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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喀什噶尔商业贸易研究

2015-11-07高超

黑龙江史志 2015年5期
关键词:贸易

高超

[摘 要]喀什噶尔是南疆的古老城市,清进入南疆以前,就是回部以及准噶尔部的大本营,是南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的中心,随着清政府统一并经营新疆,喀什噶尔的南疆商业贸易中心的地位进一步加强,本文试从这一时期喀什噶尔官方、民间和对外贸易三种贸易形式出发,探究清初喀什噶尔商业贸易的特点及规律。

[关键词]清初;喀什噶尔;贸易

喀什噶尔自古就是南疆重要的商业贸易中心,是新疆乃至中国西北地区的三大贸易通道之一,乾隆二十七年(1762),清政府平定大小和卓叛乱后,总理天山以南八城的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府就设在这里。使其成为南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的中心,商业贸易得以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喀什噶尔的商业贸易以贸易形式不同可以分为官方贸易、民间贸易和对外贸易三种,贸易的主要商品有牲畜、皮毛、绸缎、茶叶、大黄、玉石等。

官方贸易主要有绢马贸易和回布贸易,前者主要在北疆推行,而后者主要在南疆推行,但两者并不是孤立的,喀什噶尔等南疆城镇正是借助回布贸易介入清政府与哈萨克间的绢马交易。为了解决军马的供应,清政府由内地调运棉布用于与哈萨克交易马匹,但新疆离内地遥远,这种远程转运极不合算,而南疆地区自古就是棉花的重要产区,在清前期该地区商品经济又不甚发达,随着南疆社会经济的恢复,棉花产销过剩,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乾隆皇帝批准了叶尔羌办事大臣新柱与维吾尔郡王颜敏和卓的联名奏请,首先在叶尔羌、和阗实行“征粮折布”和以新铸钱文购布。如此不仅解决了与哈萨克绢马贸易中短缺的棉布问题,又“省内地运解之烦,而钱文流通,回人生计亦可充足”。这项政策得到了维吾尔上层的欢迎,“众伯克等均谓,多纳布匹,甚属方便,无不欣慰”。(1)以后这项政策推及到包括喀什噶尔的南疆各城镇,两年内每年转运量都超过十万匹,回布源源不断地进入北疆,取代内地棉布,介入清政府官方与哈萨克的绢马贸易。清政府在绢马贸易和回布贸易中获利是肯定的,但这些政策的初衷只是节约转运成本,深层意义在于清政府节省了新疆军政和开发建设的费用,维持南、北疆的平衡发展和稳定。

此外官方还垄断着像丝绸、茶叶、牲畜等重要的大宗商品的贸易。以丝绸为例,南疆的丝绸贸易主要是防止白银流失,“内地所有银两,携至外藩,有拨无回,将来恐致耗散,请将绸缎多为解送,较原价酌增运费,此银两亦可渐次收回”(2)。贸易对象不仅仅是维吾尔人,还包括中亚的安集廷、浩罕等外藩商人,其中喀什噶尔是重要的转运地。内地输往喀什噶尔丝绸贸易品种数量的详情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喀什噶尔丝绸贸易数量上升明显,从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至嘉庆四年(1799年)不到20年间增长了将近1倍,高中低档各种绸缎品的需求都有所增长,价格相对高的高档丝绸品需求增加更为明显。喀什噶尔丝绸贸易的发展还体现对外贸易的发展,这在下文还会详述。这种官方的丝绸贸易和绢马贸易、回布贸易一样,所得利即不投入流通领域,也不作商业再生产,而是全部划归驻兵开支,最终的目的还是维持清政府在新疆的统治。

民间贸易分为内地商人和维吾尔族商人贸易,内地商人方面,清政府起初是允许内地商人去新疆经商的,“回部既已平定,内地商贩,自应流通”(3)。但到了乾隆三十年(1765年),因清政府认为汉人与维吾尔人杂居酿成了乌什事变,遂对内地商人进入南疆经商做了重重限制,如严格路票制度、内地商人与维吾尔人分城居住,不得携带家眷等等,这造成了直到道光年间内地商人在包括喀什噶尔在内的南疆地区无法正常展开贸易活动,但这一时期商业也不是完全没有发展,喀什噶尔在乾隆后期至嘉庆年间南疆内地商人人数还是有所增加的,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有商人铺面33处,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增加了17处,达到50处,嘉庆十五年(1810年)再增加46处,达到96处。(4)又如喀什噶尔所属英吉沙尔,乾隆年间,内地商人就在英吉沙尔出售绸缎,到道光八年(1828年),英吉沙尔建铺面房等500余间。可以得出这段时间,内地商人在喀什噶尔的商贸活动是缓慢发展的。维吾尔商人方面,维吾尔族是一支有经商传统的民族,但是他们没有完全脱离小农时代的家庭手工业模式,属于一种相对封闭、孤立的初级市场形态,归根结底是对小农经济的补充。商品流通很有限。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自告狄有喀什噶尔、阿克苏、和阗等处商人携带货物赴叶尔羌贸易,并不购买别物,带钱而回者甚多”(5)。再加之“维吾尔人好储蓄,窖藏镪金,终秘弗取”(6),不注重资本积累和再生产,不利于商业贸易的扩大。居住在喀什噶尔的维吾尔商人还出喀什噶尔到安集延、塔什干、克什米尔、阿富汗等中亚、南亚各地进行贸易,甚至与直接插手与哈萨克马匹贸易,这触犯了清政府的利益,以“有碍伊犁官用”(7)为理由于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禁止喀什噶尔等城商人与哈萨克直接贸易。五十九年(1794年),清政府又制定了《回民出卡贸易章程》,规定“喀什噶尔贸易回人如往充巴噶什、额德格纳、萨尔巴噶什、布库、齐哩克等处贸易者给予出卡执照,如往各远处部落,俱不得给与”,“出卡回人,自十人至二十人为一起者,始给予执照,每起派阿哈拉克齐一员,往则约束,回则稽查,毋令羁留。如有不遵约束,枷号三月,仍重责示众,隐匿者并究”(8)。这些政策都限制了维吾尔商人的经商活动,造成了这一时期维吾尔商人商贸活动基本停滞。

对外贸易方面,喀什噶尔地处为天山南路靠近边界的位置,是对外贸易的重要城镇。布鲁特、安集延、浩罕商人多来喀什噶尔贸易。主要商路二条。其一托允多拜道。即由喀什噶尔北上,经图舒克塔什卡伦、恰克马克,出托允多拜,越图鲁噶尔特山口及阿尔帕各地,再转西经乌支根人费尔干纳之安集延;其二铁叶尔哩叶克达板道。即由喀什噶尔西行,经明约洛卡伦、喀浪圭卡伦、堪朱千、鄂克苏鲁尔、伊根,在托海巴什转西北越铁叶尔哩叶克达坂,经鄂什、安集延入费尔干纳。(9)贸易的主要商品有丝绸、瓷器、药材、茶叶、牲畜、布匹等。在对外贸易的税收上,最初清政府是按照准噶尔时期的旧例征税,即二十分取一,但这个税率只执行了不到半年,从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起,降到四十分取一。这个税率是极低的,但浩罕方面还是要求免税,被清政府拒绝后,他们甚至唆使、支持流亡在中亚的和卓余党侵扰喀什噶尔。清政府在平定和卓叛乱后禁止浩罕商人在南疆进行贸易,但这井没有使浩罕屈服,道光十年(1830年),浩罕打着玉素普和卓的旗号出兵侵扰喀什噶尔。清政府选择息事宁人与浩罕议和,取消了贸易禁令,并下令免除浩罕及所有外藩商人的商税。自此浩罕等外藩商人在南疆的商业活动更加频繁的开展。

清进入南疆以前,喀什噶尔是回部以及准噶尔部的大本营,周边地区政治军事斗争十分激烈,生产力相对落后,但喀什噶尔作为南四城之首,人口密集,但同时期商业市场发展却远远滞后于城镇的发展。清政府平定大小和卓叛乱进入南疆后,虽然对南疆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如取消伯克制,鼓励屯田,兴修水利等等,但主要目的是维护其在南疆的统治,表现在商业贸易上就是政策摇摆不定,既想鼓励发展商业,又担心新疆维吾尔人与内地、外藩商人之间交往过于频繁会滋生事端,危害其统治,进而制定了一系列限制商业发展的措施。总之,这个时期喀什噶尔城镇发展与市场发育之间的作用不明显,城镇建设往往优先考虑政治、军事需要,商业贸易和市场的发展对城镇的影响更是微乎其微。

注释:

(1)档案满文月折档,《为奏闻预筹办理事》(乾隆二十七年三月三日),新柱等奏。转自王熹、林永匡《清乾隆年间新疆的“回布”贸易问题》,《新疆社会科学》,1987年5期,第114页

(2)傅恒撰《平定准噶尔方略》续编卷五

(3)《清高宗实录》卷六百五十六,乾隆二十七年三月甲午

(4)华立《乾嘉时期新疆南八城的内地商民》,《西域考察与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7页

(5)《清高宗实录》卷七百五十七,乾隆三十一年三月丙戌

(6)袁大化修《新疆图志》卷二十八《实业一》

(7)《清高宗实录》卷七百七十八,乾隆三十二年二月壬戌

(8)《清高宗实录》卷一千四百六十四,乾隆五十九年十一月乙酉

(9)潘志平、王熹《清前期喀什噶尔及叶尔羌的对外贸易》,《历史档案》,1992年第7期,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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