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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药专利授权率的中国专利主体研究与思考

2015-10-25魏颖陈妍袁红梅项荣武

中国药业 2015年22期
关键词:授权量专利制度申请量

魏颖,陈妍,袁红梅,项荣武

(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016)

基于中药专利授权率的中国专利主体研究与思考

魏颖,陈妍,袁红梅,项荣武

(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016)

目的探讨促进中国专利制度“本土化”的主体模式,从专利主体的角度提出提高专利质量的建议。方法对中国1985年至2012年申请的中药专利的主体数据进行多维度实证分析,分析总体、不同性质的主体及合作与非合作主体的授权率。结果专利授权率主要呈现3个阶段的变化:1985年至1992年的不稳定波动,1993年至2004年的平缓上升及2005年后的明显下降。高校、服务机构和研究机构的授权率较高,企业和个人授权率较低。自2000年以来,合作主体的授权率越来越明显高于非合作主体,而在相对活跃的合作模式中,企业与研究机构及企业与高校的合作授权率最高。结论加大力度推进产学研合作模式,同时重视作为医药行业技术创新使用者的服务机构(以医院为代表)对提高专利质量的关键作用。

专利制度;本土化;中药专利主体;授权率

知识产权是保护人类智力活动成果的有效工具,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助推了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也奠定了无形资产竞争的全新世界格局。中国的专利制度是根据国际公约而来的客观现实,因此中国不能、也没有必要对其进行革命性变革,而应探索如何使这一缺乏民族文化传统的制度本土化,使其成为驱动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最佳制度工具[1]。在某种意义上,专利主体是专利制度活的灵魂,专利主体能否承载其制度使命,成为衡量专利制度能否有效运转的重要标尺。中国的专利主体模式导源于计划经济时代集权式的技术创新体系,科学研究主要由高校完成,技术研发主要由研究院所进行,企业则主打生产,基本上不进行研发,各主体之间相互独立、各司其职,呈封闭的垂直结构[2],这与国外实行的企业自主完成从研发、生产到市场化运营全过程的主体模式截然不同。至今,1985年实施的专利制度已走过30年的历程,此间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向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不断与世界接轨,从零专利到连续3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居世界之首,创下了举世瞩目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奇迹。当下,站在从“专利大国”到“专利强国”的关键节点,探索中国语境下的专利主体模式,分析不同主体的专利质量对实现中国专利制度的“本土化”具有重要、现实的指导意义。

1 思路与方法

1.1 思路

本研究中以能较直观、准确地体现专利质量的授权率作为评价专利主体的指标,以具有典型意义的中药行业的专利数据为数据源,依次分析了主体的总体授权率、不同性质的主体授权率及主体之间的合作与非合作的授权率情况,并通过合作主体的授权率结果进一步探讨了各主体之间的合作模式及效果,最后从授权率的视角为提高不同主体的专利质量提出建议,以期为推进我国专利制度“本土化”的进程提供借鉴。

1.2 方法

与专利申请相比,专利授权具有滞后性,2013年后公开的专利很多处于审查状态,对于统计授权率意义甚微,故使用2013年前公开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全部中药专利作为数据源,通过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的统计数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及Soopat专利检索平台得到81 438件中药专利申请,提取每件专利申请的申请号、申请人、申请日和法律状态信息,组建了1985年至2012年中药专利申请主体数据库。统计全部申请主体每年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分析1985年以来的授权率总体变化趋势,然后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筛选,深入分析不同申请主体的授权率特点。

本研究中的授权率计算区别于此前学者的研究:授权率(%)=授权量/申请量×100%。关于授权量的筛选,首先将法律状态限定为“授权”及获得过授权的状态,获得过授权的法律状态包括专利权的终止,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权的撤销,著录项目变更,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转移等;然后在此基础上以年份进行筛选,得出各年申请的专利,最终获得授权的数量,以此筛选出的每年专利授权量与其申请量相对应,可得到准确的授权率。另外,考虑到时间截面问题,越接近数据统计终点的授权率值将越小,故以5年为观测期,依次统计各年授权率,据此将具有统计学意义的有效授权率截至2009年,2010年至2012年的授权率仅供参考[3]。

2 中药专利主体授权率实证分析

2.1 总体授权率分析

筛选统计1985年至2012年的中药专利数据,得到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变化趋势如图1。其中申请量明显处于不断增长的状态,与中国《专利法》的修订基本吻合。进入21世纪后增长率更高,主要是鼓励专利申请的政策推动的结果;与之相似,授权量也整体呈上升趋势,但2006年之后涨幅明显减小,预示着不以授权为最终目标的低质量专利的出现。

如图2所示,中药专利授权率变化大体呈现3个阶段:第1阶段为1985年至1992年,专利授权率呈现不稳定波动。这是中国《专利法》实施初期,中药专利的申请量、授权量均较少,且1985年实施的《专利法》对药品的保护仅限于方法,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专利主体的申请行为处于探索时期,偶然性较大,故这一期间授权率的变化趋势也不稳定。第2阶段为1993年至2004年,专利授权率稳定上升。1993年中国《专利法》第1次修订,对药品专利予以全方位保护,中药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授权率均呈现较稳定的上升趋势,说明专利主体的申请意愿和专利申请技术质量均有稳定提升;2001年,中国加入WTO,传达了政府与世界接轨的决心,极大地激发了主体的创新意愿,专利授权效率明显提升,体现了主体对专利技术质量把握日益成熟。第3阶段为2005年至2012年,专利授权率明显下滑。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政府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支撑性制度,在这一背景下,政府加大了对专利的政策扶持力度,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出台各种激励政策,有些政策将专利申请量作为衡量指标,这一方面激励了申请人积极申请专利的意向,极大地提高了专利申请的数量,但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垃圾专利的生存空间,在专利数量节节攀升的背景下产生了新的专利质量问题;另外,中国于2005年修订了《中国药典》,对药品标准进行了完善,对中药专利技术的要求更高,创造性不足的专利授权也受到了一定影响;2006年又修订实施了《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规范了专利审查规则和审查标准。上述政策及技术、审查标准的变化导致了在申请量持续高速增长的前提下授权量几乎没有增长,进而使授权率出现明显的下降趋势。但值得关注的是,2009年专利授权率有明显回升,但由于专利授权的滞后性,2010年后的数据无统计学意义,故现在尚无法判断2009年的回升是趋势还是偶然。

图1 1985年至2012年中药材专利总体申请量、授权量变化趋势图

图2 1985年至2012年中药材专利总体授权率剔除异常值修正后的趋势图

2.2 不同性质的申请主体授权率分析

按不同性质将全部专利申请主体划分为企业、高校、研究机构、服务机构(主要以医院、诊所为代表的社会性机构)和个人5类,分别统计其申请量、授权量,计算授权率,各申请主体相应指标的变化趋势如图3。对5类申请主体的授权率值进行合理修正,剔除异常值,计算1985年至2012年不同阶段各申请主体的平均授权率,结果见表1。可见,在中药制造产业,个人和企业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都较高,在全部申请主体中占主导地位,但其授权率却低于高校、服务机构和研究机构,说明个人和企业拥有申请专利的强烈意愿,但其获得专利权的意愿及自主创新能力低于其他主体;高校和服务机构专利的申请量低于个人和企业,但专利授权率很高,且呈平稳发展趋势,因为高校作为专业的创新主体,其创新成果往往质量更高,也更易于获得专利授权。医院、诊所这类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接触药物的终端用户,其技术创新的动力更多地来自于对实践中产生的问题的技术解决,其获得专利权并在实践中运用的意愿更强,自《专利法》第1次修改增加了对药品的保护后,其授权率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研究机构的专利申请量不高,专利授权率在2004年前保持良好发展趋势,但2004年后出现明显下滑,这应与此时期研究院所的机构改革及中药领域技术标准的变化等综合因素有关。

2.3 合作与非合作主体的授权率分析

图3 1985年至2012年5类申请主体申请量、授权量、授权率比较趋势图

表1 1985年至2012年5类申请主体平均授权率统计(%)

以主体之间的相互合作为标准,将全部申请主体划分为合作与非合作2类,分别统计其申请量、授权量,计算其授权率,二者的授权率变化趋势如图4。可见,中国实施《专利法》初期,合作申请的模式尚未得到很好应用。1989年前非合作主体的授权率略高于合作主体,而随着《专利法》的不断修订与完善,合作主体的授权率在波动中逐渐升高。2000年后,合作主体的授权率明显更高,且呈现出越来越优于非合作主体的趋势。

图4 1985年至2012年合作-非合作主体的授权率比较趋势图

鉴于主体合作的优越性,进一步提取本研究数据库中的合作主体样本,合计5 252件专利,对合作的不同模式进行研究。经分类筛选,得到20种不同的合作模式,见表2。可见,在已存在的20种合作模式中,大部分尚处于较初级水平,合作频率不高,合作意识也不强。从合作专利数量来看,个人与个人合作模式占比最高,达74.45%;就合作的活跃程度而言,企业则在前5种最频繁的合作模式中占了4种,相比于其他主体,企业更倾向于与他人合作;2种以上不同类型主体的合作极少,大多数为2种主体相互合作。

表2 申请主体的20种合作模式专利数量统计(n=5 252)

图5 1985年至2012年前5种合作模式下的专利授权率变化趋势图

表3 1985年至2012年前5种合作模式下的专利平均授权率统计(%)

由于大部分合作模式发生的频率较低,不具有代表性,故统计合作相对频繁的前5种模式(合作专利占比大于3%)下的专利授权率,其变化趋势如图5。可见,除个人之间的合作以外,2002年前主体间的合作处于探索阶段,其授权率呈现无规则波动。统计波动性较小且具有统计意义的2002年至2011年的授权率数值,比较该5种合作模式下的平均授权率大小见表3。结果显示,在合作相对频繁的5种模式中,企业、研究机构合作以及企业、高校合作的平均授权率较高,说明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模式确有成效。相比之下,企业与企业合作、企业与个人合作的专利授权率比前两种合作模式的授权率低得多。

3 发展建议

3.1 调整并规范政府专利激励机制

前述计量分析显示,中国中药专利的发展轨迹与政府的推动密切相关,3次专利法的修改对中药专利的影响显而易见。进入21世纪后,中国确立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从中央到地方随之颁布了一系列促进专利发展的政策,这更激励了中国专利事业的迅猛发展。但目前,中国的专利制度主要关注激励专利申请的意愿和能力,对专利质量的关注较少,造成了众多“课题专利”“成果专利”甚至“垃圾专利”。另外,中国的技术创新体系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创新主体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具有对专利的需求,但大多数中国中药企业规模较小,无力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自主创新能力较弱;高校具有较强的基础研发能力,加之政府以课题形式的投入保证了较稳定的科研经费,这使其成为中国中药专利体制中非常重要的主体,但这也产生了一些“课题专利”,严重违背了专利制度的初衷;中国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始于1998年,政府希望将其逐步推入市场,但由于牵涉众多机制问题,改革步履艰难;个人有申请专利的意愿,但游离于团体之外的非职务发明在中药专利申请中占很大比例。以上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药领域整体研发水平的低下。基于上述现实,政府的政策应逐步从重视专利的规模到提升内涵,逐步培植健全的知识产权市场。另外,在一定时期,中国的专利主体很难像国外大企业那样独自完成研发、申请、产业化、市场化的整个专利链条,故需要其发挥各自的特长,有机衔接,顺畅地完成整个流程。因此,政府需不断完善各种交易平台,为各种类型主体的合作及专利的转移提供最佳的软环境。

3.2 创建以企业为核心的合作模式

基于中国专利主体的分散性特点,企业成为实现专利技术的市场价值不可或缺的主体,创建以企业为核心的合作模式对中国专利制度的“本土化”建设意义重大。围绕企业开展有效的合作模式可主要通过以下2种方式实现:第一,强化和完善“产学研”合作。高校和研究机构作为知识创新主体,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其合作得到的创新成果往往具有较高的价值。而实现有效的产学研合作需要完善的联盟机制,需要包括企业、高校、研究机构本身以及政府、技术服务机构等中间载体在内的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4],特别是在中国目前仍依赖于政府调控的创新机制下,更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来进一步激励高校、研究机构积极与企业进行合作,促进知识交流。此外,国外相关研究表明,技术关联性、在先合作关系和地理距离会影响高校-企业合作的创新价值,前者与合作的创新价值呈倒U型关系,后两者则分别与合作的创新价值呈正相关和负相关关系[5]。故高校和研究机构可选择与自身研究具有适宜的技术关联性的企业进行合作,或选择有过合作历史及地理距离短而且合作较便利的企业。第二,促进企业之间的有效合作。现代的药物研发越来越复杂,需要极其宽泛的行业技能,没有哪一家企业能具备所需的所有知识、技能和技术[6]。因此,出于对互补性专业知识的需求,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不同企业间往往需合作创新[7]。另外,企业的规模大小也往往影响其对创新合作伙伴的选择,从理论上讲,企业应更倾向于选择与自身规模相仿的企业进行合作,至少双方接受技术知识的能力相当,交流也更容易,在竞争因素影响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合作的效果也会更好。

3.3 引导医药行业服务机构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近年来,中药行业服务机构(以医院、卫生机构为代表)的专利申请量不断提高,授权率也不断增长,这体现了其作为医药行业的专业性主体较强的创新能力。值得一提的是,区别于其他主体,服务机构在专利创新活动中扮演的角色既不是纯粹的发明创造者,也不是实现创新成果市场化的运营者,而是直接接触药物的终端使用者,故其对医药行业的技术信息更加了解,也更易于完成质量较高的发明创造。然而,鉴于其本身往往并不能直接接触市场,无法直观地实现专利的产业化和市场化,故可在政策上引导和鼓励服务机构合理地与企业进行合作,集专业的知识技能、研发设施与市场洞察力于一体。目前,国内这样的合作模式还比较少见,关于医院、卫生机构的专利方面的研究也多集中于其专利信息管理,缺少对服务机构与其他专利申请主体合作或者有效地运营专利的研究,未来可就服务机构的专利质量、专利运营等问题进行深入探究。此外,专利作为申请主体的无形资产,可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其价值,对于服务机构这类创新能力较强,却不能对专利进行很好地实施的主体,既可选择与具备实施能力的主体合作申请、共享专利权,也可专利转让、实施许可、专利投资及专利质押等多种方式创造价值,实现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1]中国新闻网.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首超美国居世界首位[EB/OL].[2012-11-29].http://www.chinanews.com/gn/2012/11-29/43 70304.htm l.

[2]袁红梅,武志昂.基于政府角色定位的专利制度设计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30(12):118-122.

[3]Squicciarini M,DernisH,Criscuolo C.Measuring Patent Quality:Indicators of Technological and Economic Value[EB/OL].[2013-06-06].OECD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dustry Working Papers,2013(03):http://dx. doi.org/10.1787/5k4522wkw1r8-en.

[4]曹建国,刘伟,蔡卫星,等.产学研合作中的专利技术转移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9(12):488-490.

[5]Petruzzelli AM.The impact of technological relatedness,prior ties,and geographical distance[J].Technovation,2011(31):309-319.

[6]PowellWW,Koput KW,Smith-Doerr L.Interorganizational collaboration and the locus of innovation:networks of learning in biotechnology[J].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1996(41):116-145.

[7]Kim CS,Song JY.Creating new technology through alliances:An empirical[J].Technovation,2007(27):461-470.

D923.4

A

1006-4931(2015)22-0001-04

魏颖,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药品知识产权,(电子信箱)wei506ying@163.com;袁红梅,女,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药品知识产权,本文通讯作者,(电子信箱)yuanhm612@163.com。

20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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