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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史《艺文(经籍)志》著录小说名实辨

2015-11-05王齐洲谷文彬

江汉论坛 2015年3期
关键词:艺文小说家小说

王齐洲 谷文彬

摘要:正史《艺文志》或《经籍志》所著录的小说,无论其归类为小说家还是小说,均为当时人所理解的小说作品。这一归类创始于《汉书·艺文志》而定型于《隋书·经籍志》,主要体现为传统的知识结构和价值取向,政教学术是其立类基础和价值评判标准。其较少著录唐宋传奇甚至根本不著录通俗小说,也与这一部类的设定原则密切相关。至于此类著录中有许多不合今人小说标准的作品,那是古今小说观念差异造成的,我们不能因此否认这些作品在当时人眼里的的确确是小说的历史事实。

关键词:正史《艺文(经籍)志》;小说家;小说

中图分类号:I20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5)03-0087-05

自《汉书·艺文志》(简称《汉志》)诸子略小说家著录小说书目以来,正史《艺文志》或《经籍志》递相沿袭,只是从《隋书·经籍志》(简称《隋志》)以后各史志将诸子略改换成了子部而已。尽管有些正史未设《艺文志》或《经籍志》,但后人均有补志,著录部类均一仍旧贯。然而,由于古今小说观念差异甚大,这些正史《艺文(经籍)志》小说家所著录的书目是否都是小说?它们为何较少著录唐宋传奇甚至根本不著录通俗小说?今人在清理古人小说书目、研究古代小说时,常常为这些问题所困扰,实有辨析之必要。

《汉志》诸子略小说家著录书目15种。据班固自注和汉人所述,这15种书籍有记言者,如《伊尹说》“其言浅薄,似依托也”,《师旷》“见《春秋》,其言浅薄,本与此同,似因托之”;有记事者,如《青史子》为“古史官记事也”,《周考》乃“考周事也”;有载学术者,如《务成子》“称尧问,非古语”,《宋子》“其言黄老意”;有载方术者,如《封禅方说》、《待诏臣饶心术》、《待诏臣安成未央术》;有解说故书者,如《虞初周说》“其说以《周书》为本”。小说家名下的作品如此丛杂,每部作品的内容和形式均有差异,它们是否都可以被看作小说呢?

有一种意见认为,《汉志》在这里著录的是小说家的作品,小说家的作品并不都是小说。如果真是这样,我们对《汉志》著录的小说家作品就应该区别对待,对小说的正确认识也应该在区分小说与非小说作品之后才能获得。

不过,笔者不赞成这一意见。这个问题可以从《汉志》文献著录中找到答案。班固《汉志》“六略”是从刘歆《七略》“删其要”而成,而《七略》则脱胎于刘向的《别录》,反映的是汉人的知识结构和学术观念,“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是其主要的编纂旨趣。张尔田指出:“班《志》之部居群籍也,考镜源流,辨章旧闻,不诩诩侈谈卷册,与藏家目录殊;不断断详论失得,与官家目录亦异。盖所重在学术,用吾识别,以示隐括,同于法家之定律。”具体来说,《汉志》不是一般的图书目录的汇编,而是学术源流的梳理,其分类编目均按照学术标准进行,颇有条理统绪。刘向、刘歆、班固等本是儒家信徒,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已经成为社会的主导思想,故《汉志》以“六艺略”居首,显示了儒家经典的正统地位。在“诸子略”中,也以儒家学者居前,其后是道家、阴阳家、法家、名家、墨家、纵横家、杂家、农家、小说家,同样反映出《汉志》以“儒术”为本的价值取向。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汉志》部居群籍,是按照学术性质进行的分类,并无个人文集的观念,不会把个人名义下的不同类别作品放在同一部类之下,这在《汉志》中有充分的反映。例如,有关荀卿的作品,《汉志》诸子略儒家类著录有《孙卿子》三十三篇,又在诗赋略赋类著录《孙卿赋》十篇;有关师旷的作品,《汉志》诸子略小说家类著录有《师旷》六篇,又在兵书略兵阴阳类著录有《师旷》八篇。这便告诉我们,《汉志》各类别所著录的作品,是符合这一类别的学术标准的:荀子的儒学著作入诸子略儒家类,其赋作则入诗赋略赋类;师旷的小说作品人诸子略小说家类,其“推刑德,随斗击,因五胜,假鬼神”而谈兵者则入兵书略兵阴阳类,这些都是极好的证明。《汉志》著录刘向的著作也是这样处理的,如六艺略易类著录有《刘向五行传记》十一卷,诸子略儒家类著录有《刘向新序》六十七篇,诗赋略赋类著录有《刘向赋》三十三篇。既然《汉志》并无后世集部以著录一人之全部作品为别集而不论其具体作品部类的意识,自然也就不会发生将小说家的非小说作品著录在小说家类的情况。这样看来,所谓《汉志》诸子略小说家名下的作品不一定都是小说的推断其实是不能成立的。

《汉志》诸子略小说家类所著录的15种作品都是汉人所认可的小说作品已无疑问,那么,其他正史《艺文志》或《经籍志》所著录的小说作品是否也可以这样看待呢?答案是肯定的。《隋志》虽然没有沿袭《汉志》的六略分类法,而是采用晋人荀勖、李充等人创立的四部分类法,仅将乙(子)、丙(史)两部的位置做了调换,成为经、史、子、集四部,但是,其子部文献著录的基本原则却并未改变。《隋志》子部将《汉志》诸子略所录十家删除阴阳家,保留儒家、道家、法家、名家、墨家、纵横家、杂家、农家、小说家,增加兵家、天文家、历数家、五行家、医方家。这一方面固然是考虑到隋唐之际知识结构和文献留存的实际,同时也是整合《汉志》诸子略、兵书略、数术略、方技略的结果。需要指出的是,《隋志》编者魏征在著录子部文献时,并没有沿袭《汉志》以“家”名类以凸显学派传承,而是以儒、道、法、名、墨、纵横、杂、农、小说、兵、天文、历数、五行、医方等等名类,以突出所著录文献的学术属性。《隋志》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调整,是因为隋唐之际有着与西汉及以前不同的学术文化背景和知识结构。西汉及以前,畴官为学,学有师承,为《汉志》“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提供了有统系的学术传承背景依据和材料来源。正如清人章学诚所言:“其(指《汉志》——引者)叙六艺而后,次及诸子百家,必云某家者流,盖出古者某官之掌,其流而为某氏之学,失而为某氏之弊。其云某官之掌,即法具于官,官守其书之义也。其云流而为某家之学,即官司失职,而师弟传业之义也。其云失而为某氏之弊,即孟子所谓‘生心发政,作政害事,辨而别之,盖欲庶几于知言之学者也。由刘氏之旨,以博求古今之载籍,则著录部次,辨章流别,将以折衷六艺,宣明大道,不徒为甲乙纪数之需。亦已明矣。”而东汉以后,不仅官失学守,今古文学也呈合流之势,学派散乱,家法不行,至“梁武敦悦诗书,下化其上,四境之内,家有文史”,在这样的学术文化背景下,《隋志》已经不可能采用《汉志》的编辑方法来“辨章学术,考镜源流”,只能将书籍按部类集中编排,成为纯粹的图书目录:而史书的大量产生以及个人文集的成批涌现,也促进着史部的独立和集部的诞生,编纂者不能不对部类加以调整。即便如此,《隋志》也并非“徒为甲乙纪数之需”,仍然贯彻了以政教为中心、以学术评价为依据的著录原则,所谓“夫仁义礼智所以治国也,方技数术所以治身也,诸子为经籍之鼓吹,文章乃政化之黼黻,皆为治之具也,故列之于此志”。正因为如此,《隋志》并不刻意强调小说家出于稗官,而更偏重于选择著录小说作品。这样一来,《隋志》在子部著录的小说文献就自然都是小说书目了。

比较《隋志》与《汉志》二书类目小序,也可证明这一发展变化。概括地说,《汉志》小序是在给“小说家”下定义,而《隋志》小序则是直接给“小说”下定义。《汉志》云:“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孔子曰:‘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致远恐泥,是以君子弗为也。然亦弗灭也。闾里小知者之所及,亦使缀而不忘。如或一言可采,此亦刍荛狂夫之议也。”不仅说明了“小说家”的来源及其言说特点,而且阐述了“小说家”的学术贡献及其小说作品的学术价值。当然,汉人眼里的学术,其主体是政教之术,或曰“君人南面之术”,所以它关于“小说家”的定义,即从此处着眼,对小说的学术价值评价甚低。《隋志》则云:“小说者,街说巷语之说也。《传》载舆人之诵,《诗》美询于刍荛。古者圣人在上,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而庶人谤。孟春,徇木铎以求歌谣,巡省观人诗以知风俗,过则正之,失则改之。道听途说,靡不毕纪。《周官》诵训掌道方志以诏观事,道方慝以诏避忌,以知地俗。而职方氏掌道四方之政事,与其上下之志,诵四方之传道而观衣物,是也。”将“小说”与“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而庶人谤”联系在一起,在制度上和“采诗”、“献诗”等量齐观,并以小说内容即《周官》诵训、职方氏所掌的四方风俗、民情政事等,强调的是“小说”的文本来源和文体特征,与《汉志》明显有别。《隋志》对子部书目的著录原则虽然与《汉志》一样,坚持的仍然是政教标准,但对小说的价值评判却明显高于《汉志》。《汉志》诸子略总序云:“诸子十家,其可观者九家而已。皆起于王道既微,诸侯力政,时君世主,好恶殊方。是以九家之术蜂出并作,各引一端,崇其所善,以此驰说,取合诸侯。其言虽殊,辟犹水火,相灭亦相生也。仁之与义,敬之与和,相反而皆相成也。《易》曰:‘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今异家者各推所长,穷知究虑,以明其指,虽有蔽短,合其要归,亦六经之支与流裔。使其人遭明王圣主,得其所折中,皆股肱之材已。仲尼有言:‘礼失而求诸野。方今去圣久远,道术缺废,无所更索,彼九家者,不犹愈于野乎?若能修六艺之术,而观此九家之言,舍短取长,则可以通万方之略矣。”《汉志》明确地将小说家排除在“可观者”之外,不认为其对明王圣主的政教有多少价值。而《隋志》子部总序则云:“《易》曰:‘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儒、道、小说。圣人之教也,而有所偏;兵及医方,圣人之政也。所施各异。世之治也,列在众职。下至衰乱,官失其守,或以其业游说诸侯,各崇所习,分镳并骛。若使总而不疑,折之中道,亦可以兴化致治者矣。”《隋志》将小说与儒、道并称,认为它们都是“圣人之教也,而有所偏”,同样可以为诸侯们“兴化致治”发挥作用。《隋志》之所以有这样的认识,是与其编纂者魏征并不以小说家为讨论对象,而是以小说作品为讨论对象的缘故。《隋志》子部小说著录有《燕丹子》、《郭子》、《世说》、《小说》、《迩说》、《辨林》、《古今艺术》、《座右方》、《座右法》、《鲁史欹器图》、《器准图》等作品,对于古人格物致知、博识洽闻、修身养性、清言隽议等,无疑是具有一定价值的。从作者身份来看,这些作品的作者有晋中郎郭澄之、宋临川王刘义庆、梁安右长史殷芸、梁兰台治书伏棰、后魏丞相士曹参军信都芳等,已不再是《汉志》所载的“虚诞依托”的人物,或是瞽噱乐工、黄老道家、待诏方士之流。这些变化,主要是小说文体发展所带来的小说家身份的改变。因此,《隋志》子部著录的小说,自然不是以小说家身份来认定其作品,而是以作品的性质来确定其为小说。这样一来,说《隋志》子部著录的小说均是当时人认可的小说作品,当然也就不再有疑问。

我们说《隋志》著录的小说是以其所著录作品的性质来确定的,这并不是说《隋志》已经没有了小说家的概念。事实上,小说家乃诸子百家之一,是先秦传留下来的学术概念,而无论《汉志》的诸子略,还是《隋志》的子部,也都是学术的归类。诚如刘勰所言:“博明万事为子,适辨一理为论,彼皆蔓延杂说,故人诸子之流。”《隋志》强调“儒、道、小说,圣人之教也,而有所偏”,证明其并未脱离学术的视野,自然也就不会抛弃小说家的概念。或者换一个说法,《隋志》之所以在子部列入小说,就是因为接受了《汉志》诸子略的小说家概念。才将小说作为诸子之一家的作品予以著录,不然,这些作品就不能纳入子部。由于《隋志》的分类标准成为后世正史《艺文(经籍)志》分类的圭臬,因此,《隋志》之后,正史《艺文(经籍)志》在子部著录小说书目时,或以小说家名类,或以小说名类,其编纂思想并无实质性的改变。例如,《旧唐书·经籍志》丙部子录分十七家,第九为“小说类”,其在著录作品后却云:“右小说家十三部凡九十卷。”《新唐书·艺文志》丙部子录也分十七类,“九日小说类”,在著录作品后亦云:“右小说家类三十九家四十一部三百八卷(失姓名二家,李恕以下不著录七十八家,三百二十七卷)。”《宋史·艺文志》子部同样分十七类,“九日小说家类”,在著录作品后却云:“右小说类三百五十九部一千八百六十六卷。”《明史·艺文志》子部分十二类,“四日小说家类”,在著录作品后云:“右小说家类一百二十七部三千三百七卷。”《清史稿·艺文志》子部分十四类,“十二日小说”,作品著录也称“小说类”。无论类目如何标示,正史《艺文(经籍)志》的编纂者们的心里其实都很清楚,史志子部小说家类或小说类所著录的作品,都与“小说家”有“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而所录作品的文体性质则是小说。

那么,正史《艺文(经籍)志》的编纂者们为什么不抛弃“小说家”这一观念,而直接在小说类目下著录小说作品。以做到名实相符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其一,“小说家”观念是子部设立这一类目的依据,如若抛弃“小说家”观念,会动摇这一类目的基础。这一点,只要清理一下子部小说的来历就不难明白。先秦虽有“小说”一词,尽管内含文体的要素,却并非某一文体的概念。如《庄子·外物》云“饰小说以干县令,其于大达亦远矣”;《荀子·正名》云“故知者论道而已矣,小家珍说之所愿皆衰矣”,其“小说”或“小家珍说”都是指不合于他们理想的其他学派学说,主要是一种学术价值判断而非文体判断。《汉志》诸子略在清理诸子百家统绪时,将未能形成统绪且属于“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的一类学术归并为一家,名其为“小说家”,则既延续了庄子等人的学术判断,又将其固化为带有文本形态特征的文体判断。“小说家”为诸子之一,这是其成立的学术基础:“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这是小说所表现出来的文本形态特征。二者共同构成《汉志》著录此类作品的依据。其后正史《艺文(经籍)志》在子部设立小说家或小说类目,自然就接受了《汉志》诸子略对小说家的命名与定位。无论它们在类目中是以“小说家”还是以“小说”标目,都并不能改变它们所著录的作品是小说家的小说这一根本取向。如果正史《艺文(经籍)志》抛弃“小说家”观念,也就等于抛弃了此类作品归类和编目的依据,这是这些史学家所不愿意做的。

其二,对于“小说家”观念的维护可以为甄别作品提供依据,这在编目的具体操作上是有利的,编纂者们自然愿意接受并努力遵循。诚如梁人刘勰所言:“诸子者,人(一作述)道见志之书。”小说家自然不能例外,也应该符合诸子的一般形态特征。东汉桓谭有云:“若其小说家,合丛残小语,近取譬论,以作短书,治身治家,有可观之辞。”将小说家的形态特征说得颇为清楚明白。即是说,“小说家”的著作并不如今人理解的以虚构故事见长,而是与其他诸子一样,以“述道见志”为宗,可以“治身治家”。诸子书中即便有故事、寓言,那也不是为了叙事,而是为了“述道见志”。小说家与其他诸子所不同者,只在“合丛残小语,近取譬论,以作短书”。因为有这样的观念,所以两《唐志》丙部子录小说类都不著录《任氏传》、《柳毅传》、《霍小玉传》、《南柯太守传》、《李娃传》、《长恨传》、《莺莺传》等脍炙人口的传奇精品,《宋史·艺文志》子部小说家类也不收《绿珠传》、《杨太真外传》、《流红记》、《赵飞燕别传》、《谭意歌传》、《王幼玉记》、《李师师外传》等传奇作品。虽然它们都收录了部分载有传奇作品的集子,如牛僧孺的《玄怪录》、袁郊的《甘泽谣》、裴铡的《传奇》等,但史志收录它们,并非是因为这些集子中有传奇作品,而是因为这些作品集符合小说家“合丛残小语,近取譬论,以作短书”的体制形态要求和“述道见志”的宗旨。事实上,唐代人也并不以传奇为小说,只称其为“传奇”,乃传其奇异之事的意思。元稹《莺莺传》初名“传奇”,即取此意。传奇重“史才、诗笔、议论”。并无子部小说的特征。宋人有“说话”四家,其中的“小说家”包括烟粉、灵怪、传奇等目,大量讲说传奇故事。传奇也就逐渐被视为小说,但它与说话、戏曲等说唱文学仍然纠缠不清,以致明清人称戏文为传奇。因此,说传奇是小说,此小说其实与通俗小说近,而与子部小说远。正史《艺文(经籍)志》基本不著录这些单篇传奇作品应该是有它的道理的。

其三,“小说家”观念的承继事实上阻挡了通俗小说进入正史,为正史《艺文(经籍)志》不收录通俗小说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持,使得子部小说类目更为稳定,同时也更加保守。众所周知,宋元说话有“小说”一家,明清更有长篇通俗小说《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金瓶梅》、《儒林外史》、《红楼梦》这些足以代表古代小说成就的不朽名著,然而,在正史《艺文(经籍)志》中,我们却找不到它们的踪影。如何解释这一现象,可以见仁见智,至今莫衷一是。当然,我们有权批评这些编纂者们思想保守、抱残守缺,用正统观念排斥民间文化和通俗文学。然而。从四部分类和子部类目设置来看,的确无法找到安排这些通俗小说的恰当位置,因为它们并没有子书的形态特征,不符合“小说家”应该“合丛残小语,近取譬论,以作短书”的要求,如果史志子部著录这些作品,岂不自乱体例?《清史稿·艺文志》的编纂在民国年间。其时通俗小说已经为大家所接受和肯定,但其编者仍然未在子部小说类著录通俗小说,说明并非只是认识上的问题。而是有操作层面上的困难。还有一个更能说明这一问题的证据是:今人王绍曾主编《清史稿艺文志拾遗》,在子部小说家类也只能著录类编、杂录、志怪、传奇、谐谑等类作品,以尽量遵守传统子部小说的规范,而将弹词、鼓词、宝卷、通俗小说等著录于集部。事实上,长篇通俗小说入集部同样也是不符合传统目录规范的。《隋志》集部分楚辞、别集、总集三类,后史增加有文史等类。《隋志》集部别集小序云:“别集之名,盖汉东京之所创也。自灵均已降,属文之士众矣,然其志尚不同,风流殊别,后之君子欲观其体势,而见其心灵,故别聚焉,名之为集。”总集小序云:“总集者,以建安之后,辞赋转繁,众家之集日以滋广,晋代挚虞苦览者之劳倦,于是采摘孔翠,芟剪繁芜,自诗赋下各为条贯,合而编之,谓为流别。是后又集总钞。作者继轨,属辞之士以为覃奥而取则焉。”显然,通俗小说也难以归入别集或总集类。不过,通俗小说除用散文叙事外,常常杂有诗词韵语、戏文时调、寓言神话等内容,且不以“述道见志”为宗,放在集部的确比放在子部冲突要小些。这虽是《清史稿艺文志拾遗》不得已而为之的折中之举,但却为正史《艺文(经籍)志》编纂者们不著录通俗小说提供了一个可以在技术上加以辩护的实例。

总之,正史《艺文(经籍)志》视小说家是诸子百家之一家,认定小说为小说家的作品,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这一观念构成了正史《艺文(经籍)志》子部著录小说书目的知识基础和类目依据,因此,正史《艺文(经籍)志》小说家类著录的作品都是小说作品是确定无疑的。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古人所认可的小说,在今人看来已经有许多不是小说,这主要是古今小说观念差异造成的。我们不能因为正史《艺文(经籍)志》著录的小说有些不符合今人的小说标准,就不承认它们是小说。而应该用历史的观念和理性的态度,去了解古人为什么认为那些作品是小说,那些小说在当时有怎样的文化价值,发挥过怎样的社会作用,然后做出符合历史事实的正确评价。因为我们不能肯定,今人的小说标准就是真理,且永恒不变。事实上,今天的小说观念正处在急剧变化之中,这只要读读实验小说、先锋小说、非虚构小说就不难明白。而可以期待的网络小说、手机小说对小说观念的冲击,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对古人的尊重和理解,就是对传统文化的尊重和理解,同时也是对我们自己的尊重和理解。

作者简介:王齐洲,男,1951年生,湖北洪湖人,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湖北文学理论与批评研究中心教授,湖北武汉,430079;谷文彬,女,1987年生,湖南张家界人,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生,湖北武汉,430079。

(责任编辑 刘保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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