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管综述
2015-10-21丁君鋆
地球 2015年8期
丁君鋆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发挥环保部门的监管力量,本文对我国现行的辐射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分析,通过细化职责分工、规范制度建设等手段为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体系注入活力,总体提升监管水平。
[关键词]核技术利用 监管体系 联动性
[中图分类号] DF992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8-434-1
1前言
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源、非密封源和射线装置在工业、农业、医学、资源、环保、军事以及科学研究中的使用。我国核技术利用起步于上世纪五十年代,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在工业、农业、医疗及科研等各个领域获得了广泛应用,推动了环保事业、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提高了人类征服疾病的能力[1]。可以预见,在本世纪,核技术在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将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务院、环保部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有专门的规章条例,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实行“辐射安全许可”管理。本文主要对我国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管体系进行调研,对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探讨建立省、市、区联动监管机制雏形。
2核技术利用监管现状
环保部门统一监管(2003年至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2003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的相继发布,确立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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