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社会新常态的必然性研究
2015-10-21吴才礼
速读·中旬 2015年10期
吴才礼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专题研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建设的问题,法治新常态将成为历史的必然。其必然性在于:它是法制的内涵和长期目标,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全民法治观念的增强加速了法治的进程,党的领导是法治常态化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法治社会;常态化;必然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明法治社会已经成为时代需要、社会发展大趋势,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和要求。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必然性是事物发展中不可避免、一定如此的趋势,是事物发展规律的表现,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愿望和要求。”
一、法制的真正内涵和长期目标就是法治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或长期目标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狭义的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法律规则的整体。广义的法制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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