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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清代的资送与留养

2015-11-04周保国

黑龙江史志 2015年11期
关键词:户籍

[摘 要]资送与留养一般认为是政府对灾民的一项赈济政策。然而,变换视角,以移民的角度,把移民与赈济政策、户籍制度结合起来,放在特殊的地域中考查,似乎会加深对这一政策的理解。资送与留养肇始于明初,盛行于清前期。为了农耕的需要一般在春季施行,资送有一定起数。随着康熙时期按丁给赈,雍正时按田给赈,乾隆时期闲散贫民、一体与赈的赈济政策的变化和户籍的逐步宽松而最终废除。

[关键词]襄阳移民;资送留养;户籍;赈济

对于清代的资送与留养,方家已多有论述。但大多以救灾的视角,对这一政策做了陈述。未深入思考这一制度的时代背景,特别是与赈济制度、户籍制度的内在关联,以及其地域特色。笔者似以移民的角度,以清前期襄阳地区为个案,对这一政策再讨论。

一、政策的盛行

资送与留养,似在明季就已经出现。洪武二十四年,“赈给山东、山西流民五十六人未钞。其鳏寡孤独四十五人,俾在养济院给赡”。成化六年“奏准:流民愿归原籍者,有司给予印信文凭,沿途军卫有司,每口给口粮食三升”。但是明季史料相关内容比较少见,在明代“田亩以附籍”,“州县以附籍”,“岁查以附籍”的附籍制度下,对于流民政策强调的是附籍,资送与留养仅是个案,但是在清代似乎已经形成为一项制度。

“康熙三十一年,陕西流民在襄阳等处地方。得旨,有情愿运送潼关米石者,即给价令其运送。此令流民就佣以济转输,顺便俾之回籍者”。以工代资,俾之回籍,开资送之例。康熙四十三年,谕户部,流民“有就食京城者、复设厂煮赈。命满汉官员、资送回籍、给以籽粒之需”。雍正即位后,进一步完善了“资送”的细节,给以路费,并命官收养。雍正元年,“计伊等回籍之远近,每口每程给银六分。老病者加给三分,委员管送。沿途患病者,令地方官留养医治。俟病痊,再行转送”。此为“资送流民路费之始”。然这两次出台政策的直接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在京城的流民,但是首都的代表性是不言而喻的。雍正九年,谕内阁“有糊口转徙四方者,今各省渐次资送回籍”。湖北而言之“豫省被水之民,有觅食糊口于湖广者,该省已陆续资送回籍”。乾隆即位,政策得以继承。乾隆四年。河南被水,流民或“行至他省,彼地督抚,即应饬令有司,设法救济,免于冻馁。于春暖时,资送回籍,毋得膜视。或他处有似此出境觅食民人,亦照此办理”,而就襄阳地区而言之,资送与留养似乎早已存在,康熙三十年至三十六年任襄阳道的俞森就曾说自己已将“外来就食饥民,一一安插。力能垦田者,择地任种,贫不能存立者,劝土著之民,令其收养”。

二、资送与留养盛行的原因

清初对流民的赈济,是以户籍为依据的。康熙年间,有陕西流民流于襄阳,陈情于襄阳道台俞森曰:“本地颗粒无收,旱荒已极,不止一次。皇上发帑赈济,官府率皆按籍给散。某户纳一丁钱粮者,止赈一丁而已。若给银五钱,止好买粮食一斗。生员一妻四子,共计六口,一斗之粮,四日便了,此外何以支吾?富者有银无处买粮,贫者无以存立。十分之中,已逃七分,田地荒芜,家业尽弃”。换句话说,就是由于以户籍为依据的流民赈济无法满足流民的需要,以至于荒民流离失所,才导致资送与留养的盛行。当然也有其他的一些原因如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流民人数众多,其中不乏:“有狡狯者,有剽悍者,不安于死亡,小之劫夺,大之啸聚”。如不妥善安抚,必生事端。“在流民既可生还故土。不致流为乞丐。转为盗贼。亦绥靖地方之一端也”。

三、资送与留养政策的特点

资送一般在春季进行。如乾隆五年江苏布政使徐士林陈奏,流民“于春融时即行资送”。么为什么选择在春季资送呢?这就是为了春耕的需要。“春初耕种之时。有愿归本乡者。即资送回籍。知照本籍、照例安插。并给以麦种。俾得及时赶种”。时届春融。有愿还乡耕作者。即给口粮资送”。

资送流民有一定的“起数”。“查先经户部议准江苏巡抚张渠,条奏资送灾民回籍。按人数陆续分送。每起以五十名为率”。起资送,其一在于便于管理,发放路费。“查乾隆元年,部议资送流民回籍之例。按远近,每口每程给银六分”。有人认为,“一程约计百里,流民徒步,一日岂能走及一程。若以所过州县为程,相去或六七十里,四五十里。流民过一州县,即给银六分,又不分大口小口,一日所得,不特倍逾于赈给之数,且较民间营趁为生者更裕”。由于弊端较大,后又改定:“其路费照上下两江之例,每大口日给制钱二十文,小口减半。其年老有病,仿照直隶成例,酌加脚力三分。如遇水程,大小口应给之数减半”。由按程给费,演变为按口给费。其二在于便于护送,以保障安全。“酌道路之远近,计人口之大小,派遣官役,护送还家”。“查乾隆元年、部议资送流民回籍之例。……令沿途地方官递行押送”。流民回籍,山高路远,路途险恶,如“楚省盗贼,陆路,借名行乞■钱;水路,多由渔船,乘夜为匪”。十字坡头的孙二娘,浔阳江畔的混江龙,猛于景阳冈上的白额虎。如不由差役护送,分起而行,势必做了投名状,化为异乡鬼。

资送和留养是联系在一起的。流民多在被荒秋收无望的时候开始迁徙,在冬季达到高峰。如俞森在描述襄阳流民的情况是说:“九月间,流民渐多”,及十二月,“流民愈众”,这个时候天气寒冷,乏衣乏食,路途遥远,即使资送回籍也无法生活,不如就地留养,待来年春耕再资送回籍。即“若照例,入境即资送回籍,未免徒滋道途仆仆之苦,且回籍亦难依栖。似可俱令照前一体留养”。“凡外出穷民。有应冬月养者”。乾隆七年,“复定凡流寓隔省遥远及本省相去至千里外,亦准收养”。留养的地点或于“普济堂、养济院、留养”。或“于饭厂附近搭盖席棚,或收拾空闲庙宇,听其栖宿”。

四、资送与留养政策的废除

虽然乾隆帝口口声声说“国家收养资送,亦不得已之计,非可恃为常策也”。但是在笔者看来,这种辩解恰恰说明资送留养已经成为一项固定的政策,只不过是为了废除这项积久生弊的祖宗之法寻找托词罢了。任何一种政策施行久了,难免会积久生弊,乾隆皇帝自己在总结资送留养政策的弊端时说,“盖自留养资送之例行,各省刁民,有于秋收后,将粮食器具寄顿亲族,挈家外出,冒称流民者。又有灾地贫民,领得赈票,转卖得钱,流移外出者。又有一半在家领赈,一半充作流民者。各省流民出境,本地无从查考,邻省更莫办其是否灾民。不得已,见人即留,以符定例。且恐聚集人多,不为之安插,或致别生事端,虽不应留,亦勉强奉行。此留养之弊也。迨奏限已满,正值东作方兴,邻省虽欲资送早归,即遵例分起发行。而中途风雨阻滞,每致数起合为一起。千百成群,肆行需索。甚至抢夺店铺,诟詈解役,干犯官长,百端刁赖。及至一入本境,惟恐有司查核。则又一哄而散。二三解役,不能阻止。散后仍复出境称流。往来资送,辗转不已。竟恃此为资生长策。其实在安插复业者,百无一二。此资送之弊也”。扼要而言之,在于,催生了游惰之民。如湖北省,乾隆六年署湖广总督那苏图奏称,到楚的五十余户流民中“实系贫苦者,不过数户。其余或有先经到楚,资送回籍,复行潜来者。或有年力少壮,尽可自谋生计者。或有出外多年,积有余资,堪自经营者。或本有栖止手艺,可自食其力者。均与赈恤资送之例不符。祗因楚省曾有留养饥民之例,伊等妄希赈恤,未例任其冒滥,使各省游惰之民,闻风效尤而至”。以至于出现了“在家做饥民。不如出外做流民”的戏剧性一幕。乾隆十八年,“停止此例,并宣谕中外知之”。

尚需说明的是,资送与留养政策的停止是和赈济政策的变革联系在一起的,其实质也是和流民“户籍”这一笔者反复强调的落脚点息息相关的。前文谈到,康熙年间的赈济是以户籍为标准的,按丁给赈。而众所周知,雍正时期又施行“摊丁入亩”。雍正四年,从“河南巡抚田文镜疏言、豫省丁银。请均匀摊入地粮之内。一例征收”。于是又出现了“州县散赈,多系稽其田亩。其余闲散,不准沾恩。及其去而之他,则安辑之,又资遣之。是绝生路于故乡而不容居,又悬重赏于异地,而教之以必去”。不论是按丁赈济还是按田赈济,都导致大量贫民难以获得赈济,只能被迫做流民了。于是早有御史提出“请将闲散贫民,得与力田之民。一体与赈”。当然御史的这一建议得到了肯定,“凡遇年岁灾歉,州县散赈,通省阖属贫民,均行赈济,不可区别遗漏”。与扩大赈济范围相同时,赈济的数额和期限也得到了延长。“流民出外,所得口粮,较在籍领赈,为数转多”。“盖与其留养于异方,何如厚加赈恤,使不致流移转徙之为愈”。“朕意以为与其资送无实际,不如加赈济之期,俾民获实惠之为愈也”。原来无地的贫民也可以得到赈济了,且实惠大于远涉千里得到的一点果腹粮,流民自然得以安然于生计了。然而,问题的本质还在于户籍政策的放宽。资送与留养带有鲜明的地域户籍色彩,随着“摊丁入亩”制度的施行,户籍相对于之前更为淡化。乾隆帝曾传谕“嗣后不必稍存此疆彼界之见”。既然户籍政策出现了淡化,那么对流民的赈济也更为灵活,当地施赈,不以丁、田为准,都可以得到赈济,流民再也不用迁徙流亡了。对此,乾隆帝说的实在而通俗:“其实办理流民之道。惟应各听其便”,“若必令地方官逐一稽查。分布安插。未免于伊等谋生之计。转致拘碍”。“因民之便而治之”,至此资送与留养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参考文献:

[1]《清高宗实录》卷139[M],乾隆六年三月壬辰,第1009页.

[2]《清高宗实录》卷450[M],乾隆十八年十一月丙辰,第862页.

[3]《清世宗实录》卷51[M],雍正四年十二月辛酉,第762页,又《清朝文献统考》载,“按丁随地起之例,广东、四川诸省先已行之。至雍正元年准抚臣之请,行于畿辅,而各省亦多效之。”(张廷玉:《清朝文献统考》卷19《户口一》,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册,第5026页).

[4]杨景仁:《辑流移》,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卷41[M],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中册,第1022页.

[5]《清高宗实录》卷106[M],乾隆四年十二月甲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583页.

[6]俞森,钱塘人。康熙三十年至三十六年任襄阳道,陈锷:乾隆《襄阳府志》卷之二十,职官一,湖北人们出版社,2009年,第258页.

[7]俞森:《郧襄赈济事宜》[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26页.

[8]俞森:《郧襄赈济事宜》[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28页.

[9]俞森:《郧襄赈济事宜》[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25页.

[10]栗毓美:《普济堂并育婴堂条约》,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1[M],《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

[11]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年,第834册,第3362页.

[12]《清高宗实录》卷119[M],乾隆五年,六月丁亥,第737页.

[13]《清高宗实录》卷172[M],乾隆七年八月辛丑,第205页.

作者简介:周保国出生年月:1982.9性别:男民族:汉籍贯:湖北襄阳,苏州科技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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