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环境保护法》看高架道路与城市景观
2015-10-21钱程
城市管理与科技 2015年2期
钱程

一、新《环境保护法》强调城市景观重要性
1.“史上最严”环保法,着力推进城镇化
2014年4月24日,新《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经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在这部“史上最严、全球最好”的新法颁布的大背景下,不啻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更是一个压力增大、矛盾凸显的特殊困难期。
《环境保护法》第35条规定“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3款规定“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土地,分别由交通、水务、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上海市在着力推进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进程中,各类环境难题层出不穷,其中围绕高架道路如何更好融入城市景观、高效利用地面空间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难题。联系高架道路在城市中的重要地位,从寥寥两条规定之中即能窥出其与城市景观之间的关联。因而,在未来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高架道路合理融入城市景观这一问题无法回避。
2.地下空间深挖掘,地面空间待开发
伴随着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严重,庞大的城市人口不得不通过各类新型交通方式进行城市内部流动、城市外部转移,产生了“交通高架化”与“交通地下化”两种现象。高架道路的顺势而生,从侧面反映出城市交通在空间层面上发生重大变化,从功能单一的“平面型”转向手段丰富的“立体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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