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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模式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建设中的应用研究

2015-10-21王正琼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5期
关键词:垃圾处理资源化产业化

王正琼

摘要:阐述了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和国外的简单比较,并将BOO模式引入到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中以解决产业化过程中的资金难题,在研究了BOO模式在运用中的难点后,给出了企业的建议运营模式以及保障措施。

关键字:建筑垃圾;产业化;BOO模式

1、引言

21世纪,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剧,建筑业发展依然十分迅猛,由此建筑业产生的建筑垃圾总量也在逐年增加。建筑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但目前我国的建筑垃圾处理方式多为挖坑填埋,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进程刻不容缓。而我国推广建筑垃圾处理产业链依然困难重重,政府在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进程中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困难,这就需要从其它渠道获取资金来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过去较为成熟的方法是采用BOT模式进行融资建设,但在BOT模式下,私营投资者始终都没有所有权,只有特许经营权,且特许经营权的长短由政府决定,若政府购回,就会提前终止企业的特许经营权,企业的盈利权利得不到保障。目前大多企业认为建筑垃圾的处理是公益性的,没有看到其资源产业化的美好前景和必然趋势,不愿涉足。而采用BOO模式,让投资者拿到所有权,给予各方面的优惠及政策支持,真正形成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链。政府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推广BOO模式减少城市堆积的建筑垃圾,这样私人企业既得到了利润,又获得了社会价值。

2、BOO模式的由来及其难点

2.1 BOO模式的由来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移交)的缩写,是指政府开放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吸收民间或国外资本,并授之以特许权,由民间或国外资本组织建设,建成后负责运营,并以项目自身的资金收入强度作为还贷来源,在特许期满时将工程移交给当地政府。

BOT包括BOO(建设、拥有、运营) 、BOOT(建设、拥有、运营、转让)等多种形式。BOO作为BOT的变体之一,是在BOT的基础上,不设置项目的特许期及移交,项目公司可以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拥有并经营项目设施,BOO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私人投资者拥有产权。BOO模式在我国公路建设上已有应用,至今为止还没有涉及到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

2.2 BOO模式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建设中的难点

(1)合法的建筑垃圾收集消纳权。例如在北京,依据北京市丰台区政府的文件,企业无法独立取得合法消纳权,只能挂靠为北京市富环环卫服务中心的下属企业,方可取得合法消纳权。垃圾产生单位缴纳的消纳费由北京市富环环卫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并留取40%,而把另外的60%给予建筑垃圾再资源化企业,这样一来就减少了企业本来就很小的利润空间。

(2)企业的选址。企业的选址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市政部门要求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离市区近点,这样不仅方便建筑垃圾运输,节省运输费用,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生活垃圾处理点的压力;而环保部门则以污染环境为由要求其远离市区,运输成本增加,甚至无法保证建筑垃圾不会半途随意倾倒,运到消纳场,加重企业的负担。

(3)民众对建筑垃圾再生资源有抵制心理。民众资源节约意识不强,再者是民众对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没有充分的认识,对再生砖等产品的接受程度低。民众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材料有一定抵制心理,造成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销路不畅。

(4)融资。这是产业化面临的最大难题,银行、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为追求资金的快速流转,获得更多的收益,将资金大多贷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家企业、垄断企业等生产经营状况好的企业,而建筑垃圾产业化企业的盈利前景并没有被看好。而企业因为要购买大量的处理机械、租土地、处理技术的科研经费投入等,资金需求量巨大,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发展。

3 BOO模式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中的运作模式

3.1 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发展前景

据有关专家估计,我国每年新建建筑面积约有20亿m2,每年新建1万m2建筑将产生500—600吨建筑垃圾,这样我国每年在新建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约11亿吨。我们每年拆毁的老建筑占建筑总量的40%,而每万平方米拆除的旧建筑将产生7000—12000吨建筑垃圾,每年拆除老旧建筑产生的城市建筑垃圾最少也要达到5.6亿吨,室内装修产生垃圾量约为4亿吨/年。到目前为止,我国城镇约有1/2的房子是上世纪建造的,而我国房屋的平均寿命只有30年,这就意味着更多的房子将被拆除重建,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建筑垃圾产生量将有猛烈增长的趋势。虽然全国各地都有垃圾处理点,但每年处理建筑垃圾量约为100万吨/ 年,短期内无法处理掉那么大量的建筑垃圾,只有建筑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兴起才能缓解环境的压力,由此看来,建筑垃圾产业化还是有很大的发展前景,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还是有很大的市场空间和利润前景。

3.2 BOO模式在建筑垃圾資源化产业中的建议运作模式

正如示意图中所涉及的参与方,政府和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在整个过程中处于主体位置。以政府为主体方面,该产业的运作模式中,初始阶段,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政府授权给下属部门,由政府牵线金融机构、建筑施工单位、开发商、科研单位、设备制造单位、民众,让企业的发展有一个良好的或者说是畅通的环境。这都需要政府部门各方面的支持,但政府不要过多的干涉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同时适当的补贴该类企业;在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方面,企业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更要积极的参与到再生资源的宣传中去,与开发商、建筑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运营前期,政府要协助企业进行运营,待社会各方有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意识后,政府的作用即减小,但仍然起到监督企业运营的作用,在运营后期,企业应坚持走市场化竞争的道路。

4 BOO模式在建筑垃圾产业化建设中应用的保障措施

BOO模式在我国各种领域运用的都不多,因而各方面的管理、操作经验都不是很丰富,与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相结合更是难度很大,因此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保障才有利于该类产业的建设,也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

4.1 法律保障

我国目前有关建筑废弃物的法律法规等不多,如《中华人名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而日本从1970年至今有关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条文有10部以上,涉及很多方面。政府必须要制定切合可行的,具体详细的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和法规,最主要的是我国在这方面的执法力度,对未按要求处理建筑垃圾和使用再生材料的企业给以重罚。

4.2 政府支持

(1)政府自身。对于再生材料的推广,政府应该做到从自身做起,不搞特殊化,在政府工程上主动应用再生材料。

(2)政府优惠。对于积极响应建筑垃圾资源产业化的企业、单位、民众等给以最大限度的优惠,比如给企业税收优惠、给购买再生材料房屋的民众贷款优惠。

(3)政府切勿过多的干涉建筑垃圾产业化企业的独立经营的权、决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形成一定的法律条文约束双方的行为。

(4)政府为再生建筑材料正名,可称“建筑垃圾再生材料”为 “绿色环保材料”,缓解民众和开发商对再生材料的抵制心理,最主要的是让民众接受,开发商才会大量的使用。

4.3招投标的指标控制

在招投标阶段,不再仅仅以开发商的资质、近三年是否有安全质量事故发生、财务状况等指标进行开发商的选择,还要将建筑垃圾的利用、处理能力以及再生材料的利用率作为其中重要的评价指标,对建筑垃圾的处理还应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4.4加大宣传力度,改变民众的观念

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建设,转变其消费对象的观念,尤为重要。政府一方面要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与此同时还要积极的为民众讲解建筑垃圾再生材料的好处远大于建筑垃圾简单堆放所造成的污染,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也要积极宣传自己的绿色产品,让民众参观生产车间,让民众安心等。

5结语

BOO模式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中的应用,解决了政府资金困难的问题,增强了我国处理日益增加的建筑垃圾的能力,可以有效地缓解环境的压力,也从BOO模式的应用积累了更多的管理经验,企业在赢得利润的同时也彰显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发展切实需要各方的参与才能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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