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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村图书馆事业的政府责任研究

2015-11-07赵德健孙明阳

黑龙江史志 2015年5期
关键词:价值定位政府责任制度保障

赵德健 孙明阳

[摘 要]在农村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负有价值定位和制度保障两方面的责任。在价值定位方面,政府应该认识到:发展农村图书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是保障农民文化权利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内容;在制度保障方面,政府负有制度供给、制度实施和制度监督的责任。

[关键词]农村图书馆;政府责任;价值定位;制度保障

1.价值定位的责任

政府对农村图书馆事业的价值定位,来源于政府对农村图书馆事业的存在及其意义的认识。政府对农村图书馆事业的价值定位,不仅决定了农村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基本方向,也决定了政府支持农村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方式方法及其力度。因此,就发展农村图书馆事业而言,政府的首要责任是对农村图书馆事业价值做出准确的定位。

1.1发展农村图书馆事业,是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首先,农村图书馆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理应在城市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农村的发展。农村图书馆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通过农村图书馆作用的发挥,可以使农民掌握知识、培养素质,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思想觉悟,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使让他们成为有知识、有文化、讲政治、懂法律的社会主义新农民,从而促进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其次,农村图书馆是农村的信息中心,对农村文化建设意义显著。农村图书馆作为农村的信息中心,为广大农民掌握知识、培养技能、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丰富业余生活提供了新的场所,是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独特意义。农村图书馆不仅可以丰富农民生活,还能带动改善农村社会风气,因此,农村图书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再次,农村图书馆是对农民进行继续教育的学校,对培养懂知识、有文化的新型农民发挥关键作用。农村图书馆依托自身馆藏文献资源,不仅是农民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的场所,还可以为农民学习知识、提高修养提供新的平台,从而履行社会教育的职能,发挥对农民进行继续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立足于服务农民的农村图书馆,为农业生产服务是其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从而形成了农村图书馆不同于其他公共图书馆的一大特点。从这一点出发,政府形成了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定位农村图书馆事业价值的全新视角。

1.2发展农村图书馆事业,是保障农民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

政府主体作用的发挥是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来源,它是政府最基本的职责之一。关于文化权利,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权利。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1]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对文化权利作了全面细致的阐述。由于人们对“文化”概念的存在不同理解,所以对文化权利的范围界定也是不同的。但人们对文化权利的范围还是形成了初步一致的认识,即文化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文化认同权;信息权;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创造权;享受科学进步的权利;保护作者物质和精神利益的权利;国际文化合作的权利”。[2]由此可见,农民利用农村图书馆获取信息与知识,理所当然是实现自身文化权利的一种途径。

综上所述,农民利用农村图书馆的权利是农民的基本文化权利之一;政府提供作为农村基础文化设施的农村图书馆是保障农民实现文化权利的一种制度安排;政府重视发展农村图书馆事业,就是重视保障农民文化权利的具体体现。

1.3发展农村图书馆事业,是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

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实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利的重要途径。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思想觉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基数庞大,生产力水平还比较落后,经济社会发展十分不平衡。当前,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供求矛盾愈演愈烈,这一点在农村地区尤为显著,由此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的科学发展。对此,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坚持把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重心向基层和农村倾斜,重点改善广大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切实解决农村地区的现实问题,保障农民的基本文化权利。我们认为,解决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问题,关键在政府。只有政府部门真正理解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义,把具体步骤提上议事日程,并且保证落实到位,才能保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最终完善。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制度保障措施,这种措施得不到落实和完善,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便无从实现。

因此,对于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而言,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毋庸置疑,公共图书馆事业,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村图书馆又是公共图书馆的重要方面。因此,作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政府必须重视发展农村图书馆事业。

2.制度保障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农村图书馆发展的制度保障,是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农民公平享有文化权利的具体措施。因此,政府在发展农村图书馆事业的过程中需要提供制度保障。

2.1发展农村图书馆事业的制度供给责任

农村图书馆作为公益性的社会公共文化事业,政府必须为其运行和发展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具体表现为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这就是政府发展农村图书馆事业的制度供给责任。

发展公益性的社会事业,关键在于政府责任的落实。对于发展农村图书馆事业而言,政府最重要的制度供给责任是制定和颁布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图书馆法》。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图书馆法》。这种立法缺位造成了图书馆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带来诸多消极影响。同时,这种立法缺位为政府在支持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问题上免责提供了借口,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便是自由”。[3]更为严重的问题是,迄今为止我国政府尚未把农村图书馆事业纳入公共图书馆事业体系,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图书馆尚属民办性质。正因为农村图书馆体制无法明确、定位混乱,购书经费、人员开支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得不到解决,我国农村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严重受阻,无法保证正常运转。上述这些制约我国农村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问题,皆与政府制度供给不足直接相关。因此,政府履行发展农村图书馆事业的制度供给责任的首要任务就是尽快制定和颁布《图书馆法》。

2.2发展农村图书馆事业的制度实施责任

制度实施是实现制度供给目的的核心环节。政府在发展农村图书馆事业的制度实施方面的主要责任有,保障农村图书馆事业经费和普及农村图书馆服务等。

2.2.1保障农村图书馆事业经费的责任

公共文化事业可按照运营模式划分为经营型公共文化事业和公益型公共文化事业。其中,公益型文化事业,必须同时具备“面向公众”和“服务免费”这两个基本特点。而“服务免费”的特质决定了公益型文化事业的运营经费只能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属于公益型文化事业,而农村图书馆是公共图书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联合国《公共图书馆宣言》明确指出:“建立公共图书馆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必须专门立法维持公共图书馆,并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4]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无论其实行何种经济政治制度,都不以盈利为目的发展公益性事业。而目前我国政府还没有认可农村图书馆事业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属性,本应属于公办性质的农村图书馆,长期以来由于政府责任履行不到位,强行将其性质划归“民办”,导致如今我国农村图书馆的生存和发展难以为继。政府的资金投入是保障农村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关键,而政府发展农村图书馆事业的制度实施责任最突出的方面是资金投入的责任。由政府提供农村图书馆正常运转的经费保障,是政府基于农村图书馆事业的公益性特点和为农村社会服务职能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因此,政府必须承担农村图书馆正常运转的经费支出。

2.2.2普及农村图书馆服务的责任

所谓普及农村图书馆服务,指的是拓展县级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点或扩大县级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的建设。普及农村图书馆服务的目的是将县级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延伸到农村,消除农民用户利用图书馆的距离障碍,从而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用户提供服务。普及农村图书馆服务,是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基本标志,能够最大限度地拓展公共图书馆服务的覆盖范围。在普及农村图书馆服务的服务体制和服务手段方面,要形成以省级图书馆为第一级,市级图书馆为第二级,县级图书馆为第三级,村图书馆(室)为第四级的四级服务网络。其中省级图书馆负责全省范围内文献资源的统一调配、协调建设,各市级图书馆的职责是完整地搜集和开发地方文献资源,使分散、无序的文献资源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借助计算机网络在各级图书馆之间进行馆际联机编目、检索和馆际互借,以达到城乡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加快普及农村图书馆服务,为农民公平享有利用信息的权利提供服务平台。在当前的我国,实现普及农村图书馆服务的战略目标是发展农村图书馆事业最好的选择。普及农村图书馆服务,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关键步骤,在其实现的过程中,必须由政府牵头规划、推动和投入。因此,政府必须承担普及农村图书馆服务过程中的相应责任。

2.3发展农村图书馆事业的制度监督责任

农村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者,政府对其不仅负有保证农村图书馆运行经费和普及农村图书馆服务的责任,还必须对农村图书馆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图书馆的服务效果达到预期水平。联合国《公共图书馆宣言》明确指出:“必须制定清晰的政策,确定与社区需求相关的目标、重点和图书馆服务。必须有效地组织公共图书馆并保持运作的专业水准。”[5]其意在说明的就是政府对公共图书馆的监督和管理责任。目前,我国的公共图书馆由于立法的缺位和管理制度的缺失,业务工作规范性不强,隶属关系混乱,这就导致了县级图书馆对农村图书馆指导的权威性不受认可,业务辅导工作难以开展。究其原因是缺乏切实可行的对农村图书馆建设的监管机制。为了做好农村图书馆的普及工作,建设好农村图书馆的四级服务网络,从而最大程度上为广大农民用户利用图书馆服务提供便利,首先,政府部门应提高认识、大力支持、积极督促;同时要给予农村图书馆必要的协助,切实解决农村图书馆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还要完善农村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对农村图书馆实行科学管理,严格监督,切实保证广大农民公平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不受损害。这一切还有赖于政府尽快制定和颁布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以及《图书馆法》,以达到规范、评价、激励、监督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EB/OL].[2007-12-10].http://www.un.org/chinese/work/rights/rights.htm.

[2]雅奴兹·西摩尼迪斯.黄觉译.文化权利:一种被忽视的人权[J].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4):95-108.

[3]蒋永福.制度缺位: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瓶颈[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6,(1):32-33.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EB/OL].[1994-10-29].http://weilaiwansui.blog.hexun.com/.

[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EB/OL].[1994-10-29].http://weilaiwansui.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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