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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探矿权分类出让方式制度框架模式选择分析

2015-10-21王婧袭燕燕孙映祥

当代经济 2015年13期

王婧 袭燕燕 孙映祥

【摘要】 本文总结了我国现行探矿权分类出让方式制度框架,分析了我国现行探矿权分类出让方式制度运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对我国地方现行探矿权分类出让几种制度框架模式及改进思路进行了归纳总结,最后对各种模式及改进思路的利弊进行分析,并就现行探矿权出让制度改进的难点及制度框架模式的选取提出了初步意见。

【关键词】 矿产资源 探矿权 分类出让

一、我国现行探矿权分类出让方式制度框架

2003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简称197号文)结束了长期以来我国探矿权以单一的行政审批方式授予的历史。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简称12号文)对197号文进行了修正完善,确立了现行探矿权分类出让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该《通知》按照矿种不同将矿产勘查开采分为三类(《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见表1),对探矿权的出让方式重新进行了规定。此后,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等规范性文件对12号文又作了一些补充。现行探矿权分类出让制度框架见表1。

现行的控矿权分类出让制度将勘查风险分类作为探矿权出让管理的基本原则,即按照矿种、地质工作程度及矿床类型不同将矿产勘查分为高风险矿产类和低风险矿产类,并分别确定了不同的出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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