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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叁)“暨过误失坐官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2015-11-07张韶光

黑龙江史志 2015年5期

张韶光

[摘 要]自《岳麓书院藏秦简(叁)》2013年6月出版发行以来,该书所载的十五个奏谳文书引起了历史学界、法律学界的广泛关注。其中第六个文书所载《暨过误失坐官案》,主要讲述了江陵县官员暨因为不满上级对自己的惩罚,提出上诉,经审讯减轻了惩罚的案件。本文试图从秦律条文出发,对官员暨受到不同判决的依据进行分析,反映了人的主观意愿在秦代法律判决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同时也揭示了由秦到汉,“严刑峻罚”逐渐动摇的趋势。

[关键词]相沓;累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之案例六“暨过误失坐官案”的主要内容如下:江陵丞暨因为粮仓失修、不当傅籍者却被傅籍、判处案件出现失误等问题,被检举告发了八次,因此被判“累论”,即诸种罪行相互累加、数罪并罚。暨进行申诉,第一次申诉判决结果如同首次判决,即数罪并罚;暨进行了第二次申诉,认为暨所犯过失非有意所为,判为“相沓”,即以多重惩罚中最重的惩罚为最终惩罚。

本文将对暨三次判处所受到的不同判决的依据分别进行探讨,由于前两次判决结果一致,遂分两种情况来分别讨论。

一、前两次判决

何为“累论”?岳麓简(叁)整理小组注:“累论,累积论罪,即每一行为算一罪并判一刑,也就是将多种‘过误失作为数罪处理。”也就是说,累论,即数罪并罚。同一个人犯两种以上罪行,把诸多罪行相互累加,则表现为所受惩罚的强度重于其中任何一个罪名所受的惩罚。

材料一: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049:“诬人盗直(值)廿,未断,有(又)有它盗,直(值)百,乃后觉,当并臧(赃)以论,且行真罪、有(又)以诬人论?当赀二甲一盾。”

材料二: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050:“上造甲盗一羊,狱未断,诬人曰盗一猪,论可(何)■(也)?当完城旦。”

在材料一中,该人犯了诬告他人和盗窃两种罪行,将两项赃值合并论处,罚“二甲一盾”。■谷至先生在《秦汉刑罚制度研究》一书中指出:“秦律的赀罪是以赀一盾、赀一甲的武器为单位的,有四个等级,由重到轻依次为赀二甲→赀一甲→赀二盾→赀一盾。”可见赀二甲一盾的罪行是非常之重的。

在材料二中,上造甲犯了盗窃和诬告他人两种罪行,对其惩罚是“完为城旦”。甲为上造,秦律中对于有爵位之人的惩罚会有相应变通。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85:“内公孙母(无)爵者当赎刑,得比公士赎耐不得?得比焉。”整理小组注释:“《汉书·惠帝记》:‘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及刑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注:‘内外公孙,国家宗室及外戚之孙也。据此,内公孙即宗室的后裔。本条与《汉书》这段文字可以互相参看。”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对上造甲的论处也应视其身份有所减轻。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006:“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对比该条材料与材料二,上造甲的罪行在经过减轻之后,仍与犯盗窃罪的成年男子所判处得罪行等同,可见上造甲所受罪行之重。

在“暨过误失坐官案”中,暨受到了“八劾”,即:“劾不传戍令”、“劾■”、“非系”、“劾■窗、豕”、“劾弩”、“坐丹”、“劾偃”等(还有一劾因简残缺,无法确定)。

根据上文分析,在秦律中有对犯多种罪行之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况,因此,前两次判决对暨实行“累论”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二、第三次判决

在第三次判决中,对暨的惩罚方式是“相沓”。何为“相沓”?岳麓简(叁)整理小组解释“相沓”为:“相沓,罪状相及、相关,罪状相关的“过误失”都合并为一罪,仅判一刑”。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犯有数罪,处罚时,按照其所犯的最重的一个罪进行处罚”,即“重罪吸收轻罪”原则。

材料三: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31:“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臧(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

材料四:睡虎地秦简《效律》简01:“为都官及县效律:其有赢、不备,物直(值)之,以其贾(价)多者罪之,勿赢(累)。”

在材料三中,该人犯了逃亡罪与盗窃罪,盗窃罪轻于逃亡罪,因此按照逃亡罪论处。

材料四是说,都官和县在核验物资和财产时,有超出或者不足时,应以价格最高的来定罪,不要把各种物品价值累加在一起定罪。

对比材料三、四可知,在秦律当中,也存在犯有多种罪行时以最重的一种罪行来论处的情况,而非“数罪并罚”,因此,在“暨过误失坐官案”中,第三次判决也是符合秦律的要求的。

三、出现不同判决的原因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知,前两次的判决结果较重,而第三次判决较轻。那么,出现这两种不同判决的原因出在哪里呢?

在“暨过误失坐官案”中,在诘问暨为什么认为自己不应“累论”时,暨说道:“不幸过误失,坐官弗得,非敢端犯■(法)令,赴隧以成私■(也)。”其大意是说,暨并不是故意违反法令的,是其一时疏忽所致。

秦律中对犯罪实施者的主观意图是十分注重的,并按照其主观意图,将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西田太一郎在《中国刑法史研究》中说道:“‘过失是用来表示广义的无犯罪意图的犯罪行为术语。”同时又指出:“对于‘志善者即动机是好的犯罪者减免处罚,而‘志恶即动机坏的即使犯罪未遂也要根据相应的法令给以刑罚。”

在睡虎地秦简中,就有相关记载。

材料五: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047:“甲告乙盗牛,今乙盗羊,问可(何)论?为告不审。”

材料六: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036:“甲有罪,吏智(知)而端重若轻之,论可(何)■(也)?为不直。”

材料七: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043:“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材料五中指出,甲控告乙盗牛,但是乙是盗羊,因为不是故意所为,即是过失犯罪,所以作为控告不实。

材料六中指出,吏明明知道甲的罪行,而故意从轻或从重判处,这就是一个故意犯罪的例子。

从材料七中可知,如果甲是故意所为,则判为诬告罪,若不是故意所为,则作为控告不实。可见秦律中对于故意犯罪的论处要重于过失犯罪。

再看“暨过误失坐官案”,暨不经意犯了错误,对于部门内部坐官一事没有及时察觉,总之,违背法律一事完全出于无意。根据秦律中对于过失犯罪的处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原则,在论处暨时,采用多种罪行中按最重的一种来进行处罚的判决也是符合规定的。

四、对秦汉间法律思想转变的认识

从“暨过误失坐官案”中可以看出,在秦统治时期“数罪并罚”与“重罪吸收轻罪”两种论处方式并行。但是在汉统治时期,发生了变化。

材料八: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99:“一人有数罪■,以其重罪罪之。”

材料九:《春秋公羊传》庄公十年传:“战不言伐,围不言战,入不言围,灭不言入,书其重者也。”何休注:“明当以重罪者罪之。犹律(汉律)一人有罪,以重者论之。”

由此可见,在汉初,就已经废除了数罪并罚的原则,而采用了“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秦则是向“重罪吸收轻罪”这一原则的转化时期,“重罪吸收轻罪”与“数罪并罚”虽然并存,但是“重罪吸收轻罪”逐渐占据了上风,这也是在“暨过误失坐官案”中,在对暨的最后一次审判时采用“重罪吸收轻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这一法律原则的转变,与其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是密不可分的。秦以法家思想为治国之道,法律严苛,随着国力衰微,国家控制力的减弱,秦之初所创设的严刑酷法无法得到全面贯彻。且随着大众的反抗不断增加,统治者势必会对自身统治政策有所改变。直至汉的建立,汉初推崇黄老之术。这样一来可使国家和百姓得以休养,二来也是对秦二世而亡的深刻反思。

参考文献:

[1]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

[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3] 谷至.秦汉刑罚制度研究[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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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西田太一郎.中国刑法史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

[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

[7]李学勤.春秋公羊传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