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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执行问题探析

2015-11-09梁亚非

成长·读写月刊 2015年9期

梁亚非

【摘 要】实践中,对于夫妻财产的执行充满了争议,甚至执行人员自身也被绕进了这样一个怪圈。作为被执行人夫妻的另一方更是觉得“有理有据”,一旦债务缠身,便以离婚的方式借以摆脱债务。然而,夫妻之间对于确定为个人财产的标准是严格而又苛刻的,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财产均应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不论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都应列入执行财产范围。明白了这个道理,也就打击了规避执行的假离婚现象,对社会诚信及传统道德的保护也可以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执行;个人债务;夫妻共同财产

一、经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此类情况,夫妻双方均为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中,夫妻双方名下的财产均属于执行标的物,对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则不存在异议问题,法院可依法执行。但在该类情形下的执行亦存在特殊情形,即作为被告人的夫妻双方在案件判决后或执行程序后,夫妻双方离婚后又结婚的,对于原夫妻的再婚对象的财产是否可以执行呢?笔者认为,对于该类情况原夫妻的再婚对象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证明再婚双方有关于个人财产约定的情形且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属于自己的收入而并非被执行人的,如不能有力证明,则该财产应予执行。

二、未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该类情形,在实践操作中是最为复杂的,也是最具有争议的。笔者也将从多种情形分类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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