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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性新闻中传媒权利与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冲突

2015-11-04王敏

声屏世界 2015年10期

□王敏

悲剧性新闻中传媒权利与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冲突

□王敏

近年来,随着上海外滩踩踏事件、《查理周刊》枪杀事件、姚贝娜事件等悲剧性新闻接二连三地发生,媒体报道的方式也在不断引发伦理争议。媒体通过获取、传达信息,表达意见等方式参与悲剧性新闻舆论之中,以此完成传媒权利实现公共责任的目标,但也引来了公众对于记者采访报道是悲情消费新闻受害者的质疑。本文依此现象,聚焦探讨悲剧性新闻中传媒权利与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冲突。

悲剧性新闻传媒权利公众权利知情权隐私权

在信息爆炸的社交媒体时代,悲剧性新闻往往因为其“媒体影像”的冲击性、“新闻故事”的感染性不断聚集着公众的注意力,设定着社会讨论的议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知情权等权利,新闻媒体工作者当然相应地也享有这些权利。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传媒权利通常应该包括采访权、信息发布权、评论权、批评权、法律特许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权利。①新闻记者在采编新闻,行使传媒权利的同时却往往受到伦理争议,作为传者的媒体与本应作为受者的公众在互联信息时代的角色边界越发模糊。一方面由于媒体报道方式遭受公众质疑,媒体自身变成新闻事件当事人,“它(新闻媒体)反映公众舆论,而自己也是公众舆论的一部分”②;另一方面,公众越发强调自身在媒体事件中的主导地位,不断追问事件报道中的公民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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