣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

梁茂荣始终坚称自己没有敲诈,他每次进京上访,为了不被地方政府人员知道,都是秘密前往,到达北京后,也不敢让地方政府人员知道住所地,生怕被截访人员截回。倘若要敲诈政府,肯定要让对方知道,又怎么如此躲躲藏藏?实际上,他上访是为了讨回政府欠他的钱,而不是为了敲诈政府的钱。

本刊记者采访得知,20世纪90年代初,高楼镇政府下发文件鼓励民众借钱给政府办企业。梁茂荣早年通过经营饭店、办加工厂等方式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他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借钱给镇办企业。然而,到了1996年,向梁茂荣借钱的镇办企业却关门了。当时负责企业的镇领导向梁茂荣保证,政府不会赖账,一定会分步骤地还钱。然而,镇里还了部分借款之后,新来的镇领导却以企业破产,债权灭失为由,拒不归还剩余的20多万借款。梁茂荣也曾向地方法院起诉,然而,当地法院既不受理也不下不受理的裁定。无可奈何之下,梁茂荣只好开始逐级上访。

梁茂荣的女儿梁毅静说,这并不是梁茂荣第一次因上访失去人身自由,在此之前,梁茂荣已被行政拘留达30多次,2006~2011年间,他还先后4次被宿州市劳教委处以劳教决定,其中2次劳教决定被安徽省劳教委撤销,1次被劳教所拒收。

本刊记者了解到,宿州市劳教委对梁茂荣做出劳教决定的理由均是“扰乱机关单位秩序”,第一次劳教决定被安徽省劳教委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为由撤销后,宿州市劳教委再次以同样的理由对梁茂荣做出劳教决定,令人不解的是,安徽省劳教委这一次却采纳了劳教决定。

2011年8月,梁茂荣又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刑2年。法院认定梁茂荣拒不执行的是灵璧县法院在2006年下达的“(2006)灵民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然而梁毅静却表示,这份判决书下达时,她父亲正在蚌埠劳教所服教,既没有收到法院传票,也没有参加庭审,更没有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根本无法确定这次判决是否为依法做出。所以,当法院将判决书寄到劳教所时,梁茂荣拒收了。但在当时及此后的四五年间,却并没有人起诉梁茂荣“拒不执行判决”。

“这份判决书是向我们催讨20万元银行贷款的,但我们贷款时是用房产作为抵押的,当时房产评估的价值是30多万元,而且后来还升值了,他们为什么不去执行房产,而是直接抓人?”梁毅静提出了疑问。代理该案的律师吴有水也表示,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甚至在进入二审程序后,警方还进行了补充侦查。

“很明显,他们就是要通过安一个罪名把我爸抓起来,不让他去上访。”但梁毅静表示,她父亲的性格非常倔强,认准的事情绝对不会放弃,就像他后来在法庭上陈述的:“这十年,我从没在家里连续住过一周,不是在监狱,就是在看守所,不是在上访的路上,就是在去监狱的路上,为了什么?为了一个‘理’字。”

2013年5月,梁茂荣刑满出狱,出狱后的梁茂荣果然没有“消停”,他觉得自己这么多年受到的不公太多了,必须讨一个说法。就这样,他又开始了上访,直到2014年6月28日因涉嫌敲诈镇政府在北京被逮捕。

信访排名制度惹的祸?

2015年3月26日,梁茂荣敲诈政府案二审开庭。梁茂荣的委托律师吴有水在辩护词中指出,梁茂荣上访是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不属于威胁或恐吓政府。镇政府给他钱,他认为那是镇政府在还债,所以每次收到钱后都打收条,其主观目的也并非是为了“非法获取”。

此外,梁茂荣并没有威胁任何人,在该案中,都是相关人员主动提出给他钱,或讨价还价后支付。梁茂荣更没有威胁镇政府,法人、机关或机构是不具有恐惧和畏惧心理的。其次,梁茂荣自2013年7月至再次被刑事拘留期间,数次被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强制带回,并且被地方公安机关共行政拘留7次,丝毫未看出高楼镇政府“不敢反抗”。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类似梁茂荣这样因敲诈政府一审被判刑的案子,在宿州市还有许多起。宿州中院对这些案件于2015年5月19日统一做出了裁决,一律认定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梁毅静直到6月17日才得知此裁决,对于这个结果,她很激动,觉得事情总算是有转机了。

梁毅静还表示,她父亲的上访行为唯一影响的是地方政府的信访排名。本刊记者进一步了解到,信访排名源自2005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此项制度的设计初衷是要通过排名、通报制度约束地方政府更好地解决民生问题。

而吴有水则指出,信访考核制度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一定程度上会促使政府解决访民诉求;另一方面,由于各级党政领导成为信访责任人,其辖区内访民进京上访次数与干部升迁直接挂钩,这使得不少基层干部压力很大,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地方关于对上访人员的处理态度逐步偏离了信访制度设立的初衷,他们为了阻止民众进京上访,经常对访民采取一些极端措施。过去常见的是对访民进行劳教,现在劳教被取消了,最常见的是三大罪名: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以及敲诈勒索罪。其目的只有一个:限制访民的自由。

吴有水律师认为,要解决访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不能仅依靠现有的信访制度,而是应当废除信访制度,成立独立的、不受地方政府管辖的类似行政法院之类的机构,专门处理老百姓与政府之间的矛盾,这应该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

曾代理过多起敲诈政府案件的王甫律师在接受本刊采访时也表示,真正有极端情绪的访民只是极少数,而且是被逼急了,大多数都很有秩序,应当对这种有秩序的表达加以疏导,在公民和政府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培养一种良性的、理性的的对话沟通机制。他认为,公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最终还是要通过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去解决,但一些地方通过司法方式去打压访民表达权利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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