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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企审计视角的结算争议谈判模型研究

2015-10-21刘宇婧

科技与企业 2015年14期
关键词:和解合同条款

刘宇婧

【摘要】结算争议是工程中常见的复杂问题,本文基于国企审计视角,深入剖析结算争议原因,利用转化思想的模式构建工程结算争议和谈模型。本文主要探讨争议和谈模型的三类转化思想:合同与法律法规的转换思想,变更、签证与新增合同外工程的转化思想,现场施工照片、施工/监理日志与签证转化思想,随后提出了与和谈争议模型相对应的争议和谈技巧,并在文后通过工程争议实践案例加以印证上述思想。

【关键词】工程结算争议;和解;合同条款

1.引言

目前工程结算争议的焦点内容主要为无效合同结算争议与价差的争议。国内的工程结算争议解决主要依靠四种方法,分别为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国内文献中解决争议问题的途径与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思路相似,即针对争议问题,探讨其与法律及合同条款的契合度,判断其申诉的合理性,进而解决该争议。如常晓晨、孙红[1]贺敬然(2011)[2]提到依据合同解决争议;姜兴利、管国海(2009)[3],吕汉林(2009)[4]提到依据现场签证解决争议;余湖云(2007)[5]提出依据仲裁机构解决争议;本文基于具体争议处理的实践案例研究基础上,提出争议和谈模型,旨在提高结算争议处理效率和质量。

2.工程结算争议和谈模型

2.1结算争议产生的原因

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之间所存在的结算争议,主要体现为三方面:一是有劳未有酬;二是有亏未能补;三是已签认的工程量需重新确认。

2.2结算争议和谈模型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过程中需时刻关注三点:一,合同是争议谈判的基础,要时刻关注合同条款中定价、调价、结算条款;二,现场照片、图纸、签证是佐证,现场照片反映施工单位真实施工情况,图纸则反映施工单位是否按图施工,签证则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该部分施工工程量的确认;三,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基本处理原则,施工合同时间跨度较大,施工过程中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可能进行修订,或相关政府部门提出新的管理要求。

其次,运用上述三条变换思维,寻找结算争议解决的切入点:

转化思路一,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的转换思想。具体思路为:依据合同法的防止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利原则,也即“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6],工程施工中标的物经检验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出现工期延误相当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价格上涨引起的价差调整可基于工期延误责任界定及合同条款相关约定协商解决争议。

转化思路二,变更、签证与新增合同外工程的转化思想。如某施工合同规定“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总价不超过合同固定总价的±2%(含2%),不对总价进行调整;超出±2%,其超出(或减少)部分的变更费用按超出(或减少)部分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投标书中的综合单价(或类似综合单价、类似价格水平的综合单价、或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调整方式)计算,用超出±2%部分对合同总价进行增减”,此时施工单位往往会把变更和签证细分,将业主清单内容漏项或后期施工范围变化所引起的变更作新增合同外工程处理,以争取变更累计不超过合同固定总价2%时的变更结算,针对此问题,建设单位可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进一步沟通明确变更、签证、合同外新增工程的范围,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金额进行性质区分,如此将降低结算争议金额比例。

转化思路三,现场施工照片、施工/监理日志与签证转化思想。国有企业一般按结算金额授权设置多轮结算审核,涉及财政资金的变更和结算更需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在此情况下,经现场多方确认的签证很有可能不能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为避免因此引起的结算争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好现场施工拍照、日志记录等工作,并将照片及日志作为签证附件作为支持资料。

3.案例研究

3.1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相转换的结算争议案例

某工厂钢结构施工,钢材材料价合同报价3402万元,因建设单位资金问题导致工程停工,一年后复工时钢材价格已上涨528万元,而对应的合同条款为“当人工费、材料费或其他政策及事务性方面的费用发生变化时,合同总价不进行调整”。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原因引起工期延误,造成施工当期钢材价格较合同当期存在价差,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可认定建设单位因违约而获利,不当得利金额为528万元。

在上述结算争议处理中建设单位多次协商,最终双方经过艰难谈判,协定如下:合同未允许对钢材进行调差,故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引起钢材价差的相关费用不予增补;根据合同约定机械费及措施费可调、误工费可补,建设单位同意调整机械费价差,并增补相应措施费和误工费,共计增补费用约233万元。

3.2变更、签证与新增合同外工程相转换的结算争议案例

某铁路施工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其中万元以上的签证变更共计55万元。施工单位将上述签证变更进行细分,将55万元细分为签证变更25万元和合同外新增工程30万元,具体如下表所示:

施工单位认为,依据合同条款“设计變更累计总价不超过合同固定总价的±2%(含2%),不对总价进行调整;超出±2%,其超出(或减少)部分的变更费用按超出(或减少)部分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投标书中的综合单价(或类似综合单价、类似价格水平的综合单价、或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调整方式)计算,用超出±2%部分对合同总价进行增减”,签证变更25万元不予计取,但合同外新增工程30万元不适用于该条款,即工程结算金额2030万元。

对此,建设单位转换思路,根据合同约定区分变更、签证、合同外新增工程的范围,并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变更进行性质区分,发现施工单位将已体现在招标图但合同清单漏项的灯塔系统电缆列入合同外新增工程,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图对招标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招标图中有但招标清单没有的开项应予以补列并报价,投标人应对投标报价的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可知,该变更不属于合同外新增工程,应按变更处理。

最终,万元以上的签证变更55万元工分离出合同外新增15万元,签证变更40万元。工程结算金额为2015万元。

4.结论

本文以国企审计为视角,主要探讨解决结算争议的四类方法中的和解方法,并采用转化思维的方法回避矛盾焦点,为建设单位寻找新的争议立足点,有效的解决了双方的争议。

参考文献

[1]常晓晨.孙红.化解工程结算纠纷之道[J].中国石油企业,2003,10:41

[2]贺敬然.关于工程竣工结算问题的几点思考[J].经济视角,2011(6):17-19.

[3]姜兴利,管国海.工程建设价款结算[J].建筑市场,2009:46-47.

[4]吕汉林.加强工程价款结算满足工程建设需要[J]冶金才会,2009(7):27.

[5]余湖云.解决建设工程经济纠纷的捷径[J].建材与装饰,2007.

[6]谢怀拭.合同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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